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汇款结算方式的特点
一、商业信用
进出口贸易合同中货款约定以汇款方式结算,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进口商在预付货款后能否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这些都分别取决于进出口双方的信用。银行在汇款业务中只是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即按常规办理汇款业务,并对汇款的技术性问题负责,但是对货物的买卖和货款收付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汇款方式的基础是商业信用。
二、风险大
对于预付货款的进口商及货到付款的出口商来说,一旦付了款或发了货就失去了制约对方的手段,他们能否收货或收款,完全依赖对方的信用好坏,如果对方信用不好,很可能钱货两空。
三、资金负担不平衡
对于预付货款的进口商或货到付款的出口商来说,资金负担较重,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几乎全部由他们来承担,资金负担极不平衡。
四、手续简便,费用少
汇款方式相对于其他结算方式,手续最简单,银行的手续费也最少。因此,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者在跨国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用汇款支付方式是最理想的。
【案例3.1】
案情介绍
某年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与日本下关的一家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笔进出口合同,向日本出口大蒜。合同规定,发货日期不迟于当年的7月15日,CFR价格,每公吨450美元,转运港为青岛,目的港为日本门司港。合同对货物规格、包装和运输做了很详尽的规定。日方提出鉴于双方是第一次合作,交易数量很小,所以在付款方式上希望采用电汇方式。中方按期将货物装船发运,并将提单通过传真传至日本公司。但由于时值周末,中方公司没有获得日本公司的反馈。周一,日方公司告知传真已收到,但提单号码无法辨认,请中方公司确认。中方公司在当日下午把确认后的号码传给了日本公司。日本公司答应第二天便办理汇款。
第二天刚上班,日本公司发来电传,称已对到港货物进行了检验,并对货物在规格上的部分不符合提出异议,同时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中方公司立即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提出了合理的解释,并请求对方谅解。但日方仍然以货物规格偏小导致无法销售为由,坚持要求中方在价格上做进一步减让。双方陷入僵局。
案情分析
此案例反映了电汇这种付款方式给出口企业带来的风险。在电汇方式下,双方为了降低彼此的风险,往往采用发货和付款同时进行的方法。进口商在收到提单传真件后付款,等于是确认了对方发货后再付款,避免了付款后迟迟得不到货物的局面;对出口商而言,进口商拿到的是提单的传真件,凭它还不能提走货物,出口商不必担心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即使发货后对方不付款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货物采取保全措施。
但是,在实务中能否真正做到这一点还要取决于运输距离的远近。运输距离越近,越容易形成货到款未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进口企业若采用特殊方式进行验货,就等同于卖方先发货,买方后付款。这对出口企业的交货工作提出非常严峻的考验,因为由于种种原因,出口货物的质量和规格常常会出现一些细微的差别,这并不会给进口企业带来实质性的损失。如果进口商在付款后验货,往往会对这样的差异予以默认。但如果尚未付款,进口商则很可能利用这些问题拖延付款,对出口商施加压力,要求出口商在价格上做出减让。
由于案例中提单的电传件到达日本后恰逢周末,加上提单号不清,使得日方在付款上有了拖延的理由,再加上中日之间航程较短,因此日方完全可能先行验货。这时,出口商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选自蒋先玲主编的《国际贸易结算实务与案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案例3.2】
案情介绍
某服装进出口公司(A公司)和澳大利亚一家著名的女装进口批发商公司(B公司)7年来一直保持良好的贸易合作关系。B公司在澳洲纺织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几年来与中国的贸易商一直处于稳定的发展阶段。由于与B公司合作时间长,已是老客户,A公司认为其信誉良好,开始放松了管理,采用装运前预付20%,其余80%为装货后90天付款。截至某年3月,B公司累计有60万美元没有按时支付。有些欠款拖欠达3年之久,并以种种理由继续拖欠。对于这笔欠款,A公司既想催讨以解决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又怕损害和这个大客户的关系,最后请资信调查机构核实B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拖欠理由是否属实,结果发现B公司正全力变卖固定资产,已处于破产边缘。经过强大的追讨攻势,总算及时挽回了60万美元的损失。公司后来了解到,若此案晚追讨1个月,追回欠款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案情分析
(1)本案中,A公司让B公司造成拖欠的主要原因在于付款方式。由于80%货款采用装运后90天付款,即采用赊销(O/A),这是一种高风险的付款方式。出口商实际上是在收取20%货款后,就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了进口商,并对进口商的付款欠缺必要的限制措施。
(2)出口公司应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与监督。一旦发生进口商拖欠,出口商应立即停止供应货物,并要求修改付款方式。
(3)一般来说,大公司、知名企业,其资信相对可靠,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做资信调查。比如,对一些大公司下面的子公司,虽然其有相同的商号,但资信状况差距却很大,而这些子公司因是独立法人,其债务与母公司无关。仅仅依赖商号的信誉很有可能产生信用风险。即便是大公司本身,也可能有不良的付款习惯。实际上,很多大公司尽管不会拒付货款,但往往拖欠货款,而出口公司又不愿意得罪这样的大主顾。因此,在同大公司开展业务往来之前,应该了解其付款习惯和记录,有助于在谈判时对付款条件进行掌控。
(4)一旦发生拖欠,出口商应及时强有力追讨货款,千万不要怕得罪客户。追讨措施要得当,必要时应委托国外专业追账公司进行。
(选自蒋琴儿、秦定主编的《国际结算:理论·实务·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案例3.3】
案情介绍
我国某出口企业A与一国的进口企业B之间签订了一份进出口贸易合同,合同中规定:支付条款为装运月份前15天电汇汇款。但是,在履约过程中,B方延至装运月份中旬才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为保证按期交货,我出口企业于收到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C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到C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物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进口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我出口企业A进行了追偿,但进口方B早已人去楼空,我方遭受了钱货两空损失。
案情分析
在以上案例中,造成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是出口商本身。进口商B随意将支付条件从电汇改为票汇的时候,没有引起出口商注意。出口商A即使默认这种改变,也应该首先鉴别汇票真伪,不应贸然将货物托运并自行寄单。当然汇付本身所固有的弊端也是产生出口商A钱货两空的根本原因。汇付所依托的是商业信用,出口商能否收取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
采用票汇方式时出口商应注意以下问题:
票汇可用银行汇票,也可用本票或支票,可以预付,也可后付。但是,即使采用预付方式,有时也会给出口商带来风险。因为如果票据中规定的付款行并非出口商所在地银行,那么,出口商就须将票据交当地银行,委托其向付款行代收票款。这一方面要防止进口商出具假票据进行诈骗,另一方面要注意票据的有效付款期限。如果出口方收到的是进口方寄来的本票,则出口商应先将本票交到当地银行核对印鉴,以防止对方出具假本票,核对无误后,再发货。对于出口商收到的是支票,则应及时查询其有效性,以防空头支票。
(选自徐进亮主编的《国际结算惯例与案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