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演化博弈分析

陈秀云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在给我们带来全面、便捷与及时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以调整人类信息传播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制度更是受到很大冲击,网上海量版权内容传播与保护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

网络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可这一权利在目前情况下却很难享有,单想想包括你我在内的广大网民,我们是不是在上载资料、下载歌曲、观看视频、使用软件时,无意中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呢?而那些恶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数量更是急剧上升。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9年,在东南沿海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等城市受理的所有案件中,与网络有关的案件占40%,而网络版权纠纷占所有版权案件的65%至70%。面对如此严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我们是否有信心与之对抗?我们又要如何行动呢?本文将使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和演化博弈理论进行分析,以期对此作出解答。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与演化博弈的应用基础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我们首先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与维权进行分析。设立模型如下:存在博弈双方分别为著作权人与网络作品(这里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使用者,网络作品使用者合法使用网络作品需支付著作权人a,其收益为b;网络作品使用者非法使用该作品时,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为c,侵权者的违法损失为d。违法损失由情节严重程度决定,包括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等;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假设在完全的市场信息下,著作权人能够知道一个潜在的作品使用者的合理使用收益与成本以及侵权收益与成本,同样网络作品使用者也清楚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与收益。由于网络的广泛传播,潜在的作品使用者随时都会出现,假定著作权人已做好随时博弈的准备,当其作品被使用时,著作权人立即就会知道,从而近似满足双方同时博弈的条件。具体博弈过程如图1所示。

图1 网络著作侵权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根据该图,该博弈的均衡策略组合的确定由a与c的大小决定,当a>c时,均衡策略组合为“不侵权,维权”;当a<c时,均衡策略组合为“侵权,不维权”。这一结果的经济含义是显而易见的,只有当著作权人的维权收益超过维权成本,著作权人才有动力进行维权,社会最优的选择才能保持在“不侵权,维权”。而当前的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南方周末》2003年9月11日刊登了这样一则新闻,南京网民王强起诉江苏电信未经其允许擅自将其创作的一首诗歌印在该公司发行的电话磁卡上,法院一审判决王强胜诉,获得2万元赔偿额,而王强的诉讼成本已超过5万元:诉讼费1.76万元;律师费2万元;误工费1.25万元;差旅费0.4万元。像这样的案例绝非个案,维权成本高是一个普遍事实,一方面是经济上的投入,另一方面证据的收集以及整个维权过程所耗费的时间与精力如果量化为金钱,可能远高于维权收益。

面对过高的维权成本,目前的著作权维权人大多抱着只为讨说法不看重赔偿结果的心态。这也是为什么参与网络著作权维权的人这么少的原因。毕竟打官司需要考虑“投入和产出”的问题,得不偿失还耗费大量精力,这就为保护网络著作权增加了障碍。要想减少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增加著作权人的维权收益,减少其维权成本。

(二)演化博弈理论的应用基础

静态博弈以完全理性为前提,然而“对于现实中的决策行为者来说完全理性是很难满足的高要求,当社会经济环境和决策问题较复杂时,人们的理性局限是非常明显的”谢识予:《经济博弈论》, 2版,233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在网络作品使用者侵权与著作权人维权的博弈中,网络作品使用者侵权之后,著作权人很难及时发现,且权利人的违法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常难以计算;网络作品侵权者通常心存侵权行为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而不去考虑一旦被发现会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判刑的法律后果。我们选择演化博弈理论对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分析,是因为演化博弈理论放宽了对传统博弈理论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的要求,以参与人群体为研究对象,分析动态的演化过程,这会使分析结果更具有现实性。由于网络作品侵权行为的发生极为普遍,侵权人很难在短期内意识到法律后果的严重性,所以对于这种涉及集体决策以及博弈方理性程度较低的情形,我们可以采用生物演化的“复制动态”机制模拟博弈方的学习和动态调整过程。本文使用有限理性条件下演化博弈分析的意义主要是在比较稳定的环境下,对人们之间非固定对象经济关系长期稳定趋势的分析,从而“预测某些经济关系未来长期中的变化趋势”谢识予:《经济博弈论》, 2版,238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演化博弈分析

网络作品使用者和著作权人是两个不同的博弈方群体,我们应用演化博弈理论进行分析时,需要同时进行两类博弈:一是分别在双方群体内部对群体成员随机配对反复进行的群体内博弈,来考察群体内部的学习和策略模仿过程,找到各自复制状态的稳定状态;二是反复在这两个群体内各随机抽取一个成员进行的群体间博弈,从而确定整个社会系统内的演化稳定性和演化稳定策略。参见谢识予:《经济博弈论》, 2版,264~265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我们沿用前文博弈模型中的得益数字进行分析,该博弈用得益矩阵表示如下:

设网络作品使用者群体中选择“侵权”策略的比例为x,选择“不侵权”(即合法使用网络作品)策略的比例为(1-x);设著作权人群体中选择“维权”策略的比例为y,选择“不维权”策略的比例为(1-y)。这样,网络作品使用者“侵权”和“不侵权”的期望得益u11、u12以及该群体平均得益分别为:

u11=y·(b-a-d)+(1-y)·b=b-ya-yd

u12=y·(b-a)+(1-y)·(b-a)=b-a

=x·u11+(1-x)·u12=b-a+x((1-y)a-yd)

