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第1章 贸易术语

1.1 复习笔记

考点一: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术语

1.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的定义及作用(见表1-1)

表1-1 贸易术语的定义及作用

2.国际贸易惯例(见表1-2)

表1-2 国际贸易惯例

3.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该“规则”主要对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此规则被沿用至今。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等6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其中,FOB、FAS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这些术语至今仍在北美和南美洲国家被采用。

(3)国际商会(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对11种贸易术语的买卖双方责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作了修订。该通则在国际上被普遍采用,它是当今世界上影响最广泛的贸易术语解释。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全部11种贸易术语列表如表1-3所示。

表1-3 Incoterms 2010项下的11种贸易术语

考点二:FOB、CFR和CIF

1.FOB

FOB,Free on Board(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

(1)FOB的含义

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或通过取得已经交付至装运港船上货物(物权运输单据)的交付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卖方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卖方以“取得已装船的货物(运输单据)”方式交货的示意图,如图1-1所示。

图1-1 卖方以“取得已装船货物方式交货”示意图

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见表1-4)

表1-4 采用FOB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3)FOB条件下的船货交接程序

图1-2 FOB条件下的船货交接程序示意图

在FOB条件下,船货交接程序的示意图,如图1-2所示,主要程序包括:

买方同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买方向卖方发出装运须知;

卖方与承运人取得联系;

卖方发运货物,支付费用,取得提单;

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买方支付运费,并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4)使用FOB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

注意船货的衔接,避免发生空舱费用。空舱费(Dead Freight)是指托运人因没有准时或没有将足量的托运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因此向托运人收取的罚金。托运人(Shipper/Consigner):按照《汉堡规则》(The Hamburg Rules)中的定义,在FOB交易条件下,对于承运人,买方和卖方都是托运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只能向卖方签发运输单据,而不能向买方签发。

注意某些国家对此惯例的不同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至今仍被北美和南美一带国家的商人沿用。其中多处与通用的Incoterms 2010中的惯例区别很大。从美洲国家进口采用该术语时,一定要加上“Vessel”(载货船舶);应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该批货物出口所必需的证件,即使卖方可以应买方的要求,协助买方申领这些出口证件,其费用也应该由买方负担;该术语还规定由买方自己办理货物的出口通关手续并且缴纳出口海关税费,即使卖方可以帮助买方代办货物的出口通关手续,其出口海关税费也应由买方承担。

因此,在同美洲国家的商人做进口贸易用FOB术语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在合同上加上“此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概以国际商会修订的Incoterms®2010为准”,或者直接明确规定:由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提供出口国政府签发的出口所需的证件、办理货物的出口通关手续,并支付相关的海关税费;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且支付装船费用。

货物装船以后,卖方应该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够及时办理货运保险所谓“及时”按照惯例,一般可以理解为“在货物装上指定远洋货轮以后的24小时以内”。

“装运通知”与“装运须知”容易混淆:在货物装运之前,买方把有关预订的船名、装货地点和时间以及有关要求事项告知卖方,叫“装运须知”(Shipping Instruction);在货物装运之后,卖方把有关装船的详细信息通知给买方,这才叫“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

(5)FOB术语的变形

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货物在装运港的装船费由买方负担。

班轮(Liner):是指具有固定的运营航线,沿途停靠固定的港口,按照预先制定的船期表航行,按照公布的运价表计收运费的,船方管装管卸的船舶。

班轮的特点:

a.固定航线、港口、船期表、运费率;

b.船方管装管卸,且装卸费用与运杂费用一起包干,不再另外加收;

c.承运方式灵活方便,不限货运数量多少;

d.通过提单条款来规定船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付:卖方只要将出口货物置于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就可以了,货物从起吊开始所发生的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注意:卖方在此术语变形下把货物交到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随后的费用就由买方承担,但货运风险在货物装上载货船舶之前仍然由卖方承担。

FOB Stowed/FOBS——FOB并理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指为了保证载货船舶的平衡和适航性,调整包装货物在船舱的位置而向托运人收取的费用。

FOB Trimmed/FOBT——FOB并平舱:卖方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多指整理散装货物的舱位。

FOB Stowed and/or Trimmed/FOBST——卖方承担含平舱费及/或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2.CFR

CFR,Cost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

(1)CFR的含义

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物权运输单据)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且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必需的成本和运费。CFR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CFR=FOB+Freight,即CFR价格是在FOB价格基础上加上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运费。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采用CFR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表1-5所示。

表1-5 采用CFR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3)CFR注意事项

卖方要及时向买方发装运通知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规定,若卖方未发装运通知,致使买方没有投保,则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而不能再以装运港的船上为界。

防止买方日后指定船公司

若买方在履约时提出要求货物运输用指定的船舶,这种被买方指定、而又由卖方付费的船公司及船舶的收费,对卖方不利。此时,卖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下办法予以应对:a.默认接受;b.提出加价;c.拒绝;d.事先在买卖合同条款中注明:“此运费不包括买方指定船公司及/或载货船舶的收费标准”。

