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买卖合同的标的

2.1 复习笔记

考点一:商品名称

1.标的的含义

标的(Subject Matter)是指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行为或不行为。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买卖对象通常表现为实物形式,故又称作“标的物”,即商品品名。

2.标的物的意义和作用

(1)标的物是买卖合同成立的最基本条件;

(2)标的物是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3.标的物条款的内容

合同条款的一般形式为“商品名称+型号(货号)或规格”。型号、货号和规格等是指由一组数字、字母或数字字母混合组成的“附加名称”,主要是用于区分同一种商品系列中数种甚至数十种不同花色和品种。

4.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买卖商品的命名应该满足下列要求:

(1)买卖双方都能够认可和接受;

(2)商检、出口和进口海关等政府部门都能认可并顺利放行;

(3)不影响出口、进口及其关税税率以及出口退税税率;

(4)不影响运费费率和保险费率。

考点二:商品的品质

1.商品品质的定义、重要性及要求(见表2-1)

表2-1 商品品质的定义、重要性及要求

2.品质条款的表示方法

品质条款的表示方法分为以实物表示和以说明表示。

(1)以实物表示

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资源性质和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其科技含量较低而又比较直观。以实物表示又分为看货成交和凭样品买卖。

看货成交(Sales by Actual Quality):买方实地查看货物,如果接受,双方留存封样(Sealing Samples,是指买卖双方在签约时共同认可和接受的能够代表成交货物整体品质水平,并作为日后双方履约的品质依据的少量实物)。成交后,卖方将确认过的商品交付给买方。

凭样品买卖(Sales by Samples)(见表2-2)

表2-2 凭样品买卖

另外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还会出现以下关于样品的名称:

a.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指卖方提供的样品只供对方参考,仅说明卖方自己生产商品能力,并不以此作为成交商品的品质依据。

b.确认样品(Confirmed Sample):买卖双方对于这些样品品质的认可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正式决定把它们当作成交商品的品质依据。

c.复样(Duplicate Sample):是指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仿制出来的复制品。样品在买方正式确认之前,只能说明和反映卖方的生产能力和水平,并不能将其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品质依据,它对卖方也不具有约束力。

d.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指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复制出来的,与原样的款式和品质等基本一致的样品。在买卖双方确认之前,该样品不能作为履行合同的品质依据。

(2)以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

凭规格买卖

适用于那些具有相对较高的科技含量或比较贵重的价值,仅凭外观难以全面反映商品品质,或者无法用实物说明的商品品质的买卖。

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品质的优劣,分为各种不同的级别。

凭标准买卖

a.商品的标准是指由政府机构、工商团体或标准化组织统一制定、公布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商品的规格和等级。标准主要有:“GB/T 19001—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SO-9000标准系列、ISO14000系列标准等。

b.凭标准买卖应该遵循的原则:我国已有标准的商品,就以我国的标准为依据;我国没有标准的商品,以具有权威性的某些国际标准为依据;在采用国外标准时,应注明所采用标准的年份和版本,以免引起争议。

c.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d.关于大宗农副产品买卖的两个概念

“大路货”——良好平均品质:FAQ,Fair Average Quality;

“精选货”——上好可销品质:GMQ,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这种方法多用于机器、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在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的方式下,买卖合同还应订立买卖商品的品质保证和技术服务条款。

凭商标买卖

a.商标的含义:商标是指经营者为了区分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所作的特定标记。商标一般由图案和文字组成,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某些知名商标可称作“品牌”。这种买卖方式一般适用于知名度较高的商品。

b.商标、品牌的作用:适用于具有一定档次和知名度的商品;对产品进行宣传和广告;该买卖方式一般无须在买卖合同中对品质作详细的规定。

c.注意事项:不可随便滥用别人的注册商标;如果客户要求卖方以某品牌生产、销售产品,应考虑商标侵权的问题;如果卖方自身的品牌在市场上畅销,应及时注册,防止他人抢注。

凭产地名称买卖

“凭产地名称买卖”是一种广义的品牌买卖。按这种方式买卖,还是要适当地与一些具体的规格、品质指标相结合,避免引起品质纠纷。

3.制定品质条款应该注意的事项

(1)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够用指标说明的商品,就规定按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难以说明的就规定凭样品买卖,名优产品就凭商标品牌买卖,电器、仪表等就凭说明书买卖;

