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及案例解读
- 全国普法办
- 1433字
- 2020-08-27 15:08:28
46 对在疫情期间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物资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构成犯罪的,《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延伸解读 网上售卖假口罩被刑拘
2020年1月25日,有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浙江义乌某处口罩作坊的生产环境非无菌车间,工人不戴口罩、不戴正规手套,现场卫生环境糟糕。另有网友称,义乌发生疑似假口罩事件的起因是网友原本想购买1万只3M口罩给武警,发现是假货后跟商家交涉,商家再三保证免费赔偿2万只一次性正品口罩,但经过网络曝光后,该商家至今未交货。
事件发酵后,1月26日零时许,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接到网友举报本地有假冒口罩即将流入市场的消息后,该局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前往该地点开展检查。据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查获“清轻”牌一次性口罩70箱共10万余只、无标识口罩11箱共5万余只。经核查,网友举报的地址系当事人姚某的销售场所,其本人在义乌无生产加工场所,销售的口罩从安徽生产厂家采购,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随后,警方刑拘涉案人员5人。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