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本書據清宣統二年法部律學館吉同鈞編纂的《大清現行刑律講義》為底本,多方收集補充後點校整理而成。

二、本書文字盡量保持原貌,古今字、異體字、俗體字、通假字等一般均仍原文,不作改動。但由於本書原件為抄本石印,不同章節由不同的抄錄者完成,因各人習慣不同而導致許多不規範用字的存在,如同一律例條文在不同章節出現便存在前後不一的用字,甚至同一字在同一段落內部就有不止一種寫法,為避免可能因此造成的文義混亂,本書在最大程度保持原書面貌的前提下,對使用頻率比較高而寫法又比較混亂的異體字(如“箇、個”、“衆、眾”、“拏、挐”、“疎、疏”、“壻、婿”、“旂、旗”等等),按規範的繁體字予以統一。同樣地,對電腦無法錄入的俗體字、異體字,以及時人為避諱而創造的缺筆字等,亦以規範的繁體字予以替換。另外,原書中有對少數民族侮辱性的稱謂,如“猺”、“獞”、“猓”之類,本書以“瑶”、“僮”、“倮”等予以替換。以上這些均在文中徑改,不再出校。

三、書中被更正的字、句用圓括號標出,替代的字、句用方括號標出。

四、《大清現行刑律講義》基本完整地收錄了同一時期問世的《大清現行刑律》的律例全文,但由于當時《大清現行刑律講義》付諸排印之後,《大清現行刑律》仍有修改變動,因此二者所列律文、例文在文字內容與條文順序方面存在一些差異,經筆者逐條對比,發現兩者的不同約有兩百處之多。吉同鈞在原書篇首《凡例》中解釋到:“是編所列律文、例文係照《現行律》案語及核訂修正各原本逐條校對,無敢稍易,惟法律館排印是書,隨後尚有酌改之處,擬俟書出另印拾遺以規完備,姑先誌歉。”由於《大清現行刑律講義》所收律例條文對於今人考察《大清現行刑律》的修訂過程已具有獨立價值,因此除了一些明顯的漏字、錯字需要通過對校加以修正外,本書不以《大清現行刑律》內容為準對《大清現行刑律講義》所列條文進行更正,從而保全《大清現行刑律講義》的歷史原貌。

五、本書採用繁體字橫排方式整理出版,原書中小字注釋是以雙列豎排,本書改以單行小字橫排。而為適應當代讀者的閱讀習慣,本書在原書版式的基礎上又適當加以調整,如古人出於對皇室、對天地的尊崇,遇相關字樣必於次行抬头一格或二三格书写,現一律按正常格式排印。

六、本書點校因不涉及版本,故一般不出校勘記,若以它書校者,則出校,校勘記置於每卷最後。

七、原書每卷卷末附有勘誤表,本次點校整理過程中已依據勘誤表對原書錯誤逐一改正,因此原勘誤表已無實際用途,故不再錄入。

八、本書原件PDF電子掃描版由張一民同學提供,本書卷一、三、四、五的文字錄入由肖飛(卷一)、趙博揚(卷三)、姚宇(卷四、卷五)三位同學分別幫助完成,本書卷二的文字標點修改工作獲得吳傑老師的協助,本書整理校對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由蘇亦工教授給予指點解答。在此對他們付出的辛勞與提供的幫助深表感謝!

九、筆者限於水平,錯誤和疏漏之處自所難免,希望讀者多加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