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运银《国际贸易实务精讲》(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 圣才电子书
- 7015字
- 2024-12-21 10:24:15
第4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4.1 复习笔记
考点一:海运货物的保险范围
1.风险
风险(Perils/Risks)是指发生危险和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分类如表4-1所示。
表4-1 风险的分类
本章对风险的介绍仅限于国际货运保险中的海运风险,其分类如表4-2所示:
表4-2 海运风险的分类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风险及/或随附海上运输的货物所发生的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①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它客观存在且人力不可抗拒。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自然灾害”具体大致包括:a.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b.雷电(Lightning);c.海啸(Tsunami);d.浪击落海(Washing Overboard);e.洪水(Flood);f.地震(Earthquake);g.火山爆发(Volcanic Eruption);h.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
②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人或物体遭受到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之中的事故。如船舶触礁、碰撞、飞机坠落、货物起火爆炸等。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意外事故”主要包括:a.火灾(Fire);b.爆炸(Explosion);c.搁浅(Grounding);d.触礁(Stranding);e.沉没(Sunk);f.碰撞(Collision);g.倾覆(Capsized);h.投弃(Jettison);i.吊索损害(Sling Loss)。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因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风险分为以下两种:
①“一般外来风险”通常包括:偷窃和提货不着、渗漏、短量、碰损、破碎、钩损、淡水雨淋、生锈、沾污、受潮受热、串味等11种。
②“特殊外来风险”是指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外来的风险。常见的有战争、罢工、关税、拒收、交货不到等。
2.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Average)简称“海损”,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害或灭失。海上损失的划分参见表4-3所示。
表4-3 海上损失的划分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是指整批货物全部灭失或失去原来的用途,它具体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类损失:
①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该批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已经完全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实际全损”的范围为:
a.完全灭失。例如轮船沉入深海海域,现有技术完全无法打捞。
b.丧失。例如运输货物被抢劫、盗窃、扣押等。
c.发生变质。例如食品腐烂完全不能再食用等。
d.载货船舶失踪达3个月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载货船舶本身,还是该船舶装载的货物,只要事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风险,被保险人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全损”赔偿。
②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在保险业务中是指,当保险标的没有全部灭失,但如果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上述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达到甚至超过货物在目的地处于完好状态的价值的情况。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保险标的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费用三类。
①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采取一些合理措施,造成的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付的某些额外费用。
“额外费用”是指当事人事先未预料到的,在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因为发生偶然事件而产生的“预算外”的合理费用支出。
a.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以下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第一,危险客观存在且不可避免,而不是主观臆断的。
第二,危险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
第三,牺牲是人为的、主动的、有意的,费用是额外的。
第四,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b.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是指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以后,凡属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需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收益方(船、货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的分摊。
②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者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③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见表4-4)
表4-4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3)费用
①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是指被保险人或其代理或受让人,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施救费用由一定的限额。
②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由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支付给救助人的报酬。
③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主要区别(见表4-5):
表4-5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比较
考点二:中国保险条款
1.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条款(CIC,China Insurance Clause)中有关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主要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以及其他专门条款。有关海运货物的保险条款参见表4-6所示。
表4-6 海运货物的保险条款
(1)基本险别
①平安险(FPA,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如下: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注意:一整驳船货物视为“一整批”,只要自然灾害对其造成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b.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意外事故”与“自然灾害”二者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因果关系。理论上二者不分先后,实际中若自然灾害在先意外事故在后,且自然灾害仅造成部分损失,则不予赔偿。
