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西周礼刑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2016年真题]

A.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B.礼与刑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C.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D.礼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刑是具体的制裁规范

【答案】D

【解析】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2.西周时期开始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在《尚书·康诰》中,惯犯被称为(  )。[2015年真题]

A.眚

B.非眚

C.惟终

D.非终

【答案】C

【解析】在《尚书·康诰》中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其中,“眚”指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惟终”指惯犯,“非终”则指偶犯。该文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犯罪虽小,当时是故意为之,而且是经常性的惯犯,其罪虽小,也不可不杀。若是有人犯了大罪,但是过失行为,而且是偶然犯之,并非故意惯犯,所犯罪大,也不能杀。

3.春秋时期晋国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标志是(  )。[2014年真题]

A.作竹刑

B.铸刑鼎

C.制法经

D.颁茆门法

【答案】B

【解析】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因此答案选B。

4.西周的“五礼”起着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并最终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作用,具有“法”的性质。其中,在祭祀方面的“礼”被称为(  )。[2013年真题]

A.凶礼

B.嘉礼

C.宾礼

D.吉礼

【答案】D

【解析】古代的五种礼制,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D项,吉礼是五礼之冠,主要是对天神、地祗、人鬼的祭祀典礼。A项,凶礼是哀悯吊唁忧患之礼;B项,嘉礼是和合人际关系、沟通、联络感情的礼仪;C项,宾礼是接待宾客之礼;军礼是师旅操演、征伐之礼。因此答案选D。

5.中国古代的婚姻礼制中,男家请媒妁向女家送礼提亲的程序称为(  )。[2012年真题]

A.纳采

B.纳吉

C.纳征

D.问名

【答案】A

【解析】纳采,即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去求婚。因此答案选A。

6.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内容不包括(  )。

A.七出、三不去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嫁娶礼书

【答案】D

【解析】D项,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内容包括七出、三不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一夫一妻制等。嫁娶礼书为元朝婚姻制度。

7.西周时期将民事诉讼费用称为(  )。

A.束矢

B.钧石

C.质剂

D.傅别

【答案】A

【解析】西周时期将民事诉讼费用称为“束矢”,将刑事诉讼费用称为“钧石”,将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将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因此答案选A。

8.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

A.禹刑

B.汤刑

C.九刑

D.五刑

【答案】A

【解析】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五刑为我国古代五种主体刑,奴隶制五刑为墨、劓、刖、宫、大辟,封建制五刑为笞、杖、徒、流、死。因此答案选A。

9.西周的“五礼”起着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并最终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作用,具有“法”的性质。其中,在祭祀方面的“礼”被称为(  )。

A.凶礼

B.嘉礼

C.宾礼

D.吉礼

【答案】D

【解析】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把祭祀之礼称为吉礼,因此答案选D。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西周时期的刑法适用原则的有(  )。[2016年真题]

A.宽严适中原则

B.因地因时制宜原则

C.亲亲相隐原则

D.上下比罪原则

【答案】ABD

【解析】西周时期的刑法适用原则共有六项: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原则;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宽严适中原则;因地因时制宜原则;上下比罪原则。因此答案选ABD。

2.西周“五过”中受私人请托而枉法的称为(  )。[2015年真题]

A.惟反

B.惟内

C.惟货

D.惟来

【答案】ABC

【解析】西周“五过”是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惟来是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因此答案选ABC。

3.下列选项中有关西周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2014年真题]

A.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区分

B.西周时期已经对贪污受贿行为作出了规定

C.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范畴

D.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

【答案】ABD

【解析】A项,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规定,将“故意”称为“非眚”,将“过失”称为“眚”;B项,西周时期已经规定了贪污受贿的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在“五过”之中,“五过”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货”就是贪赃受贿而枉法;D项,“五听”是西周时期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了“五听”制度;C项,“义绝”与“和离”是唐朝的婚姻制度,西周时期还没有这两种离婚制度。

4.西周礼的最高原则是(  )。

A.亲亲

B.尊尊

C.男女有别

D.礼不下庶人

【答案】AB

【解析】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大的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即“亲亲父为首”。“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尊尊君为首”。因此答案选AB。

三、简答题

1.简述西周的“五听”制度。[2015年真题]

