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结构与自愿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个人与国家之间依靠单位这种组织形式紧密地联系起来。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意味着城市中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被组织到一个个具体的“单位组织”中,由这种单位组织给予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约束他们的行为。在义务献血阶段,国家依托的主要是单位,由单位要求符合条件的个人献血,同时,个人通过献血在单位得到物质和精神激励。
而改革开放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复杂、深刻的变化。社会结构的变迁释放出一定的社会自由活动空间,并逐渐培育起公民精神,即团结与相互信任、对社会公共事务参与的热情以及对社会的责任感等。这意味着,各种形式的民间组织和个人构成的社会生活,既不以国家权力的效率最优化为目标,也不以个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以自觉自愿地提供公共利益为目标,这要求公民在这个领域中的活动必须具有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意识,而不是持一种与己无关的超然、冷漠态度。自由活动空间和公民精神的显现为公民的自愿献血——作为自主地、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表现——提供了社会的基础。
但社会结构的变迁,尤其是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调整,虽然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但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权力,它仍然在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基于此,可以说自愿献血还不是完全的社会自组织行为,政府仍然积极地参与到自愿献血制度的运作过程之中。无论是自愿献血文化模式的建构,还是相关制度的设置,乃至在献血淡季和献血热潮,都能发现“政府的在场”。中国自愿献血的实践表明了,政府与社会并非处于二元的对立状态,或者是此消彼长的状态,而是可以共同发展,相互渗透,形成“强政府、强社会”的局面,这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