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如何处理疫情发生后故意隐瞒、谎报的单位和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解读 故意隐瞒疫情是违法行为

山东一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致使68名医务工作者和其他49名人员被隔离。无独有偶,长春一名确诊病例故意隐瞒在重点防控地区的工作生活经历,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被隔离观察。

疫情发生以来,已经出现很多隐瞒病情或者接触史的案例。疫情严峻,还选择隐瞒事实,这不仅是道德败坏,更触犯了法律。根据《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刑罚为死刑。

在来势汹汹的严峻疫情面前,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人人都是一道防线,一个故意隐瞒者瞬间的侥幸心理可能造成追悔莫及的后果。故意隐瞒,害人害己,自身延误了治疗最佳时机,同时也严重干扰了防控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