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前人成果

近年来,随着军队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涌现了不少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相关的理论成果。相关研究成果,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军队律师制度研究方面的成果,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总政司法局编写的《军队律师制度研究》《军队法律服务工作业务讲座》,石成林、李昂主编的《军队律师工作概论》,石成林主编的《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概论》,李芳梅所著《军队司法行政工作研究》,李昂、田龙海主编的《军事法学研究综述》,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编写的《军队律师学》以及徐连跃、郝萍主编的《新编军队法律服务手册》等。这些理论成果,大都围绕军队律师的性质、地位、任务与职责,军队律师的权利、义务和工作原则,军队律师与军队工作,军队律师的业务范围,军队律师队伍管理制度,军队律师业务运行制度,军队律师队伍建设,军队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军队律师的资格与条件等方面内容展开研究讨论。此外,张作农等专家学者的学术论文,也从军队律师的性质、作用、管理制度,以及国外军队律师制度、战时军队律师制度、军队律师相关立法等方面作了研究探讨;另外一类,是对军事法律顾问制度方面的研究,主要成果有张纪孙所著《军法纵横》以及刘峰军编著的《中国军事法律顾问》等。其中,张纪孙所著《军法纵横》,主要介绍世界各国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并重点介绍了美军、英军、德军和俄罗斯军队的法律顾问制度。而刘峰军编著的《中国军事法律顾问》,则主要通过收录民事、行政、经济等方面案例的形式,介绍我国军事法律顾问制度萌芽的产生及发展情况,对军事法律顾问所需要的能力素质及其服务保障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职能任务等方面开展研究,并对部队和军人军属常见涉法问题予以解答。总体来看,与军事法学其他领域的研究成果相比,有关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研究则明显薄弱很多。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案例性分析较多,系统性研究较少。从现有的研究资料来看,一个相对突出的特点,就是法律实务案例分析较多,其中也不乏针对具体实践问题提出解决思路的文章,但是从理论的高度系统地研究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的资料还是较为欠缺的,少数系统性研究文献,如刘峰军编著的《中国军事法律顾问》等,虽然对军事法律顾问制度有所研究,但由于其成书年代较早等原因,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是以军队律师为视角的研究著述较多,从军事法律顾问视角出发的直接性研究较少。目前的相关著述,大多是以军队律师制度为视角展开的。然而,军事法律顾问不同于军队律师,军事法律顾问制度也不同于军队律师制度。首先,从一般意义上讲,军队律师制度往往更侧重于部队与军人军属涉法维权问题,而军事法律顾问则除了涉法维权等基础性的法律服务工作外,还负责保障多样化军事行动的合法实施,保障战时指挥决策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两者之间虽有较大联系,但侧重点并不相同;其次,有关军队律师制度的研究,更多的是从个体的角度出发,探讨军队律师的职责性质、权利义务、原则要求等,其涉及内容主要限于一般意义上的军队法律服务工作范畴,更多的是在军队现行司法制度下如何正确履行军队律师的本职工作。相反,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研究,则应更多地侧重于从制度设立的角度展开研究,从军队建设的宏观角度出发,考虑军事法律顾问应当发挥的提升部队战斗力作用,尤其应该对军事法律顾问如何更好地服务保障首长机关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展开研究;最后,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的主体虽然与军队律师多有重合,但却并不限于军队律师。而现有的研究资料,往往更多地侧重于从军队律师的角度进行研究,使得其对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仍显不足。

三是一般性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多,而对海军等特殊军兵种的专业性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相对较少。以海军为例。海军由于其使命任务的特殊性,其与外军在海上、海空接触必然十分频繁,更容易涉及敏感复杂的国际法问题。正确处理此类问题,必须依靠海军军事法律顾问向首长机关提供合理正确的咨询意见。另外,海军军事法律顾问由于其专业的特殊性以及所需具备能力素质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海军军事法律顾问的培养周期必然相对更加漫长。这些都说明海军军事法律顾问制度有其特殊之处。但从现有文献来看,鲜有针对海军军事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具体研究的内容,而这部分研究的缺失,必将直接导致海军等特殊军兵种或部门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的方向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