(2)合理确定品质的条件;

(3)注意品质条款的灵活性,对部分产品的品质指标合理规定一个机动幅度。

考点三:商品的数量

1.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1)公制单位:如公斤、公吨、公里等。

(2)国际单位制:又称“米制”单位,如米、千克(公斤)等。

(3)英制单位:如英尺、长吨等。

(4)美制单位:如短吨。

国际单位制是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目前,它是世界上最普遍采用的标准度量衡单位系统。我国国内计量采用国际单位制,但由于国际上度量衡制度的使用并不统一,在国际贸易中国内进出口商只能:尽量使用国际单位制;熟悉常用的英美度量衡;尊重客户的选择。

2.关于计量的一些常见概念(见表2-3)

表2-3 计量相关的常见概念

3.计量方法(见表2-4)

表2-4 计量方法

4.溢短装条款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某些商品无法确定准确的交货数量,买卖双方便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卖方在装运时,根据实际情况多装或少装一定比例的数量,其合同总值也随着数量一起增减。

5.关于“约数”的国际惯例

(1)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等国际惯例,如果在数量及/或金额上使用了诸如“about”(约)或“approximately”(大约)一类字眼,则表明数量及/或金额可以有10%以内的增减幅度。

(2)按照《UCP600》(第30条),信用证中即使没有规定是否允许货物溢短装,只要信用证没有用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来规定货物的数量,受益人(即卖方)也可以在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多装或少装5%以内的货物。

(3)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溢短装条款”,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在买卖合同事先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溢短装”的前提下,卖方一般不要多装或少装合同规定的数量,以免事后引起纠纷和麻烦。

考点四:商品的包装

1.包装的种类及装潢要求(见表2-5)

表2-5 包装种类及装潢要求

2.运输包装的标志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运输标志行话称“唛头”,通常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以便于区分不同货物。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建议的唛头内容是:

收货人或买方名称;

参考号码,如合同等;

目的地;

总件数及箱号。

业内针对包装印刷面的面积不同,把唛头分为“正唛”(Front Mark)和“侧唛”(Side Mark),一般前者印刷在包装较大的侧面,后者印刷在包装较小的侧面。

侧唛的作用主要有两点,一是便于承运人根据外包装尺寸合理安排装载和运输;二是便于收货人和销售商在出售商品时识别商品的货号、颜色和配码等,减轻客户批发和零售的麻烦。

(2)指示性标志(Instructive Mark)

指示性标志指在商品的运输包装上用简单的图示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指示性标志一般不具有强制性,在运输包装上是否印刷或印刷哪些指示标志,卖方完全可以自行决定。

(3)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

警告性标志又叫“危险货物标志”,警告性标志是指针对某些易燃、易爆、易挥发、易腐蚀、易污染的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加贴一些特别标志,起警告作用。

危险货物外包装上的警告性标志必须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规格、尺寸、颜色印刷或张贴在相关的危险货物的包装上。

3.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Sales Packing)是指直接包装商品、与顾客见面的包装。

(1)对销售包装的要求

便于陈列、展售;便于识别商品;便于携带、使用;具有艺术吸引力;包装装潢与商品价值相匹配。

(2)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见表2-6)

表2-6 中性包装

在使用“贴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在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出口商品时,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注明诸如“此商标系由买方提供,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概由买方自己承担”一类条款,防止造成商标侵权,招致国际官司。

防止“贴牌”影响和阻碍自己商标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帮助买方使用自己的产品去打压和驱逐甚至垄断自己的品牌。

4.条形码

(1)条形码的含义

条形码(Barcode)是指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代码语言。条形码的作用:方便、效率高、准确,利于国际的商品信息交流。

(2)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一共有两套,由欧洲联盟(EU)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统一编制的,识别号为:EAN;由美国和加拿大的统一编码委员会统一编制的,其识别号是:UPC。

(3)我国的条形码

我国于1991年4月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国别号为“690”。因此,我国商品在出口欧盟时可以直接加贴我国印制的条形码标贴,但在出口美国和加拿大时应该由买方自己提供条形码标签。

【说明】根据国际物品编码最新发布的通知,给予中国的国别号为690-699。

5.包装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一般包括包装材料的选取、包装方式的选择、包装费用的责任方以及运输标志确定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