d.货物在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其费用应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h.运输合同中规定了“船舶互撞责任”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该条款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事先约定:当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因为载货船舶一方的过失,致使该船与其他船只发生了碰撞事故,并造成了对方船只的损失,载货船舶因为其过失赔偿给对方的价值,由托运人各方按比例分摊。
②水渍险(WA/WPA,With Particular Average)
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包括:
a.平安险的全部责任;
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又叫“综合险”,其承保范围是:
a.水渍险的全部责任;
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即11种“一般附加险”所包含的责任。
(2)附加险别
①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
“一般附加险”承保的货物损失由一般外来风险造成。具体包括以下11种险别: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Shortage);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钩损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Rust)。
②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
“特殊附加险”主要承保的损失是由于政治、军事形势变化、某些国家的行政管理、政策措施、航运贸易习惯等因素引起。
特殊附加险主要包括:战争险(War Risk);罢工险(Strikes);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③基本险与附加险之间的关系
a.按照中国保险条款(CIC),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3种基本险别之间的承保责任成“包含关系”,因此,一批货物只需投保3种基本险别中的任何一种即可。
b.所有的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都不能单独投保,投保人必须在投保基本险别后才能投保附加险别。
c.一切险涵盖了一般附加险的全部责任,因此,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就不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了。
(3)专门险别
“专门险别”(Special Risks)是保险公司根据某些商品的特性以及某些特殊需要而开设的属于“基本险别”性质的承保险别。因此专门险可以直接独立投保。
专门险别主要有:
①卖方利益险:指出口企业在采用FOB或CFR等贸易术语并使用托收支付方式出口货物时,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投保的独立险别。
②海运货物冷藏险:其责任范围为水渍险的全部责任加上“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到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货物腐烂的损失”。
③冷藏一切险。其责任范围为冷藏险的全部责任加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鲜货腐烂的损失”。
④出口收汇险。出口收汇险是指在出口商使用托收或赊销的支付方式出口商品,针对因进口商不守信用或者经营不善而收不回货款所设立的险别,投保该险别的出口商可从保险公司获得合同金额的金额赔偿。
2.其他运输方式的承保险别(见表4-7)
表4-7 其他运输方式的承保险别
3.除外责任(Exclusions)
保险公司规定,对于上述3种基本险别,明确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主要包括:
①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货物已经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现象所造成的损失;
④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所引起的损失,如自然蒸发引起的短量等;
⑤市价跌落或运输迟延导致的损失或费用;
⑥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4.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公司承担标的风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即保险的有效期。
(1)基本险采用“仓至仓条款”(W/W,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即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直至货物抵达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其具体示意图如图4-1所示。
注:“仓至仓条款”规定被保险货物,在最后抵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图4-1 “仓至仓条款”示意图
(2)战争险保险责任起讫与货物运输险不同,其保险责任从货物在目的港装上海轮直到抵达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仅限于水面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
(3)罢工险的责任起讫也适用“仓至仓条款”。
5.保险索赔
(1)索赔期限(The Period of Claim)
在国际贸易中,索赔的对象即责任方可以是保险公司、承运人或买卖双方。
①向保险公司索赔,应从货物卸离运输工具之日起算,不超过2年之内提出。
②向船公司索赔,《汉堡规则》规定,对于货物不明显的灭失,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在货物抵达目的地15天以内发出索赔通知;对于货物明显的灭失则应在60天之内发出索赔通知。某些船公司的提单背面条款会规定,严重的货损应在收货人提货后15天内、轻微的货损应在3天内向承运人发出索赔通知才算有效。
③向卖方索赔,若合同有具体规定索赔时效,则按照合同规定;若合同未规定,一般应在收到货物60天之内提出。
(2)保险索赔凭证
保险索赔的主要凭证包括:①保险单据正本;②运输单据正本;③商业发票;④装箱单或重量单;⑤检验报告或货损、货差证明;⑥索赔清单。
考点三: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协会海运货物险条款”简介
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以下六种险别:
(1)协会货物条款A险,简称ICC(A)险,与我国的“一切险”类似,但ICC(A)险的责任范围在“一切险”的基础上还包括:①因海盗行为造成的损失;②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造成的损失;③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失;④浪击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等。
(2)协会货物条款B险,简称ICC(B),与我国的“水渍险”类似。其区别在于:①对河水、湖水进入运输工具所造成的损失,ICC(B)险予以赔偿,而“水渍险”不赔。②货物由浪击落海导致的损失,ICC(B)险予以赔偿,但“水渍险”不予赔偿。③对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给予赔偿,但ICC(B)险则不赔。
(3)协会货物条款C险,简称ICC(C),与我国的“平安险”类似,但其承保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略小。例如,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或货物在装卸、转运时落海造成的全损及部分损失,我国的“平安险”予以赔偿,但ICC(C)不赔偿。对由于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导致的货物损失,ICC(C)给予赔偿,但“平安险”不赔偿。
(4)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其保险责任范围见表4-8中的“战争除外责任”。
表4-8 ICC(A)险的除外责任
(5)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其保险责任范围见表4-8中的“罢工除外责任”。
