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主要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延伸解读 各地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应急措施下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2020年1月31日,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通告: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所有社区(村)必须对进出人员实施全覆盖体温测量,对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应要求佩戴口罩,第一时间到我市公布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各社区(村)对重点疫区来厦人员实施网格化、地毯式摸排,逐户逐人进行全覆盖排查,建立完善的健康管理台账,落实防控措施,确保不漏一人。

2020年2月2日,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前期定点隔离和居家隔离基础上,对全市经发热门诊诊断有肺炎症状的发热病人和新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由各区安排车辆分别送至区集中隔离观察点,进行医学观察、治疗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各地纷纷结合实际情况发布通告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传染病防治工作在保护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人身健康的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健康。因此,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相关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需要,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