答:“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内容是:

(1)“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

(2)“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

(3)“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

(4)“耳听”:“观其聆听。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

(5)“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2.说出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并简释其含义。

答:奴隶制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中国早期法律中最完备的刑法体系。

(1)五刑名称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

(2)奴隶制五刑的含义

奴隶制五刑是从《禹典》“五虐之刑”发展而来。“五虐之刑”,主要指:黥(面上刺字)、劓(割鼻)、断耳(去耳)、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处死)五种。夏代为有效镇压反抗奴隶主国家统治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承袭并发展了舜禹时代已习惯的处罚方式,从而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墨、劓、剕、宫、大辟。商代也规定了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制度。

墨刑是指在犯人的脸上刺字的羞辱刑;劓刑是指割去犯人的鼻子,给犯人留下犯罪的痕迹,使人面貌丑陋,也是一种身体刑和羞辱刑的结合;

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劓刑较墨刑为重;

剕刑是指把脚砍掉的酷刑;

宫刑是指破坏人的生殖器官,对男犯人是去其势,对女犯人则是幽其壁,是一种很残酷的刑罚;

大辟,就是死刑,只是奴隶制社会中死刑的执行方法很残酷,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3.简述夏代的法律形式。

答:夏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1)习惯法

夏代建立之初,习惯法成为当时法律的主要形式,即把原始社会的祭祀鬼神的“礼”,改造成为奴隶主阶级实施法律统治的工具。夏代的习惯统治方式,是中国阶级社会诞生以来最早出现的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这种统治方式的落后性,是由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立法技术的落后所决定的。

(2)制定法

夏代统治期间,在沿袭习惯法的同时,也出现了制定法。《左传》所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就是统治阶级适应形势需要,加速制定法出台的反映。

(3)誓

誓是夏、商代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正如《尚书》所载:夏启在平息有扈氏叛乱时,曾于甘地发布“誓”。以此约束全体从征人员。又如商汤在讨伐夏桀时曾经发布《汤誓》,用以约束所有从征人员。

4.简述商代的立法思想。

答:商代以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发展,指导统治阶级立法的思想原则也有了进一步发展。“殷尚鬼”、“率民以事神”,证明了商代神权法思想一直占据社会的统治地位。

(1)“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化为“秉承天意”,无非要使奴隶制国家统治合法化、神圣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这种宣传不仅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的色彩,而且可以借此大肆欺骗愚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

(2)“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行罚与代天讨罪,这种神话宣传具有相当的欺骗性,它为商代统治者掩饰其刑事镇压的残酷性,以及加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5.结合法学基本原理与具体历史事实,谈谈你对中国法的起源问题的主要看法。

答: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的诞生。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夏朝奴隶制法律直接渊源于原始习俗。这时法律由礼和刑两部分组成。古语说“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中国法起源于这两个方面。

(1)“刑始于兵”说

史载,“师出以律”,刑的产生起源于战争,我国古代法律最先出现在军事领域。“兵狱同制”、“刑始于兵”,这在我国古代是有其事实依据的。

刑罚产生于战争;

军官和法官等同;

军法源于军纪。

军法是我国奴隶制早期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战争是促进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成的重要因素。“刑始于兵”说具有合理性。

(2)“礼源于祭祀”说

“礼”作为我国奴隶制法律的组成部分主要是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等级名分关系的行为规范,其中包括道德成分,但主要是习惯法。用于祭祀的礼节规范逐步扩大到社会生活领域,形成了礼,然后又称为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的习惯法。

“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反映了我国法律起源的独特途径。

四、分析题

1.《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音省),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1)该段文字反映的原则是什么?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该段文字说明了什么问题?

(4)该段文字反映的问题对后世产生了什么影响?[2014年真题]

答:(1)该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刑法适用原则。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一个人虽犯了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一贯犯罪,就是自行不法,即使其罪很小,也不可不杀;反之,一个人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虽然按照断狱的道理处罚其罪,但是罪不至死。在这段文字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被称为“非眚”,偶犯被称为“非终”,惯犯被称为“准终”。

(3)该段文字表明,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凡是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及偶犯则可减轻处罚,这一原则说明西周时期的刑法理论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

(4)这种以犯罪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结果为依据定罪量刑、区别对待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法史上的重大发展,对后世刑法适用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秦朝的“端”和“不端”、汉朝的“误”和“故”、唐朝的“七杀”,都是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法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何休注:“妇人有……三不去。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什么制度?

