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

秦朝奉行“缘法而治”的法家思想原则,其主要内容:

强调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对错、赏罚适用的唯一标准;

强调依据封建法律规定治理国家与社会,反对奴隶制时代的礼治原则。

(2)“法令由一统”

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强调“法令出一”,立法权掌握于君主之手。强调法律统一,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3)严刑重法

秦朝奉行法家学说,主张通过严刑峻法压制、恐吓人民,使之不敢犯罪、反抗,从而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

2.云梦秦简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代竹简,简称云梦秦简,又称出土秦律。云梦秦简中的有关法律内容,主要包括:

(1)律(单行秦律)

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和《秦律杂抄》。其内容涉及面很广泛,诸如刑事、民事、经济、军事等法律规范,其中所见律名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律》、《尉杂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傅律》、《屯表律》等近三十种。

(2)《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共210简、187条,它主要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与立法意图以答问形式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对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3)《封诊式》

《封诊式》共98简,是关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一些具体的案例。

(4)《为吏之道》

《为吏之道》是规定官吏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

睡虎地秦墓竹简,是秦朝建立前撰写的,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同时也包括其他很多部门法律内容的比较庞杂的法律体系,体现了秦朝“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3.主要法律形式

(1)律

它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与刑事性的特点。

(2)令

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法律答问

秦国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4)《封诊式》

关于秦国司法机关审案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了一些具体案例。

(5)廷行事

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二、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要负刑事责任者,秦律确立以身高为标准,大约规定男身高达六尺五寸,女身高达六尺二寸。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秦律重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秦律中故意称为“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秦律中把赃值分为三等,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根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秦律中把赃值分为三等: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六百六十钱。秦律规定,一人盗窃赃值过六百六十钱,处以“黥为城旦”的刑罚;不满五人盗窃赃值过六百六十钱,处以“黥劓以为城旦”的刑罚。但是如果五人盗窃赃值虽一钱以上,则加重判处“斩左趾,有(又)黥以为城旦”。可见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集团犯罪(五人以上)较个体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加重量刑。

(5)累犯加重的原则

《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即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罪,则应加重处罚,除去要承受当奴仆的原有刑罚外,还要判处修筑六年城墙的苦役。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按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如“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即乙未得手,甲也与之同罪。若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再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

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即构成诬告罪,按被诬告人所受到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秦简·法律答问》载:“完城旦,以黥城旦诬人,何论?当黥。”

2.主要刑名

(1)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秦代死刑种类很多:

戮,《说文解字》解释为杀戮耻辱之意,后改用斩刑;

磔,支裂身体而杀之,也叫碎尸刑;

腰斩,拦腰斩截;

车裂,又称五马分尸,即将犯罪者车裂而死;

枭首,即指斩首后悬竿示众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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