(6)恶意损害险条款,属于附加险别,其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破坏行为所致的被保险货物灭失或损害。但不包括出于政治动机的行为。
在上述6种海运货物险别中,前5种都可以单独投保,只有“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
注:ICC(A)险里面已经包括了“恶意损害险”的责任。
2.协会货物条款A险
“协会货款条款A险”由于其责任范围最广,故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规定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损失均予负责。“协会货物条款A险”的除外责任详见上页“表4-8”。
3.协会货物条款B险
(1)“协会货物条款B险”的责任范围:采用的是“列举承保风险”的方式。“协会货物条款B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如表4-9所示:
表4-9 ICC(B)险的承保风险
(2)ICC(B)险的除外责任在ICC(A)险的除外责任基础上还包括:①海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②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③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非法行为所致的损失或费用。
4.协会货物条款C险
(1)“协会货物条款C险”的承保范围
“协会货物条款C险”的承保范围在ICC(A)、ICC(B)、ICC(C)3种险别中是最小的。它仅承保重大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风险损失,而对于自然灾害和一般意外事故造成的风险损失不予负责。具体承保风险参见表4-10所示。
表4-10 ICC(C)险的承保风险
5.ICC(A)、ICC(B)、ICC(C)承保风险比较(见表4-11)
表4-11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A、B、C比较
考点四:保险条款和保险单据
1.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的内容:
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约定;
②保险险别的约定;
③投保险别所依据的保险条款的约定;
④保险投保人;
⑤保险公司;
⑥保险单的约定。
2.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有关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明,也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主要形式有保险单、保险凭证、预约保单、联合凭证以及保险批单5种。
(1)保险单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或“正式保单”,背面所列保险条款,是确立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有关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保险单是对投保人和承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凭证。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或“简式保单”,背面无保险条款。但保险凭证的正面格式、内容及其法律效力等与保险单没有差别,故其也是保险公司表示接受承保的一种证明文件。
(3)预约保单
预约保单又称“开口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预约保险总合同,用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即将装运的属于约定范围内的一切货物自动承保的、而又没有“总保险金额限制”的情况。
(4)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是指承保人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编号加注在投保人开具的出口货物商业发票上,作为已经承保的证据。这种保单不能转让。
(5)保险批单(Insurance Endorsement)是指由承保人签发的用于修改已经出具的保险单内容的凭证。
3.关于保险的一些基本概念
(1)保险标的物(subject Matter Insured)
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其范围包括财产或与财产相关的利益、因事故发生而丧失的权利或产生的法律责任等。
(2)投保人(Applicant)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例如在FOB、CFR买卖合同项下投保人为买方或CIF、CIP等合同项下投保人为卖方等。
(3)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承担保险标的风险损失的人,通常为保险公司。
(4)被保险人(The Insured):
被保险人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享受“保险标的风险损失赔偿”的人。
(5)保险标的价值
保险标的价值一般是指保险标的的CIF(CIP)价值。
(6)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又称“投保金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所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它同时也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在出口贸易保险中,“保险金额”要在原“保险价值”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的金额,这部分金额通常叫做“投保加成”。
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物价值×(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标的物价值×(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7)委付
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的情况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
(8)代位权
代位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承保人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损失的权利。主要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的双重获益。
“追偿”(Recovery)是指保险公司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承保损失并且获得代位权之后,以“货物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造成货损的“第三方责任人”赔偿损失的行为。“第三方责任人”(The Third Party Liability)是指因其过错造成货损的承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人。
(9)保险的基本原则(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①“委付”原则。
②“代位权”原则。
③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规定,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应该如实地向保险公司通报保险标的的某些重大问题。
④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拥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
⑤“近因原则”:保险人一般只对承保风险与货物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并非由保险单据上列明的承保风险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⑥补偿原则:保险公司规定,保险的宗旨是针对保险标的的意外损失向被保险人给予赔偿,而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保险标的损失部分原来处于完好状态的实际价值。
(10)免赔率(额)(Franchise)(见表4-12)
表4-12 免赔率(额)的定义及分类
4.保险费的计算
(1)出口
CIF与CIP、CFR与CPT这两种价格术语之间的换算公式如下:
(2)进口
关于进口保险三个贸易术语的换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