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人高考专科起点升本科《民法》试卷及详解

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民事法律

B.民事判例

C.民事司法解释

D.民事法规

【答案】B

【解析】民法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即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民事法律、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另外,习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2.15周岁的少年大学生李某属于(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D

【解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将自然人分为三种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本题中“15周岁的少年大学生李某”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依赖其他权利,能独立存在的权利是(  )。

A.质权

B.所有权

C.地役权

D.留置权

【答案】B

【解析】A项,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B项,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C项,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D项,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是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

4.依据我国物权法,耕地的承包期为(  )。

A.10年

B.20年

C.30年

D.50年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5.下列选项中,属于法人的是(  )。

A.有限责任公司

B.公安局政治处

C.企业工会

D.学校财务处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的本质特征是: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CD三项,公安局政治处、企业工会和学校财务处均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符合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6.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少应当是(  )。

A.2人

B.3人

C.4人

D.5人

【答案】A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少应当是2人。

7.下列各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

A.树上的果实

B.买卖的价金

C.羊生下的小羊

D.存款的利息

【答案】D

【解析】孳息是指基于法律关系或者依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母牛产下的小牛、梨树上结出来的梨等。法定孳息是指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物,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存款的利息等。

8.甲将一台电视机卖给乙,双方对该电视机所有权转移时间未作约定,乙取得该电视机所有权的时间是(  )。

A.买卖合同成立时

B.买卖合同生效时

C.电视机过户登记时

D.电视机交付时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电视机属于动产,依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电视机所有权的转让与取得时间应为动产的交付时间。

9.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  )。

A.自始无效

B.开始生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答案】B

【解析】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0.甲误将乙所有的树根刻成一件根雕。甲的行为属于(  )。

A.附合

B.无因管理

C.加工

D.混合

【答案】C

【解析】A项,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树根只属于乙所有;B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D项,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互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如茅台酒与五粮液酒混在一起、咖啡与咖啡伴侣混在一起均为混合;C项,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混合,本题中甲误将乙所有的树根刻成一件根雕的行为,附加上了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属于加工。

11.甲遗失金手链一个,乙拾得且拒不返还。乙对该金手链的占有属于(  )

A.有权占有

B.善意占有

C.合法占有

D.恶意占有

【答案】D

【解析】A项,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的占有,如基于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占有,乙对该金手链的占有不是基于本权的占有;B项,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乙拾得该金手链且拒不返还,不属于善意占有;C项,合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财产所有权人的意思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D项,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乙拾得且拒不返还说明乙知道自己无占有权利还是想占有,属于恶意占有。

12.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A.从物权

B.动产物权

C.担保物权

D.用益物权

【答案】D

【解析】A项,从物权是指必须依赖于其他权利才能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一般来讲,从物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B项,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是不动产;C项,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D项,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3.甲至超市购物结账时,售货员多找零50元。甲多得50元构成(  )。

A.侵权

B.违约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答案】C

【解析】A项,侵权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售货员多找零给甲,甲多得50元不是不法侵害他人所得。B项,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甲多得50元不是与售货员事先协商好的,也不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此不构成违约。C项,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由于售货员多找零50元给甲,没有合法根据而使甲取得利益并致使他人受损。D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甲多得50元不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14.甲乙系同事,乙得知甲有一私生子后,在单位网站上广泛传播,同事们议论纷纷,致使甲精神恍惚。乙侵犯了甲的(  )。

A.姓名权

B.隐私权

C.荣誉权

D.健康权

【答案】B

【解析】A项,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B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具体而言,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身体隐私、生活习惯、财产状况、生命信息(身体基因密码)、私人通讯等,本题中乙得知甲有一私生子后,在单位网站上广泛传播,侵犯了甲的私人信息、私人生活。C项,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荣誉所享有的权利。荣誉是指民事主体因一定事由、基于某种资格而获得的积极评价。D项,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权利。

15.甲对李某怀恨在心,唆使乙将李某的汽车玻璃打破。李某的损失(  )。

A.只能由甲承担

B.只能由乙承担

C.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李某的损失依法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16.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

A.书桌

B.房屋

C.电视机

D.金鱼

【答案】B

【解析】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如原材料、电脑、首饰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17.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关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原权利和(  )。

A.主权利

B.从权利

C.相对权

D.救济权

【答案】D

【解析】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权利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以民事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相互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间的派生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18.招股说明书属于(  )。

A.要约

B.反要约

C.承诺

D.要约邀请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寄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19.下列选项中,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是(  )。

A.运输共同

B.租赁合同

C.承揽合同

D.买卖合同

【答案】D

【解析】A项,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B项,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C项,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D项,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0.甲在与乙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消息,致使合同未成立,给乙造成损失。甲应承担(  )。

A.违约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

C.侵权责任

D.无过错责任

【答案】B

【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情形主要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在缔约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本题中,甲故意提供虚假消息,是合同未能成立给乙造成损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1.中学生马某和李某均为15周岁。两人在学校一起打篮球时,篮球架因年久失修突然倾倒,李某被砸伤。应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马某

B.马某父母

C.学校

D.李某父母

【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伤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题中,马某和李某均为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由于学校的过错致使篮球架年久失修、突然倾倒并将李某砸伤的,因此依法应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是该学校。

22.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情形的,可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属于(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C

【解析】A项,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B项,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C项,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暂时中止自己债务履行的权利。D项,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23.租赁合同属于(  )。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

