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历年真题与模拟试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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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58字
- 2021-06-08 15:11:27
2001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
说明:从2012年开始,本考试已不再考查填空题、判断题。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 )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
【答案】生效以前
【解析】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反之,则有溯及力。
2在我国,行政法规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其效力仅次于( )。
【答案】宪法和法律
【解析】在法制统一原则下,要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即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3一般法和特别法是根据( )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答案】适用范围
【解析】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4隋文帝在位期间正式颁行的刑律为( )。
【答案】《开皇律》
【解析】为巩固隋代统治,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下令修订刑律。开皇三年再行修订后,正式颁行,史称《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定型、五刑法定化、公私罪区分上,还是特权法发展、确立十恶罪上,《开皇律》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5清代地方州为第一审级,总督(或巡抚)为第( )审级。
【答案】四
【解析】清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总督(及巡抚)、省按察司、府、州(县)四级。州(县)为第一审级,府为第二审级,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
6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宪法。
【答案】1787年美国
【解析】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为不成文宪法。
7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 )所造成的损害。
【答案】直接客体
【解析】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它是定罪的主要依据之一。
8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 )的犯罪形态。
【答案】触犯数个不同罪名
【解析】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是一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按照从一重原则处理。其特征有: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至于这一行为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则应视情况而定;②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9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处罚。
【答案】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解析】《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已删除了第2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10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 )合同。
【答案】可变更、可撤销的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④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5分。判断下列各命题是否正确,正确的用“A”表示,错误的用“B”表示)
1枷号是明代创设的耻辱刑。( )
【答案】A
【解析】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将犯人在监狱外带枷示众,受尽羞辱和痛苦。刑期有一至三月、半年以至永远枷号不等。枷重二三十斤,最重达到100斤。明武宗时太监刘瑾创设150斤重的大枷,强迫犯人带枷,不几日即死。枷号到后来不只是耻辱刑,也是一种致命的酷刑。
2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答案】B
【解析】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但是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我国宪法解释采用的是特定机关解释制。( )
【答案】B
【解析】从目前宪法解释的体制看,主要有三种类型:①立法机关解释制。即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解释宪法。②司法机关解释制。即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③特定机关解释制。即为了使宪法解释更加规范化、程序化,设立特定机关解释宪法,主要有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我国宪法解释采用了立法机关解释制,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4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 )
【答案】A
【解析】《刑法》第67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由此可见,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5对诊断和治疗疾病的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授予专利权。( )
【答案】B
【解析】《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上述第④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按照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 )。
A.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B.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C.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D.确认性(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答案】C
【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
【解析】法律规则的分类主要包括几种:①按照指令性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②依照调整性规则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可以把调整性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③根据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个别调整以及允许个别调整的程度,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绝对确定性规则与相对确定性规则;④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⑤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⑥按照法律规则中是否直接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2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将被解释的法条与其他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在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联系起来,理解和说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属于( )。
A.文法解释
B.历史解释
C.系统解释
D.逻辑解释
【答案】C
【解析】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析】法律解释有多种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文法解释;②系统解释;③历史解释;④目的解释。
A项,文法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文义解释、文理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B项,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对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
C项,系统解释是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本题中的解释方法属于系统解释。
D项,逻辑解释是指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则和方法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3秦朝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根据( )。
A.年龄
B.男女
C.长幼
D.身高
【答案】D
【考点】秦代刑法制度
【解析】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数个案例,都是以身高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成年以及是否应该给予刑罚处罚。一般以男子身高6尺5寸、女子身高6尺2寸为成年标志,不足这个标准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加刑罚处罚。
4南北朝时期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称为( )。
A.八议
B.上请
C.赎刑
D.官当
【答案】D
【考点】“官当”制度
【解析】“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二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四至五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三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年可以赎罪。