(4)CFR术语变形

“CFR术语变形”主要是为了明确货物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其他义务的惯例不会因为“变形”而改变。

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货物在目的港码头的卸货费由卖方负担。

CFR Landed——CFR卸至码头(岸上):货物在目的港码头的卸货费用甚至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用都由卖方负担。

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付:卖方负担将货物在目的港的码头从船上吊起,卸到码头岸边或驳船上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买卖双方货运风险的划分仍以装运港的船上为界。

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付:买方负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从载货船舶的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

Incoterms®2010还特别规定: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的规定在指定目的港的交付点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买卖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该项费用。

3.CIF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

(1)CIF的含义

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物权货运单据)的方式交货。买卖双方货运风险的划分仍以装运港的船上为界。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和保险合同,并且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CIF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采用CIF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表1-6所示。

表1-6 采用CIF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3)CIF注意事项

卖方租船订舱,只限于租用一般普通的船只。如果买方要求指定某些船只,或限定对船只的特殊要求,卖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接受或加价接受或拒绝。

在买卖合同中事先订明投保险别。如果买方特别要求加保特殊附加险别,则加保费用可以由买方负担。

卖方应向买方发装运通知。

CIF术语属于典型的单据买卖,即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合同规定,即使货物在途中遭受损失甚至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

(4)CIF变形

CIF术语变形主要包括“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CIF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付)、“CIF landed”(CIF卸至码头)和“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付)等。CIF术语与CFR术语的相同变形,除了办理保险、支付保费的责任方不同以外,买卖双方其他义务完全相同。

(5)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与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

在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并及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相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其特点为:

a.交货与收货并不同时发生。

b.货交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而不是直接交给买方。

c.以交单代替交货。

d.只规定装运期限,不规定到货期限。

e.风险转移与买方接收货物不同时发生。

在实际交货下,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其特点为:

a.交货与收货同时发生。

b.货物直接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人。

c.不限定装运期限,而限定到货期限。

d.风险转移与买方接受货物同时发生。

(6)FOB、CFR与CIF的比较(见表1-7)

表1-7 FOB、CFR与CIF的比较

此外,使用上述任何一种贸易术语,卖方必须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载货船舶以后及时向买方发出书面的装运通知。装运通知有利于买卖双方在有关业务环节的衔接配合,最终使合同得以顺利履行。装运通知的好处是:

在买方办理租船订舱的情况下,便于船货的衔接,避免出现空舱费或“货等船”的现象;

在买方办理货运保险的情况下,便于买方及时办理货运保险;

在一般情况下,便于买方及时办理货物的进口及提货手续。

4.特别说明

国际商会在Incoterms®2010中特别提示,当买卖货物通过集装箱运输时,建议使用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而不是适用海运或内河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等),因为集装箱运输交付货物地点通常在某一地点(如集装箱堆场),并非装运港船上。但在实际工作中,集装箱运输并不一定要避免使用适用海运或内河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考点三:FCA、CPT和CIP

1.FCA

FCA——Free Carrier(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货交承运人(插入指定的交货地点)。

(1)FCA的含义

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风险在交货地点货交承运人后转移至买方。FCA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义务

买卖双方的义务,FCA与FOB基本相似,所不同的只是:

FCA条件下的交货地点可以是卖方所在国的任何指定地点,而FOB条件下的交货地点只能在装运港船上。另外,如果买方没有明确指定交货地点内具体的交付点,同时有数个交付点可供使用时,卖方有权选择其中最适合自己目的的交货点

卖方只需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不一定需要负责将货物装上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关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的装卸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具体应允为两种情况:

a.如果卖方在本地交货,卖方应该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提供的运输工具;

b.如果卖方在异地交货,则“货交承运人”时的卸货费用都应由买方承担。

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均为“货交承运人”。在货交承运人以前的一切风险损失和费用全由卖方承担,以后的一切风险损失和费用全由买方负担。

2.CPT

CPT——Carriage Paid to(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

(1)CPT的含义

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的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费用。货运风险在货交承运人以后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若运输涉及多个承运人,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第一承运人。CPT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义务

CPT与CFR基本相似。二者之间的差别如下:

CPT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而CFR在理论上只适用于水运。

CPT术语下的装运地和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点,不一定是港口;而CFR必须分别是装运港和目的港口。

CPT术语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为“货交承运人”;而CFR术语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载货船舶的船上。

CPT术语下的运输单据可能是提单,也可能是多式联运单据;而CFR术语下的运输单据则一般为海运提单。

(3)有关“运输”的几个常见概念

直达(Direct transport)

直达是指一批货物从装运地运至目的地仅用一个运输工具来完成的运输。

转船(Transshipment)

转船是指一批货物从装运地运至目的地仅用海运一种运输方式,但需要用两条或两条以上的船舶来完成的运输。

联运(Through/Combined Transport)

