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及案例解读
- 全国普法办
- 1190字
- 2020-08-27 15:08:27
8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员、物资的征调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延伸解读 国家紧急征调人员、物资支援疫情高发区
保障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疫情防控物资需要是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的重中之重。疫情发生后,国家从各方面抽调人力物力集中给予支持。1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接到联防联控机制转来武汉物资需求的清单后,立即为武汉紧急调用了防护服1.4万件、医用手套11万双;通过协调紧急采购,为武汉落实各类口罩货源300万个,落实防护服货源10万件,落实护目镜2180副;帮助武汉对接了84消毒液、二氧化氯泡腾片等消杀用品和正压式送风系统、手持式红外线测温仪、喷雾机等专用设备货源;对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和负压救护车等订单式生产的设备,组织整车(机)和关键零部件厂商复工复产,全力保障武汉防控订单需求。1月24日,工信部再次下发通知,督促要求相关省(区、市)组织本地区企业立即复工复产,紧急组织调配医用防护服等物资支援武汉,全力保障武汉的相关物资需求。1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派出重症医学专家加强对患者救治的临床指导,组建6支共1230人的医疗救治队驰援武汉,同时召集6支后备梯队随时待命。
紧急调集的人员既包括传染病防治的专业人员,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人员,也包括传染病控制所需的其他有关人员,如公安、武警、交通等部门的人员以及根据情况所需的一切社会力量。
调用的储备物资主要指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物资储备中调用的相关物资,包括用于传染病防治的药品、器械、用具等。
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是指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不能满足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有权在社会上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为控制传染病提供有力的保障。
调集人员、征用物资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及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