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小城镇综合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全面建立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谈话,同年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浙江农村改革也就进入了第三阶段(1992—2001年),这也是浙江农村全面实行市场化改革的时期。在这一阶段,农村改革的重心放在推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小城镇综合改革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等方面。

(一)积极推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经过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快速发展,浙江省乡镇企业数量和产值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乡镇企业产权模糊、政企不分、机制落后、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显现,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被推上了历史的舞台。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确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在农村经营体制上又一次具普遍意义的重大改革。

1.确立了大发展大提高的发展战略

针对上述问题,浙江省委、省政府于1992年作出了《关于全力推进乡镇企业大发展大提高的决定》,确立了大发展大提高的发展战略。战略重点抓两头,一头抓重点县市、重点乡镇、重点骨干企业,一头抓欠发达地区,通过抓两头带中间,促进全省乡镇企业整体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战略措施是以深化企业改革为突破口,以推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达到明晰产权、搞活企业、提高效益之目的。在这一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全省乡镇企业在发展中求提高,克服资金短缺、原材料价格暴涨、市场疲软等困难,继续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好势头。

2.积极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为了进一步优化乡镇企业经营机制,克服乡镇集体企业所有制和经营机制上的弊病,应对个私经济大发展的严峻挑战,在认真总结台州、温州等地创造的股份合作制经验的基础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农村政策研究室、省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集体企业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试行意见》(省委办〔1993〕6号),要求乡镇集体企业通过引入股份制的机制,改革企业组织制度和产权制度,进一步优化经营机制,改善内部管理,探索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1994年,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委办〔1994〕39号),要求各地按照“认真试点,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工作方针,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乡镇集体企业,一般都应逐步改建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此后,全省以股份合作制和“小微亏”企业租赁、兼并、拍卖等形式为主的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取得了明显成效。1993年,全省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2669.26亿元,同比增长82.9%,这在浙江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到2001年底,全省乡镇企业改制面达到97%,乡镇企业产值、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多年居于全国首位。乡镇企业转制带动了民营经济大发展,形成了多轮驱动、全民创业创新闯市场的发展态势。

3.鼓励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浙江的乡镇企业紧紧抓住改革开放的有利时机,扩大出口、境外办厂,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这是浙江农村改革第三阶段乡镇企业发展的新特点。1998年5月,浙江省委、省政府专门召开全省乡镇企业工作会议,要求乡镇企业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1997年6月,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乡镇企业改革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意见》20条(省委〔1997〕17号),要求各地“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对效益好、创汇多的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信贷、能源、原材料、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年自营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进出口乡镇企业,可以申报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并允许经营同类相关的进出口业务”。

4.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管理

1991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浙江省乡镇企业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省政〔1991〕19号),明确各级政府的乡镇企业局是乡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实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省委办〔1994〕39号文件中明确,“省里由省农村政策研究室牵头,组织省乡镇企业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抓好这项改革,切实加强具体指导”。省委〔1997〕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了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同时明确“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乡镇企业的综合职能部门”,“各市(地)、县(市、区)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不保留,已经改为事业单位的,应授予行政管理职能”。

(二)着力推进农村小城镇综合改革

经过80年代中后期的快速发展,浙江省小城镇已达到一定规模。到1992年,全省已经有建制镇894个,此外还有众多的非建制集镇。其中不少小城镇已初具规模,在农村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浙江省小城镇建设和发展还存在着布局分散、规模偏小、规划落后、基础薄弱、投入不足、功能不全等问题,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也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亟待解决。

1.小城镇综合改革的酝酿

从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目标出发,1992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撤区扩镇并乡”,形成以小城镇为中心的农村经济新格局,充分发挥小城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1993年提出要办好工业小区和市场,加快城镇化步伐。1994年提出进一步确立小城镇在经济区域中的中心地位。