著作权人“维权”、 “不维权”的期望得益u21、u22以及群体平均得益分别为:

u21=x·(a-c)+(1-x)·a=a-xc

u22=x·0+(1-x)·a=a-xa

=y·u21+(1-y)·u22=(1-x)a+xy(a-c)

于是,网络作品使用者“侵权”比例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著作权人的“维权”比例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根据复制动态方程(1),如果y=a/(a+d),那么dx/dt始终为0。这意味着所有水平都是稳定状态;如果y≠a/(a+d),则当x=0和x=1时dx/dt为0,因此x=0和x=1是两个稳定状态。在平衡点的导数可反映动态方程在各平衡点的稳定情况。判别规则是:如果在平衡点处的导数大于零,则方程在该点是不稳定的;相反,如果在平衡点处的导数小于零,则方程在该点是稳定的。

对复制动态方程(1)求导:

d2x/dt2=(1-x)[a-(a+d)y]-x [a-(a+d)y]=(1-2x)[a-(a+d)y]

由此可知,当y>a/(a +d)时,x =0是ESS; y <a/(a +d)时,x =1是ESS。图2的3个相位图给出了3种情况下的动态趋势及稳定性。

图2 网络作品使用者群体复制动态相位图

根据复制动态方程(2),如果x=0,那么dy/dt始终为0。这意味着所有y都是稳定状态;如果x≠0(0<x<1),则当y=0和y=1时dy/dt为0,因此y=0和y=1是两个稳定状态。

对复制动态方程(2)求导:

d2y/dt2=x(1-y)(a-c)-xy(a-c)=x(1-2y)(a-c)

可以看到,ESS的确定与a与c的大小有关。当a>c时,y=1为ESS;当a<c时,y=0为ESS。图3的3个相位图给出了3种情况下的动态趋势及稳定性。

图3 著作权人群体复制动态相位图

把上述复制动态在以两个比例为坐标的坐标平面图上表示出来,如图4所示。

图4 网络著作权侵权与维权博弈的群体复制动态和稳定性

根据图4中的箭头方向,可以看出当a>c时,演化稳定策略为x=0和y=1;当a<c时,演化稳定策略为x=1和y=0。该演化博弈分析结果的现实意义是,有限理性的博弈方长期的反复博弈、学习与调整的结果与现实社会中著作权人的维权收益与维权成本的大小息息相关。当维权收益大于维权成本时,网络作品使用者最终会选择合法使用网络作品,而著作权人也会一直坚持维护自身著作权;当维权收益小于维权成本时,著作权人会放弃维护自身权益,而网络作品使用者都会选择侵权行为。

四、结论及建议

我们发现,虽然博弈群体只具备有限理性,但通过长期学习与调整,博弈方选择的演化稳定策略和博弈方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均衡策略是相同的。这一结论的最重要意义在于它给广大著作权人带来一线曙光,目前普遍存在的网络作品侵权严重的现象并非不可杜绝,只要保证维权收益超过维权成本,加之著作权人长期坚持对其著作权的维护、政府长期坚持对侵权行为的依法惩处,侵权人早晚会意识到侵权后果的严重性,从而选择合法使用网络作品。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对网络作品侵权的治理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任务,想要在短期内达到治理效果是不现实的,目前对于治理网络作品侵权行为所能做到且必须做到的是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只有这样,著作权人才愿意积极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在这场需要长期坚持的维权战役中取得最终的胜利。

对于目前亟待解决的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降低诉讼费用。在其他维权渠道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目前著作权人最常选用的维权方式便是向法院起诉。起诉所需的诉讼费用国家有明确规定,按道理一起诉讼在不同地区审理的诉讼费用应相同。但由于一起诉讼所涉及的侵权作品可能会有数十件甚至上百件,不同的起诉方式会使诉讼费用大大不同。据《南方日报》报道,广州市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进行网络作品侵权起诉,结果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将六百多部小说被侵权案作为一个案件受理了,而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却要求265部小说遭侵权案被分成265个案件来立案,有关的诉讼材料要分成265份,加大了诉讼成本。最后在判决时,浦东新区法院却又裁定将这265个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来审理并作出了判决。《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也曾报道滚石唱片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听音乐网非法使用其制作的六百多张专辑,却被法院要求按照专辑拆分起诉。明明可以一起案件处理,却要分拆处理,这不仅增加了著作权人的经济负担,还使得诉讼过程更烦琐,不足取。要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可以从诉讼费用的缩减着手。

第二,选择其他维权渠道。(1)依靠相关著作权协会。正如中国工会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方针,著作权人也可以依靠集体的力量。以协会或联盟的名义对授权、付酬或侵权补偿问题进行整体商谈,可以提升谈判地位并降低交易成本。我国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它们在维护会员的权利和降低会员的维权成本方面将大有可为。(2)建立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制。行政裁决具有专业性、效率性和经济性的优势,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没有明确规定。应尽快建立相关行政裁决机制,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服务,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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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学校:重庆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