第三节 库克诉俄勒冈州案
Cook v.State
495 P.2d 768 Or.(1972)
法官弗利(Foley):
这是针对巡回法院审理后所做裁定的上诉案,该裁定维持了“州社会保护委员会”(State Board of Social Protection)的一项命令。
1971年5月21日,“州社会保护委员会”发出了为原告人(plaintiff)做绝育手术的命令:
(2)……依委员会多数人的判断,被审查人的情况将使其生育的一个或几个孩子:……(b)孩子将受到忽视,无依无靠,因为他们的父母有精神疾病或者弱智,没有能力提供足够的照顾。
(3)依委员会多数人的判断,被审查人的情况不可能好转到足以避免(2)中所指出的后果……
原告人主张,她请求州政府从精神疾病和弱智中择一作为绝育的根据,庭审法院驳回她的这一请求是错误的;该法院维持委员会的命令也是错误的。余下的主张是:《俄勒冈州修订制定法》(Oregon Revised Statutes)中的一条[ORS 436.070(1) (b)]是违宪的,因为它歧视穷人,违反了州和联邦宪法有关平等保护的条款。65ORS 436.070规定:
(1)委员会的调查、裁决和命令……应以避免此类生育为目的:
……(b)孩子将受到忽视,无依无靠,因为他们的父母有精神疾病或者弱智,没有能力提供足够的照顾……
原告人是一名17岁的女孩,她有严重情绪紊乱的病史。13岁时,她被法院宣布为被保护人,并被带离家庭,因为证据显示,她在一段时间内曾受家人的身体侵害和性侵害。在过去4年中,她被先后寄养于两个家庭、少年寄宿所、大马什(Dammasch)的州立医院和俄勒冈州的希尔奎斯特(Hillcrest)学校,其中时间最长的是在大马什的1年半。她的表现波动很大,从持续3个月的稳定期到富于攻击性的敌意——表现为用语言和行动对他人进行威胁,以及自伤和逃跑。当她在医院涉及了杂乱而冲动的一系列性交后,有人向社会保护委员会提出了一份请求书。
从原告人成为法院的被保护人起,就有一位专门负责指导儿童的心理学家对她进行跟踪治疗。他前后一致的证词显示,即使她可能掌握照顾自己和孩子身体的必要技能,也永远不会有能力提供孩子所需的家长般的指导和判断。他这一结论的根据是:女孩缺乏控制情绪的能力,她在心理测试中判断力的分数一直很低,并且她有虐待孩子的倾向。他说,由于有脑损伤,即使进行不间断的医疗,她的未来状况还是一直不会稳定,因此,痊愈的可能性极小。他进一步作证说,精神疾病和弱智都是作用因素,并且相互交织在一起。
因为两种病状交织在一起,所以如果不同时提及精神疾病和弱智,就无法明智地考虑原告人的问题。制定法为原告人提供了公费律师帮助,原告人也获得了充分告知和听证机会。因此,该制定法符合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庭审法院驳回她择一病症作为绝育根据的请求是适当的……
现在有必要确定,该制定法是否剥夺了原告人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在1927年的“巴克诉贝尔案”(Buck v.Bell)中,美国最高法院支持弗吉尼亚州一项有关绝育的法律。绝育被认为是有利于患者和社会的,因为它使人们不再依赖州的公共机构,使他们能返回集体并自立自养。
1942年的“斯金纳诉俄克拉何马州案”(Skinner v.Oklahoma)是仅有的进入美国最高法院的另一涉及绝育法的案件。俄克拉何马州一项法律的目的是防止犯罪特征的遗传,它规定对那些被三次确定犯有特定重罪的人实施绝育。该法被认为违反了平等保护的原则而违宪,因为没有合理的根据确认这些将导致绝育的重罪(其中之一被控盗窃小鸡)与另外一些不必绝育的重罪(如侵占)有何区别。但这样一个前提并未受到冲击:只要州的绝育法是有效制定的,它就是合宪的。
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制定法,从字面上看不出对富人和穷人的区别对待。原告人争辩说,该制定法实际上仅适用于穷人,因为有钱的精神病或弱智者能够花钱雇佣他人照顾自己的孩子,不会让孩子受到忽视或者无依无靠。
