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中世纪商法作为独立生长的法律体系的特殊性。

答:中世纪商法的特殊性表现在:

(1)在欧洲中世纪尤其是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是近代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的形成时期。

(2)在西欧经济、政治、宗教环境持续改良的背景下,商人阶层逐渐发展壮大为规模庞大的商人阶级。商人阶级因其相互之间的密切联系与共同利益,逐渐组建了商人团体。

(3)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人团体的发展,在城市中还普遍建立起了专为商人服务的商人法院。

(4)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是商人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它们具有以下特点:

奉行属人主义原则。

现代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商法的特征、现代商法的主要制度不同程度地得到了体现。

商人同业公会自治规则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所形成的商人习惯法分布于不同地域、不同商人组织之中,彼此之间并不一样,甚至存在颇大差异,它进而发展成了欧洲中世纪后期商法林立的格局。

综上,在中世纪的商法中,近代商法的基本理念、原则及规则都已形成,并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2简述欧洲早期的商事立法逻辑化与体系化缺失的表现与原因。

答:欧洲早期的商事立法已经从国际法性质的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发展成为由民族国家制定的成文法阶段,但仍带有逻辑化与体系化缺失的特点,具体表现和原因如下:

(1)表现:这种逻辑化与体系化的缺失,不仅表现为法典未能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实现法律规范的逻辑化与体系化,而且因未能达到逻辑自恰这一法典的基本要求而使商法典难以有效包容日新月异的商法规范。

(2)原因:由于商法缺乏罗马法上的制度与理论渊源,并在中世纪独立生长,在欧洲理性法运动中,未能像民法一样形成体系化的理论成果。商法理论界仅仅给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未提出体系化的基本理论。

3简述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历史影响。

答: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奉行诸法合体,在立法体例上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更不存在商法部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的影响,中国制定了自成体系的商法典,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立法格局,使中国商法在立法体例上更接近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法的不发达,商品贸易中的许多概念在法律上也是不清晰的,伴随着现代西方商法向中国的传播,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许多概念被逐渐引进到中国。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中国传统法由于奉行诸法合体,商业法不成体系。但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尤其是德国商法注重法的内在逻辑性、体系的完整性、规范结构的严密性、概念的抽象概括性。这些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商事立法的内在风格,20世纪初中国商法典的制定以及20世纪以来大量商事单行法规的制定,都体现了这些特点。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业的不发达,导致了商法的不发达。现代商法中的许多商事制度和规则,在中国古代均不存在。随着现代西方商法的传播,许多重要的商事制度和规则被引进到中国。

4简述中国制定统一的商法面临的难点和问题。

答:虽然一些学者关于在我国制定统一商法典的呼吁由来已久,但目前仍面临许多难点和问题,主要有:

(1)从法典制定的经验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都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在进入21世纪以后,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形式商法。

(2)《美国统一商法典》制定于20世纪中叶,但是它是建立在英美法系基础之上的一部商法典,其立法基础、立法方式都远不同于大陆法系,中国目前同样很难完全依照美国的经验制定一部统一形式商法。

(3)当代商事交易方式的日趋复杂和多变,增加了制定统一商法典的难度。

(4)由于中国自身的历史原因,制定统一商法典的呼声在中国法学界一直处于极弱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