联运是指一批货物从装运地运至目的地需要运用两种运输方式,其中必然有一种为“海洋运输”来完成的运输。

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

多式联运是指一批货物从装运地运抵目的地使用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第一承运人(The First Carrier)

在多式联运中,若同一批货物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运输,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即为“第一承运人”。其对托运人全权负责将货物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

3.CIP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

(1)CIP的含义

卖方在双方约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并且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费用。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若果运输涉及多个承运人,则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第一承运人。CI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义务

CIP与CIF基本相似,二者的区别如下:

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而CIF在理论上只适用于水运。

CIP术语下的装运地和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点,不一定是港口;而CIF必须分别是装运港和目的港口。

CIP术语下,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而CIF术语却以装运港载货船舶的船上为界。

CIP术语下的运输单据可能是提单,也可能是多式联运单据;而CIF术语下的运输单据则一般为海运提单。

考点四:Incoterms®2010中其他贸易术语简介

1.EXW

EXW——Ex Works(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工厂交货(插入指定交货地点)。

(1)EXW的含义

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买方承担在指定地点受领货物以后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卖方不需要将货物装上任何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须办理清关手续。EXW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而且它属于实际交货方式。

在Incoterms®2010的全部11种贸易术语中,EXW贸易术语的卖方义务最轻、买方义务最重。EXW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和多种运输方式,而且属于实际交货方式。

(2)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EXW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表1-8所示。

表1-8 采用EXW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2.FAS

FAS——Free alongside Ship(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

(1)FAS的含义

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时,即为“交货”。在货物交到船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发生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该时起的一切费用。FAS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注意:在该术语中,“船边”一般是指“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若需驳船转运至载货船舶的船边,则卖方应负担转运的驳船费用。

(2)买卖双方的义务

FAS与FOB基本相似。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卖方只需将货物交到船边,而不需装上载货船舶;

风险划分界限为“船边”,并非装运港载货船舶的船上;

交货凭证可能是“承运货物收据”等运输单据,而不是“已装船提单”。

(3)FAS注意事项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里也有一种贸易术语叫“FAS”,但其FAS却是“Free Along Side”的缩写,其含义是“卖方只要将货物交到任何运输工具旁边即可”,这与国际商会2010年修订的“FAS”术语的含义相去甚远。因此,每当我国与美洲国家贸易使用FAS术语时,一定要在“FAS”术语后面加上“Vessel”字样。

3.“装运合同”和“到达合同”

(1)装运合同

凡是按“卖方在出口国国内完成交货义务”的贸易术语所签订的买卖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例如按EXW、FCA、FAS、FOB、CFR、CIF、CPT和CIP这八个贸易术语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而且,除EXW属于“实际交货”方式以外,其他七种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货”的方式。参见图1-3示意图:

图1-3 “装运合同”示意图

(2)到达合同

凡是按“卖方在进口国国内完成交货义务”的贸易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都属于“到达合同”。DAT、DAP和DDP这3个贸易术语都属于“到达合同”,到达合同都属于“实际交货”方式的范畴。参见图1-4的示意图:

图1-4 “到达合同”示意图

4.DAT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输终端交货(插入指定目的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

(1)DAT的含义

卖方在指定目的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目的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货物卸下之前的一切风险。

(2)买卖双方的义务

DAT与CIP非常相似,现在将二者进行比较(见表1-9)。

表1-9 DAT与CIP比较

5.DAP

DAP——Delivered at Place(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

(1)DAP的含义

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还处在运抵运输工具上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DA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义务

DAP与DAT这两个贸易术语非常相近,二者只存在以下三点主要区别:

DAP术语下的“目的地”范围更宽,它可以是“运输终端”或者进口国内其他任意的“指定地点”;而DAT则只能是“运输终端”(某种运输方式的终点站)。

在DAP术语下,卖方不需要在目的地抵达时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来,而是直接在运输工具上向买方“交货”;而在DAT术语下,卖方则必须先卸货之后才能“交货”。

关于买卖双方货运风险划分的界限,DAP以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为界,而DAT以在运输终端货物从运抵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卸下为界。

6.DDP

DDP——Delivered Duty Paid(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

(1)DDP的含义

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工具上,但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且有义务完成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清关,支付所有出口和进口的关税,办理所有的海关手续。

在全部的11种贸易术语中,DDP的卖方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大。它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义务

DDP与DAP非常相似。不同点在于DDP的卖方的义务又增加了两条:

自负风险和费用,申领必要的进口证件;

办理货物的进口通关手续并且支付进口海关税费。

7.DAF

Incoterms®2010已经把DAF(边境交货)这个贸易术语删去。但是,我国同俄罗斯等邻国之间的货物贸易依靠铁路进行国际铁路联运,使用DAF贸易术语的情况非常普遍。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insert named place)边境交货(插入指定地点)。

含义: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指定交货点,完成出口清关手续,并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买方负责在边境受领货物,办理进口手续,并承担受领货物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DAF适用于相邻两国的进出口贸易,其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属于实际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