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注说明

《本草辑要》为清·林玉友辑。林玉友,字渠清,号寸耕居士。清代福建侯官(今福建省福州市)人,具体生卒年月及事迹不详。辑有《本草伤寒辑要合编》,约成书于1786~1790年。

《本草辑要》全书六卷,分为水部、火部、土部、金部、石部等32部,收录药物619种。各药下分述性味、归经、功效、主治、制法、释义、附方等,资料多引自李时珍、汪昂等诸家之书,虽略有阐发,但新意不多。

本书现存清道光十一年(1831)寸耕堂刻本,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中国中医科学院图书馆均有收藏。国家图书馆藏有《本草伤寒辑要合编》的《本草辑要》《伤寒方论辑要》《医案》3部分,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和中国中医科学院图书馆仅有《本草伤寒辑要合编》的《本草辑要》部分。此书原题《本草伤寒辑要合编》,扉页记有“本草辑要,天德堂发兑”字样。四周单边,每半叶8行,每行20字,黑口,版心刻“本草辑要”卷数、部、页码,全书避讳“玄”、“弘”字。

经仔细调查和比对,发现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中国中医科学院图书馆三个藏本之间略有不同。如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藏本卷一之“药性总义”在“目录”之后,国家图书馆、中国中医科学院图书馆藏本则在“目录”之前;中国中医科学院图书馆藏本卷六正文之十七页药名顺序与对应目录药名顺序不符;国家图书馆、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卷六正文十七页内容与目录相符等。

本次校注因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藏本版刻精良,内容完整,错误较少,因此选为底本;国家图书馆、中国中医科学院图书馆藏本为参校本;《本草纲目》《本草备要》等为他校本。依据《中医药古籍整理细则》,采取以下校勘原则和体例:

1.全书采用简体横排及现代标点符号。

2.凡底本中字形属一般笔画之误,如日曰混淆、己巳不分、人入误写等,均径改作正体字,不出校记。“玄”“弘”避讳字,均径改,不出校记。凡底本中的异体字、古体字、俗写字,统一以规范字律齐,不出校。如“嚥”作“咽”、“欵”作“款”、“採”作“采”等。“藏”作“五脏”或“脏腑”之义时,以“脏”字律之。通假字一律保留,并出校记说明通假关系。个别药名异体、正体等并见,字间相互阐释者,不作改动。

3.底本中药物异名不影响原意者,不改;若属少见难懂者,出注说明。若药物名称或病名多种混用者,以规范名律齐,不出校。如文中“栝楼”“栝蒌”“栝搂”并见,以“栝楼”律齐;“芦会”“芦荟”并见,以“芦荟”律齐;“香需”“香薷”并见,以“香薷”律齐;“卮”“栀”并见,以“栀”律齐;“薯预”“薯蓣”并见,以“薯蓣”律齐;“藿香”“霍香”并见,以“藿香”律齐;“琐阳”“锁阳”并见,以“锁阳”律齐;“代赭(石)”“代頳”并见,以“代赭(石)”律齐;“磁石”“慈石”并见,以“磁石”律齐;“癫痫”“颠痫”并见,以“癫痫”律齐。

4.底本中引录他书文献,虽有删节或缩写,但不失原意,不改。

5.原书目录在每卷之前,今一并置于正文之前,各卷不再出现目录。若底本目录与正文不符,属目录有误者,据正文订正,不出校。

6.原书每卷之首有“侯官林玉友渠清辑”,今一并删去。

7.对疑难冷僻字词,酌情加以注音并简要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