(2)该段文字中提到的“七去”、“三不去”对当时的社会起到何种作用?

(3)“七去”、“三不去”反映了当时何种立法宗旨?

(4)“七去”、“三不去”制度对后世有哪些影响?

答:(1)该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的婚姻解除制度(休妻制度)——七出(七去)。“七出”,就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法定情形,而“三不去”则是丈夫不得休妻的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是对“七出”的限制。

(2)“七出”制度对于维护家庭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并进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家族政治意义重大,这对维护当时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三不去”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丈夫的婚姻解除权,这对于维护礼制和家庭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3)“七出”、“三不去”反映的立法宗旨是,“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片面借口,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丈夫单方面休弃妻子的权利,“七出”使得离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的手中,这必然从法律上对女子进行束缚,从而进一步剥夺女子在社会关系中应有的地位。“七出”是保障丈夫单方面利益的法律规范,是维护男尊女卑等级秩序的礼制制度,而“三不去”虽然构成对“七出”的限制,但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丈夫手中,所以,“三不去”不能改变丈夫单方面享有的利益,不意味着对妻子权利的真正保护。“三不去”真正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夫权统治和礼仪制度。

(4)“七出”、“三不去”制度不仅在西周得以贯彻,而且也影响到后世的婚姻立法,后世的婚姻立法在婚姻解除的范围上,大体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五、论述题

试述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特点。[2016年真题]

答:(1)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

中国经过漫长的发展时期后,开始分裂为对立的两大阶级。奴隶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激起奴隶阶级的不断反抗,使这种对抗性的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时,于是便产生了国家。奴隶制国家的产生是法律得以发源的前提条件。

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原始社会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的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

a.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产生在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上的氏族习惯,是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随着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转变,母系氏族的习惯也逐渐向父系氏族的习惯转变。

b.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

第一,确认部落联盟首长的权威地位。

第二,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父权制社会逐步改变了母权制的平均分配传统,规定个人所获猎物为自己私有财产,不归集体分配。此外,按照父权制的习惯,氏族公社的公有财产以及集体掠获其他部落的财产,氏族首领与部落联盟首长可以取得超出常人的更多份额,不再实行平均分配。

第三,确认有关处罚的习惯。原始社会的舜禹时期,特别是大禹统治的时代,氏族公社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不但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发展到高峰,有关处罚的习惯也发展到顶点。

习惯法的产生

《左传》中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方面说明夏代借用大禹的威望,增强其法律的威慑力量;另一方面说明,夏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舜禹时代氏族习惯的部分内容。此外,适应阶级斗争与社会斗争的形势,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命令,如《甘誓》等。

(2)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中国法律起源具有礼法结合的特点

夏代法律在形成中不仅改造和吸收了父权制时代某些习惯法,也改造和吸收了原始社会沿用已久的“礼”的传统,从而实现了中国奴隶制最初的礼法结合。这是其他国家与法律形成时所不具备的。

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同东方早期文明国家一样,夏王朝提前跨入文明社会的门槛,形成了最初的国家与法。因此,对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具有法律的早熟性。

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自夏奴隶制国家产生以来,就形成了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商品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因此,与此相适应,只能产生君主专制制度与维护专制王权的奴隶制法律。这一特点经商、周一直遗传到封建时代,使得古代中国的法律日益君主专制化。

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为维护专制王权以及种族奴隶制的严酷统治,镇压被奴役的部族和平民、奴隶的剧烈反抗,以夏王为代表的宗族奴隶主阶级,陆续颁布了一些简单的刑事法规,用以稳固奴隶制国家政权。由于礼的作用增强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使得民事法律规范在形成期的夏代法律中居于次要地位。

夏代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夏王朝是早期奴隶制国家,它并未彻底瓦解以血缘为纽带的贵族宗法统治关系,因此维护原有宗法关系的氏族习惯相应地转化为维护奴隶主贵族的习惯法。中国法律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种族奴隶制、宗法制的鲜明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