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发生传染病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延伸解读 疫情发生期间要进行交通卫生检疫

2010年6月12日,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发生一起腺鼠疫疫情。患者是一名男性,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系敦煌至当金山公路修路工人,因在工地捕食旱獭染疫发病,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患者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最终确诊为腺鼠疫继发败血型鼠疫病例。

疫情发生后,甘肃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高度重视,省、市、县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组织派遣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开展交通卫生检疫、流行病学调查、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根据甘肃省卫生厅通报,截至2010年6月21日,疫区已连续9天没有新发疫情,所有密切接触者及其他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无异常症状,疫区终末消毒全面完成。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政府解除了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和交通卫生检疫,至此,该起鼠疫疫情已得到妥善处置。

交通卫生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进出疫区人员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检查和观察,以便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对交通工具及物品、病媒生物进行卫生学检查和卫生处理,限制疫区和非疫区间的交往等。为了保证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的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的检疫处理。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