2.小城镇综合改革的试点

1995年,全国57个小城镇开展小城镇综合试点。为加快浙江省小城镇建设步伐,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浙江省决定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小城镇进行综合改革试点。1996年4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省委办〔1996〕30号),提出以国家体改委等十一个部门确定的湖州织里镇、富阳新登镇、玉环陈屿镇、东阳横店镇、绍兴杨汛桥镇、苍南龙港镇等6个国家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为重点,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原则,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并且成立了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体改委,试点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由省体改委和省农办牵头负责。1997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的通知》(浙政〔1997〕14号),提出了到2000年末建成100个规划合理、基础设施完备、交通便利、辐射能力强、产业人口集聚度高、功能齐全、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村镇建设现代示范镇,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有改革小城镇行政管理体制等十三条。至1998年,全省确定了112个综合改革试点镇,其中全国试点镇28个。

3.推进小城镇的城市化

为了建立起有利于城镇发展的集聚机制与政策环境,提高城镇的人口、产业集聚功能,增强城镇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加快城市化进程,把培育中心镇、促进小城镇的城市化作为发展方向,2000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2000〕7号),明确“全省范围内的小城镇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2000年起农民进城镇落户不再受农转非指标限制”、“对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可赋予其在计划、城镇建设、工商登记等方面部分县级管理权限”等政策。同年8月,在各地推荐、部门酝酿、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公布浙江省中心镇名单的通知》(浙政发〔2000〕198号),确定了萧山市瓜沥镇等136个建制镇为浙江省的中心镇,并且明确有条件的中心镇要努力发展成为小城市。

(三)实施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率先推进战略

根据农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状况,1991年中共浙江省委八届六次全会作出了“浙江省农村已进入商品经济全面发展、由温饱向小康迈进的新阶段”的重要判断,并正式提出了浙江省90年代实现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和具体要求。1994年,浙江省委、省政府重新制定了浙江省奔小康和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并提出了两步走战略:第一步,到1995年根据全国标准基本实现小康,即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1600元(1990年物价水平),有70%的县(市、区)达到国家统计局提出的全国农村小康标准。第二步,到20世纪末,基本实现浙江省委、省政府确定的90年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全省人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200元以上(1990年物价水平),有70%以上县(市、区)达到或基本达到省定的县级新农村建设标准。1995—1998年2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先后分三次命名54个县(市、区)为小康县(市、区),命名17个村为“浙江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江泽民同志在浙江农村考察时关于“沿海发达地区要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解决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发展还面临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局面,1998年12月18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纲要》(浙委〔1999〕3号),提出必须把全省现代化建设的着力点放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上来,把全省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凝聚到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上来,并要求从浙江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以乡(镇)村为基础、以县(市、区)为基本实施单位,梯度推进,分三步实现:第一步,到2005年全省着力打好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基础,力争有近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第二步,到2010年全省有三分之二的县(市、区)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第三步,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四)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和农村扶贫开发

浙江属于东部发达地区,但区域差异性很大,如何在市场经济快速推进的新形势下加快欠发达地区人口的脱贫致富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和缩小区域差距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开展扶贫攻坚。20世纪90年初,浙江省按照中央的部署认真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和建设力度,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根本改观。到1997年浙江省全面完成了国家“八七”各项目标,8个贫困县提前三年摘掉了贫困帽子。2000年,根据8个贫困县摘帽后浙江省仍有100个左右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1200元左右的实际情况,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又提出要切实把贫困群众挂在心上、把扶贫工作抓在手上,大力开展实施“百乡扶贫攻坚计划”,并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根据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差距进一步拉大的实际,浙江省委、省政府在实施“百乡扶贫攻坚计划”的同时又把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2001年8月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1〕17号),要求对总体发展水平比较低、发展难度比较大的衢州、丽水两市所属各县及泰顺、文成、永嘉、苍南、磐安、武义、三门、仙居、天台、淳安等25个县作为重点扶持对象,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发展山区特色产业、加大山海协作和全社会扶贫力度等多种扶持措施,努力实现欠发达地区的跨越式发展。到2002年列入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乡镇平均收入达到1922元,10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下降到3.7万人,比1999年减少14.4万人,贫困乡镇如期实现了脱贫目标,浙江成为全国第一个没有贫困乡镇的省区。

通过这一阶段的改革,浙江省农村各类微观领域的改革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2001年,全省农业增加值达1120亿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