“受到忽视或无依无靠”在ORS ch.436中并没有定义。原告人要求我们将其解释为依靠州政府援助,是采纳了1925年“史密斯诉遗嘱检验法官韦恩案”(Smith v.Wayne Probate Judge)中的推理。该案中的制定法的目的,就是使政府免于公共负担:
如果他有孩子,他将没有能力抚育,由于他的精神缺陷,这样的孩子很可能成为公众的负担。……
俄勒冈的法律规定,由于父母没有能力为孩子提供足够的关照,使即将出世的孩子无依无靠或者受到忽视,并没有涉及父母的经济状况。
州政府对公民福利的关怀扩展到未来的一代,像本案一样,当有充足的证据显示,即将为人父母者因其精神疾病和弱智,将不能为孩子提供适当的成长环境时,州政府有充足的利益命令实施绝育。
维持原裁定。
提示和问题
1.法院认为允许绝育的制定法符合正当程序。一般而言,正当程序意味着一州应以规定的方式行事。例如,在著名的“高尔特案”(In re Gault)中——涉及少年法院审判程序——美国最高法院说,正当程序包括: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的权利,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对质和交叉询问证人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的特权,接触庭审记录的权利,以及上诉的权利。
有了上述保护,“库克案”中的女孩还怕什么呢?
2.读本案时,至少有两个模糊之处给我们以深刻印象。其一是该制定法的语言本身——“被审查人的情况”、“足够的照顾”、“无痊愈的可能”,等等;其二是谁因绝育而受益。该委员会冠以“社会保护委员会”之名,而法院也说绝育将有益于社会,或者州政府应当关注孩子是否在“适当环境”中受到抚养。谁是受益者,铲除的是何种恶害,这一切还不够清楚吗?在疑难案件中,模糊之处应当从有利于个人还是有利于“国家”或“社会”的角度加以解决?
3.法院说,该制定法从字面上看不出对富人和穷人区别对待。这可能意味着,该制定法依其文字潜在地适用于俄勒冈州所有的人。
将上述平等观念与道格拉斯(Douglas)法官对“弗曼诉佐治亚州案”——我们即将讨论的死刑案——所持的观点加以比较:
一条法律如果规定任何拥有超过5万美元的人将免予死刑,它便无异于径直规定只有黑人、未上到小学6年级的人、年收入少于3千美元的人,或者那些不受欢迎的、没有稳定收入的人才会被执行死刑。一条整体看来能够在实践中导致这一结果的法律,与明文规定这种法律同样是卑鄙的。
粗疏地说,“库克案”可以看成是彻底消除了对一个不受欢迎的生育“候选人”的零售福利。该案发生后的30年里,人们对于福利的反感已经影响到那些批发的福利。方向一直是没错的:越来越少的福利,给越来越少者,延续越来越短的时间。从帮助穷人到责备穷人,这种态度的转变可以在一些很普通的评论中找到,也就是,帮助那些“真正的特困人员”是一回事,购买价格高昂的汽车,让人们滋养在更高的报酬里,宽恕欺诈行为,那是另一回事。有一种确信:人们宁愿依靠福利生活,而不愿去工作。这种确信使接受福利的人成了有工作的穷人的对立面。尽管许多接受福利的人是白人、残疾人、老年人,并且生活在乡村,但种族歧视性术语却说他们是城市廉价公寓里游手好闲的年轻黑鬼。
废除批发福利的运动,在1996年国会制定《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法》(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Act)时达到高潮,该法的设置目的就是为了将福利限制于“对特困家庭的暂时帮助”。这个法律的标题就说明了总统为什么要声言废除“我们所知的福利”。第一,如果帮助持续下去,那么这种帮助也将是“暂时的”;第二,福利制度的难题在于,人们不对自己的行为和生活负责,而是依赖社会安全网,这种社会安全网正在摧毁进取心,而“严厉的爱”可以恢复人们的进取心;第三,人们在两年之后必须去工作,当然也有某些例外,去工作的人里包括独力抚养孩子的妇女,她们不得不去找工作的时候,还不得不为她们的孩子寻找日间照料者。依靠福利的时间在一生中不能超过5年,对于合法移民的福利由各州自由裁量。总体说来,各州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分配他们从联邦政府得到的大量基金。
