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科技金融体系构建研究:以杭州为例
- 赵玲
- 1440字
- 2021-03-31 03:05:28
第一章 导论
一、概念界定
(一)科技金融
科技金融旨在促进现代科技和现代金融的有机结合、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良性互动,以及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高效对接。鉴于科技型企业是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亟须金融机构针对其特点和需求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金融服务的唯一载体,加之科技金融发展是一个外生制度安排、内生整合互动的系统工程,科技金融可定义为“一个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体系”。具体而言,该体系由政府促进体系、风险投资市场、科技信贷市场、科技资本市场、科技担保市场和科技保险市场构成。其中,政府促进体系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财政资金投入、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风险投资市场主要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一般风险投资等机构或个人构成;科技信贷市场是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集合体;科技资本市场主要由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中小企业集合债等组成;科技担保市场是指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担保公司集合体;科技保险市场是指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保险公司集合体。
科技型企业是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核心力量。科技型企业根据其规模大小,可分为小微型科技企业、中型科技企业和大型科技企业;根据其生命周期所处阶段,可分为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成熟期科技型企业和衰退期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微型科技企业和中型科技企业的合称)一般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相对应,而大型科技企业则是指成熟期、衰退期科技型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相比而言,大型科技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大、收益率稳定、经营风险较低,可向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传递有效的“硬信息”,更易获得它们的青睐,即无须政府干预就能与它们合作共赢。因此,科技金融可进一步定义为“一个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体系,具体由政府促进体系、风险投资市场、科技信贷市场、科技资本市场、科技担保市场和科技保险市场构成”。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综合,两者都是极其难以界定的概念。本书拟另辟蹊径,将广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定义为“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将狭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定义为“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登记注册且被风险投资市场、科技信贷市场、科技资本市场、科技担保市场与科技保险市场中机构或个人介入的中小企业”。此定义尤其是狭义定义体现的是“市场眼光”,可称为“市场眼光”定义。这里,本书主张用“市场眼光”定义取代“政府眼光”定义(由政府设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并经由标准的认定程序加以审定而提出的定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者的优劣性不言而喻。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可采用注册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均可登记注册。此库可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广义数据库和狭义数据库,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前者为风险投资市场、科技信贷市场、科技资本市场、科技担保市场与科技保险市场中的机构或个人提供一般信息,便于它们相互了解、相互发掘、相互对接;后者则是政府促进体系的重点服务对象,通过为狭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不断完善风险投资市场、科技信贷市场、科技资本市场、科技担保市场和科技保险市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