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外血液立法体系特点总结及对比

一、立法的背景与特点
澳大利亚由6个州和2个特别行政区组成,即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西澳大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首都直辖市(堪培拉)特区、北领地特区。在法律上,澳大利亚曾经是英国君主立宪政府的附属地、殖民地,其成文法通常是照搬英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这种现象在公共卫生法律领域尤其明显。
澳大利亚日益关注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在艾滋病方面,由于法律要求保护感染者作为卫生服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因此,进行人群的艾滋病病毒监测采取“匿名检测”,只有当个人说明自己具有高危行为时才建议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导致社会和社区不能获知当地的艾滋病流行情况,个人也不愿意说出或未意识到自己的危险行为。
澳大利亚推动示范法律的研究和运用。“正式立法示范”是指某个州/特区已通过的法律对其他地区具有示范作用。联邦政府常常会支持为州/特区层面制定某个领域的公共卫生法律,一旦议会通过该法律,在该州/特区正式实施,便鼓励其他各州/特区相继通过这部示范法律,进一步增加这部法律对其他州/特区的示范作用,逐步实现法律的协调和统一。
澳大利亚将风险管理引入立法程序。通常情况下,澳大利亚公共卫生立法一般需要经过向利益集团咨询、提出执行法律的成本、确定法律能够带来的收益等过程。另外,澳大利亚的公共卫生法律要求定期进行评估,判断法律间是否存在冲突。
澳大利亚的实践表明,个别州/特区率先实施的立法,对其他地区而言也是一种示范法律,会产生立法示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