这个立法是一个有趣的多种政策的混合体:
1.为特困家庭提供帮助,以便孩子们可以在家中得到照料或者在亲戚家中得到照料;
2.通过促成职业准备、工作和婚姻,结束特困父母对政府福利的依赖;
3.预防和减少婚外怀孕的发生,并且设立年度数字指标;
4.鼓励双亲家庭的形成和维系。
在这个福利法制定后的几年里,政治家们夸耀它成功地“使人们远离了福利”,但却不清楚那些远离了福利的人怎样过活。一些人确实在一个紧缺的劳动市场找到了一份处于劳动力低端的工作;而另一些人连这样的工作都没有。对于新法律的影响要做政治评价,可以去看看食品救济站、无家可归者的收容站,以及为缺乏生活必需品的人们提供帮助的宗教团体。
无家可归者是贫困阶层一个巨大而正在增长的子集。很难评价到底有多少人无家可归,因为许多人只是一定时间内的无家可归者。他们还可能与亲戚住在一起。在避难所或者露宿街头,这使得无家可归的形式像无家可归者本身一样是看不见的。在政府的研究中,包括儿童在内,估计有450万到900万人自1985年到1990年曾经有过无家可归的经历,而据“全国无家可归者研究中心”(National Law Center on Homelessness)估计,有60万到200万人在一年中的某个时候会成为无家可归者。关于无家可归者的陈词滥调不再适用,因为无家可归者中还包括有心理疾患者、酗酒者和有毒瘾者,现在又加入了逃避虐待的妇女和儿童,加入了无人照管的孩子以及无力支付房租的有工作的穷人。与此同时,那个为所有人提供充足住房的承诺,一直是抽风似的和道貌岸然的。1949年的《国会住房法》(Housing Act Congress)设定了一个目标:“为每个美国家庭都提供体面的居住和生活环境”。这个目标从来就没有实现过。1993年,克林顿总统宣布了“住房优先”计划,这个计划是为了打破“无家可归的恶性循环并且防止未来的无家可归”。不过,任何可以称道的事情都没有发生,迎接无家可归者的只是一大堆福利法的修改,所谓体面的生活,包括充足的住房,对于穷人来说更加遥不可及。“全国无家可归者联合会”对克林顿当政时期作了这样的总结:
从关注无家可归的制度原因,到聚焦无家可归者和贫困者的个人“责任”,这种转变只能使无家可归合法化和永久化……这种转变以及州和地方政府社会福利责任的退避,其实是忽略了有关无家可归者的大量研究数据……克林顿继里根之后,在其总统任期内的无家可归者,尤其是孩子和被雇佣者,人数巨增,范围扩大。
2000年的总统选举战役为无家可归危机增添了新的讽刺。戈尔先生自诩为工人家庭的卫士,但他除了鼓吹增加最低工资和“住房与城市发展”(HUD)预算外,根本没有实质性地提到有工作的穷人。乔治·布什转而求助私有市场,以增加住房供给,通过投资税减免增加了17亿美元,再加上10亿美元的“美国之梦预付基金”(American Dream Downpayment Fund),借助这笔钱,政府用1500美元来帮助低收入的家庭买房子了。
死刑的运用正好触及了与贫困相关的危机话题。大法官道格拉斯在“弗曼案”中表述了下面的观点:
我们知道,法官在适用死刑时的自由裁量权使该刑罚被有选择性地适用:如果被告是一个贫贱卑微缺乏政治保护的人,或者是一个嫌疑分子,或者是一个不受欢迎的少数群体的成员,则自由裁量权助长了对被告的偏见;如果被告处于受到较好保护的社会地位,则自由裁量权能够拯救他们。依古印度的法律,婆罗门是免予死刑的,在这样的法律之下……刑罚随着社会地位的降低而增加。我惟恐我们在实践中采用了同样的立场,这部分是由于死刑的自由裁量权,部分是由于富人在这个国家收买最受尊敬、最为丰富的法律智慧的能力。
美国人中的大多数艰难取舍于两种立场之间:在赞成死刑的同时,也知道大法官道格拉斯所说的选择性适用确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