5宋代典卖又称为“( )”。
A.绝卖
B.活卖
C.赊卖
D.抵押
【答案】B
【考点】宋代的民事法律
【解析】在宋代的债法规范中,典卖又称为“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如将房屋、田地等不动产出典于人,收取一定典价,在约定期限内原价回赎。典卖是买卖不动产的一种方式。
6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志是( )。
A.犯罪分子是否已完成预备行为
B.犯罪分子是否已接近作案目标
C.犯罪分子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
D.犯罪分子是否已期待犯罪结果的发生
【答案】C
【考点】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解析】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即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7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的刑法解释是( )。
A.文理解释
B.扩张解释
C.类推解释
D.限制解释
【答案】C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它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其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因此类推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是相互矛盾的。
8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告,公告后( )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或者有人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答案】B
【考点】商标注册的基本程序
【解析】《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9配偶、子女、( )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A.兄弟姐妹
B.父母
C.祖父母
D.外祖父母
【答案】B
【考点】法定继承的顺序
【解析】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0权利从其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10
B.15
C.20
D.25
【答案】C
【考点】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秦朝规定了身份刑制度,分别为( )。
A.夺爵
B.废、收
C.编管
D.籍门
【答案】ABD
【考点】秦朝的刑罚种类
【解析】身份刑是剥夺犯罪人某些政治权利或是降低其社会地位的刑罚。秦代刑罚体系中,也包含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身份刑制度,包括:①夺爵,是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在商鞅变法时就已存在,一般是针对有爵位的高级官员使用,有时也作为一种附加刑与其他刑罚并科。②废。指终生剥夺犯罪人担任国家官吏资格。③收。即收孥,将犯罪人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是一种剥夺犯罪人自由身份的刑罚。④籍门,是剥夺犯罪人全家及后代子孙政治权利的刑罚。被处籍门以后,其家族即沦为贱民,永远是官府的奴仆。C项,编管不属于秦代刑罚体系中的身份刑制度。
2《宋刑统》中将动产又分为( )。
A.宿藏物
B.阑遗物
C.漂流物
D.田宅
【答案】ABC
【考点】宋代的民事法律
【解析】宋时统治者注重对所有权加以保护,所有权已划分为动产所有权(宋称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宋称业主权)。《宋刑统》对动产如宿藏物(埋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规定。D项,宋时对不动产(田宅)所有权的转移,包括租佃、典、押等形式,都规定要书面立契并取得官府承认,即“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否则,发生纠纷,法律不予保护。
3元初将境内居民分为高下四等,分别是( )。
A.蒙古人
B.色目人
C.汉人
D.南宋人
【答案】ABC
【考点】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
【解析】元代蒙古贵族领主阶级怀有强烈的民族偏见,公开实行民族歧视政策,使法律带有民族压迫的显著特点。元初把境内居民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为一等,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为二等,汉人(原来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为三等,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与西南各族人民)为四等。
4我国宪法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答案】AD
【考点】宪法监督
【解析】根据现行《宪法》第62条第2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宪法监督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力,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力。根据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5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 )。
A.收入
B.权利
C.经营
D.利益
【答案】BD
【考点】我国的经济制度
【解析】《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
A.法定化
B.实定化
C.明确化
D.具体化
【答案】ABC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其基本要求为:①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②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③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
7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有( )。
A.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
B.盲人
C.又聋又哑的人
D.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答案】ABCD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解析】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刑法》第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有五种情况: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③又聋又哑的人;④盲人;⑤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8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又根据需要对刑法所作的局部修改或者补充有( )。
A.《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B.《关于惩治邪教犯罪的决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D.《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答案】ACD
【考点】刑法的体系
【解析】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又制定了1998年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0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B项不属于国家立法机关根据需要对刑法所作的局部修改或者补充。
9诉讼时效因下列( )事由而中断。
A.起诉
B.提请仲裁
C.通过第三人向债务人传达请求履行的意思
D.债务人向第三人表示承认债务
【答案】ABC
【考点】诉讼时效中断
【解析】《民法总则》第195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D项,债务人向第三人表示承认债务并不能引起中断,只有当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承认债务才可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10注册商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仅商标局有权主动决定予以撤销,而且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A.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D.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
【答案】AD
【考点】注册商标的撤销
【解析】BD两项,《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4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A项,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据此,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适用宣告无效的规定,而不是撤销。
C项不属于商标局有权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
五、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大清律例》
答:《大清律例》是以明律为蓝本的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部传统法典。乾隆即位,命群臣对大清律逐条考证、补充,重新编辑和详校定例,并由乾隆皇帝亲自逐条改正,不仅删减了律文,而且增删了条例。至乾隆5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颁布全国。《大清律例》共7篇47卷30门436条,附例1049条,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
2刚性宪法
答: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刚性宪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②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③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3危险犯
