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荀 子

1.试论荀予“性恶论”与孟子子“性善论”的区别。

答:(1)荀子认为道德是后天习得的,是经过人的思虑的积累、官能的反复运用然后形成的行为规范。荀子认为孟子没有分清“性”与“伪”的区别。“孟子日:‘人之学者,其性善。’日:是不然。是不及知人之性,而不察乎人之性伪之分者也。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礼义是圣人制定的,人们通过学习和践行才能变为道德品质。

(2)孟子是理想主义者,苟子是现实主义者。孟子言性善,乃谓人之所以为人的特质是仁义礼智四端。苟子言性恶,是说人生而完具的本能行为中并无礼义;道德的行为皆必待训练方能成功。

(3)孟子所谓性,与苟子所谓性,实非一事。孟子所注重的,是性须扩充;苟子所注重的,是性须改造。因此,在人性论上,二者一人主张性善,一人主张性恶。

2.荀子“礼论”的意义。

答:(1)性恶论是礼论的基础。正因为人性本恶,所以才需要以礼义、法治来教育、改造和制约人性。

(2)人们正当的物质欲求必须满足,但财富毕竟有限,因此只能按社会名分等级来确立消费的多寡,以解决欲求无限和生活资料有限的矛盾。

(3)人们的生存离不开社会,一个社会的组成及其秩序化,靠社会分工和等级名分制度加以确立。礼、义则是维系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纽带。

(4)礼可以节制人们情感的表达,兼而用之,及时行动,交互为用。荀子的礼论又是与乐论相结合的,礼乐不仅调节人们的物质需求,而且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5)礼综合了宗教、政治、伦理和艺术、美学的价值,对于稳定社会、调治人心、提高生活品质都有意义与价值。

3.浅谈荀子的“制名之枢要”。

答:(1)内容

“约定俗成”。这就是重视“名”的社会性,即同一社会中的人,大家都认同并遵守名的规定性。

“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名必须依据实。物名同,物异则名异;异实则异名,同实则同名。

能用一个字的就用单名(如马、牛),不能用一个字的就用兼名,即词组(如白马、骊牛)。如果单名、兼名所表达的事物属同一类,就可以用共名。

对名相作出分类。提出了“大共名”“大别名”的概念。前者为遍举,是从逻辑综合的角度言;后者为偏举,是从逻辑分析的角度言。从一个大共名(如马)出发,继续综合,外延不断扩大,具有相同内涵的事物越来越多,可以产生更大的共名(如动物),这是名的概括;从一个大别名出发(如马),继续分析,外延不断缩小,具有不同内涵的事物越来越多,可以出现更小的别名(如白马、黑马),这是名的分析。

“稽实定数”。形状相同的事物分处两地,虽可以共名,但数量上却是“二实”;形状发生了变化的事物,虽然名称有所改变,但仍然是同一个实物。“名”不反映事物的数量,只反映一类事物的共性与本质。

(2)重要作用

怪辞兴起,名实紊乱,增加人民的疑惑和辩讼,不利于认识的统一,因此必须正名。在荀子看来,语言的正确使用,是实现良好秩序与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