D.实践性合同

【答案】A

【解析】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A项,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负有一定义务,也都享有一定权利,并且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对价性,所以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B项,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的,均须支付一定的代价,因此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D项,租赁合同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24.甲于6月2日将照相机借给乙,乙于6月8日提出以1000元购买该照相机,甲于6月9日表示同意,双方约定6月12日付款。乙取得照相机所有权的时间是(  )。

A.6月2日

B.6月8日

C.6月9日

D.6月12日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本题中甲于6月2日将照相机借给乙,乙于6月8日提出以1000元购买该照相机,甲于6月9日表示同意,此时甲与乙之间就该照相机的买卖行为发生效力,符合该条法律规定的情形。

25.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的赠与是(  )。

A.赠与灾区10万元药品

B.赠与朋友一部智能手机

C.赠与保姆一套房屋并已办理公证

D.赠与山区贫困小学50台电脑

【答案】B

【解析】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26.甲与乙结婚半年后,又与丙结婚。甲与丙的婚姻(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效力未定

【答案】A

【解析】《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与他人结婚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其婚姻关系均属无效。题中,甲与乙结婚半年后,又与丙结婚,甲构成重婚,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27.甲向乙发出要约,购买建筑材料,并告知乙如有货可直接发货。乙于7月3日备货,7月6日发货。甲于7月13日验货。

乙的承诺生效时间是(   )。

A.备货时

B.验货时

C.货到时

D.发货时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题中,甲向乙发出要约,并告知乙如有货可直接发货。乙按照甲的要约要求于7月6日发货,因此乙是根据甲的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的,乙的承诺生效时间就是其承诺行为的实施时间。

28.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为(  )。

A.10年

B.20年

C.50年

D.70年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9.甲携未成年儿子与乙再婚,后乙抚养教育甲之子直至成年。乙与甲之子的关系是(  )。

A.拟制直系血亲

B.自然直系血亲

C.二代旁系血亲

D.三代旁系血亲

【答案】A

【解析】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原因有二:以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为前提;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必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事实。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发生拟制血亲关系。本题中,甲与乙结婚,且乙也与甲之子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构成拟制血亲关系。

30.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

A.只能由法院判决恢复

B.可由双方协商恢复

C.只能由成年养子女决定是否恢复

D.只能由生父母决定是否恢复

【答案】B

【解析】《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1.魏某的父母为魏某购买婚房并支付了全款,房屋产权登记在魏某的名下,后魏某与杨某结婚。该房屋所有权属于(  )。

A.魏某

B.魏某的父母

C.魏某和其父母

D.魏某和杨某

【答案】A

【解析】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总称,是物权变动时所应遵循的原则。根据公示公信原则,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本题中,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在魏某的名下,所以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为魏某,虽然魏某的父母为魏某购买该房支付了全款,却将房屋明确登记在魏某的名下,可以视为魏某的父母对魏某的赠与。

32.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我国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属于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33.下列人员中,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

A.8岁的张某

B.继承人的配偶

C.居委会干部

D.15周岁的吴某

【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法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A项,8岁的张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B项,继承人的配偶是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D项,15周岁的吴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

34.下列财产不属于遗产的是(  )。

A.承租的房屋

B.储蓄

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D.自有的汽车

【答案】A

【解析】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以及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等。A项,承租的房屋属于他人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35.下列人员中,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死者的(  )。

A.哥哥

B.配偶

C.侄女

D.祖父

【答案】B

【解析】《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AD两项,“哥哥”和“祖父”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B项,配偶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C项,侄女不是法定继承人。

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6.简述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一般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必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加害行为;

(2)损害事实;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过错。

37.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继承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各项具体继承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是处理继承关系的重要依据。我国《继承法》确立了如下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38.简述债的消灭原因。

答: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的消灭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消灭的法律事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清偿是债消灭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

(2)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

(3)提存,是指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其债务的制度;

(4)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

(5)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主要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相对方权利与义务。

三、论述题:39小题,20分。

39.论述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

答: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其特征有:

(1)目的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以取得或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由于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所以,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替代物还存在,该担保物权的效力就移转到了该替代物上。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0.2010年5月,甲、乙、丙协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经营长途运输。同年11月丁入伙。2012年4月,经乙、丙、丁一致同意甲退伙。甲退伙前,合伙企业对戊负债8万元,该笔债务至今尚未偿还。甲退伙后,丁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致人损害,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此时,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问:

(1)甲退伙后,戊是否有权要求甲清偿8万元债务?为什么?

(2)50万元的赔偿费应任何承担?

答:(1)戊有权要求甲清偿8万元债务。

理由:《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该8万元债务发生在甲退伙前,甲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戊有权要求甲清偿8万元债务。

(2)50万元的赔偿费应先由合伙企业承担,不足部分由合伙人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理由:《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该50万元的赔偿费发生在甲退伙后,因此甲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该合伙企业的现在合伙人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1.王某将一套高档西装送至洗衣店清洗,取衣时发现衣物严重变色。王某要求按衣物原价赔偿,洗衣店称取衣单所印顾客须知的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洗衣期间衣物毁损,概不负责。

问:

(1)本案中的“衣物毁损,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为什么?

(2)本案中的“衣物毁损,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属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洗衣店的“衣物毁损,概不负责”条款是洗衣店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属于格式条款。

(2)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该格式条款免除了洗衣店的责任,属无效的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