答:危险犯为犯罪既遂的一种类型,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就以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犯罪既遂标志。
4监护
答: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我国的监护制度,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
5要式法律行为
答: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这是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划分,根据这一标准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相比,要式行为,非依特定形式者,原则上为不成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方法。我国现行法对法律行为未履行法定形式的后果主要有:①原则上不成立;②经补正有效。
六、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
答: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对法的制定的作用
①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因而,它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关系的本质和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认识,体现了他们所追求的社会理想,体现了他们在处理利益冲突时的基本态度,体现了是非善恶的标准。
②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规则数目众多,而且这些规则又分别由各级、各类不同的国家机构出于不同的管理需要所制定,如何保障法律的协调统一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如果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能较好地遵守处于不同层次的各项法律原则,法制的统一就有了基本保障。
③法律原则对法律改革具有导向作用。随着社会的变迁,各种新的利益、行为方式以及权利要求等也不断涌现,并且有时与原有的权利、义务分配结构发生冲突,导致法律改革成为现代法制中的常见现象。这种法律变革的前提在于法律原则的变革,某些新的原则取代了原有的原则或者某些原则被赋予新的含义,从而引导整个法律制度沿着新的方向前进。
(2)对法律实施的作用
①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原则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尤其是当法律的含义存在多种解释时更是如此。同时,法律原则也构成了推理的权威出发点。
②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它是补充法律漏洞的不可替代的手段,它可以对法律的空白地带进行调整,从而弥补法律漏洞。
③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法律实施尤其是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规则常常赋予了适用者多种选择,这时就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取舍,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必须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在这方面,法律原则提供了较为理想的约束,不但保障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且又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没有突破法律的精神。
2简述宋代的立法活动。
答:宋代的立法活动主要包括:
(1)《宋刑统》的制定
太祖建隆初年,令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主持修律。至建隆4年(公元963年),《宋刑统》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成为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2)编敕
宋代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编敕》后,凡新帝继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编敕。两宋编敕分不同层次,仁宗时律敕并行,其后敕的地位日重。
(3)编例
宋代很重视编纂条例(指挥)和断例工作,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神宗变法期间,首颁《熙宁法寺断例》,南宋时期高宗颁布《绍兴刑名断例》,北宋哲宗首颁“权宜指挥”,至南宋中期,“指挥”已达数万件之多,其法律地位也日趋重要。
3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
答: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单独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药品、食品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在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关系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对这种法条竞合犯的处理方法是:凡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既构成其他犯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以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但是,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不能构成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而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则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4简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答: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表现为:
(1)二者的相同点和联系
两者均由法律规定,非依法律不得被限制和剥夺;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
(2)二者的区别
①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而民事行为能力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现实性。
②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年龄和智力状况等的限制,公民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
③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只存在于公民有健全意思能力的生命阶段。
七、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试论确定法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的原则。
答:法的效力等级,又称效力位阶,是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在效力范围上的等级差别。这种效力等级的形成同该国立法体制有直接关系。就各国而言,一般都遵循下列原则:
(1)按国家机关地位而言,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机关地位越高,其创制的法律等级就高。
(2)按程序而言,制定的程序越严格,其地位则越高,如宪法的制定程序大都极为严格,其地位高于普通法。
(3)按时间而言,如果是主体制定的两个内容相同的法,则后法优于前法。
(4)就特殊程序而言,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中,有一般性立法与特殊性立法的,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
(5)同一主体制定的法与它依法授权制定的法,通常在位阶上应是相等的,但适用范围有时有差别。
(6)在成文与不成文法并存的情况下,成文法高于不成文法,但也不是绝对的,因各国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
2试论人身自由的概念和意义。
答: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
(1)概念
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人身自由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
(2)意义
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①人身自由是体现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标志
人身自由是公民作为人而表现的基本价值要求,是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身自由保障制度的完善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反映了人类自我完善的过程。
②人身自由是人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权利
在宪法体制中,自由通常分为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与经济自由等领域。享有精神自由与经济自由的前提是人身的独立与自由,即首先在人身上成为自由的人,其人身受宪法和法律保障,客观上存在有效的人身自由保障制度。如果公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与自由的行使就会失去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说,人身自由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与核心,反映了实施宪政的基本要求。
③人身自由的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人身自由本身体现了人的价值,是公民与国家之间保持协调的重要因素,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人身自由的价值能否得到尊重,其自由的实现程度直接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定。因此,从法律与制度上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有助于稳定社会关系,发挥社会主体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