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效力

一、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对合同当事人及对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效力是国家对符合国家意志的各方合意的认可。当事人对生效的合同具有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义务。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通常只及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当然,例外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关涉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在合同代位权或撤销权制度时,合同的效力则会涉及第三人的权益。

(二)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生效是价值判断,考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能否发生法律所认可的效力,通常需要满足三方面的条件:

1.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要求当事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当事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自然人,通常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订立其他合同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对于法人,《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这样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法人订立的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不必然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作出符合其内心意思的表示行为。合同成立只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还需要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遵循其内心意愿。否则合同效力会受到影响。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主要是指不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合同要生效还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为实现个体利益所必需遵守的社会秩序。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协意,最终达到的结果。合同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对合同当事人及对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合同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至少要满足三个要件,即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效力不同。合同成立表明合同订立过程已经完成,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承诺人不得撤销承诺。但是,由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无法确定是否生效。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合同生效表明合同符合国家的意志,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

1.附条件合同的概念

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以某种不确定的事实发生与否作为合同生效与否的条件的合同。通常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条件。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延缓或终止合同的效力。

2.附条件合同的种类

根据条件的作用不同,可以把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前者又称停止条件或者延缓条件,该条件成就时则合同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未成就前合同已经成立,但生效与否尚未确定,双方当事人都不得随意撤销其意思表示。后者又称为消灭条件,该条件成就时则合同即告终止。

3.附条件合同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的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当任凭条件事实的自然发展,不得恶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否则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合同

1.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设定一个期限,以该期限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依据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不希望合同成立即生效,或者希望合同在某一时间失效,则可以约定一定的期限延缓合同生效或失效。

2.附期限合同的种类

根据期限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前者又称为延缓期限或者始期,是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之后则尚未生效,期限到来时则合同生效;后者又称为解除期限或者终期,是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期限。也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消灭期限到来则合同效力终止。

课堂讨论4-3

合同中所附的期限和条件有什么区别?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概念及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有权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享有变更权或撤销权的当事人。其法律特征如下:

1.合同主体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由。一般情况下,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都是合同主体的主观意思表达与其真实意思表达存在差距,致使在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由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

2.撤销权行使方式。合同撤销必须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来行使,其他人不能主张撤销合同。在合同未撤销前,合同处于有效状态,这一点区别于无效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要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一经行使,合同自始无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类型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决定合同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出现了严重的认识上的缺陷,将会给行为人造成较大的损失的情况。主要表现如下:①重大误解是行为人自己的原因所导致的。相对人并没有过错,所以误解一定要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可以撤销,否则不利于交易安全。②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的认识。③行为人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背,并造成较大损失。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72条对显失公平这样认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3.合同相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相对方不真实的意思表达主要有两种情况,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三)撤销权行使

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认定是否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由于撤销权为一种法定权利,则法定权利会因为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瑕疵而消灭,根据现行合同法规定,撤销权消灭有两种情况:①除斥期间经过。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明示或者以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首先应当返还财产,因被撤销的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所有人,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其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不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不仅不能达成签订合同时意欲达到的目的,而且还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主要存在三方面法律特征:

1.合同具有违法性

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具有不履行性

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自始、当然并确定无效

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予保护。而且无效合同不需要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无效,不能改变。

(二)无效合同种类

根据现行合同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无效合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这里要注意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相区别。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无效合同。这里要注意两点:①须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其目的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②当事人主观上为恶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明知合同履行的结果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还故意为之。

2.内容违反法律的合同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形式上合法,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也会导致合同无效。例如,当事人将自己的全部财产赠与他人,签订此合同的目的是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则赠与合同是合法合同,但是其目的是非法的,此合同无效。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为实现个体利益所必须遵守的社会秩序。现行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同时自由不是任意无边界的,法律也会因社会公共利益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制定的主体来说,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这里的行政法规也是狭义上的,即国务院制定的。同时,还要满足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

(三)无效合同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同时,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方面:

(1)返还财产。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则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知识点检验4-5(多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甲欠乙30万元,甲将自己价值100万的全部财产以10万元价格出卖给“知情”的丙,甲与丙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

B.甲乙之间订立的进口洋垃圾的合同;

C.甲为规避纳税而与乙签订的赠与合同;

D.显失公平的合同。

五、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生效要件,其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须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瑕疵的原因是行为能力欠缺,该种欠缺并未根本性地违背合同法律制度的目的,因此法律允许补正,从而使其有效。而无效合同与合同法律制度的目的相抵触,其缺陷无法治愈,因此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的。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在撤销后才自始无效。不同于效力待定合同在追认前效力无法确定的状态。

(二)效力待定合同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其订立的其他合同都需要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有效,这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该追认权属于形成权,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生效,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

(2)相对人的催告权。法律在保护法定代理人的利益,使其取得追认权的同时,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赋予了相对人两项权利,即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该撤销权是形成权。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有撤销权的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相对人。所谓“善意”是行为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而进行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明知与其签订合同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还故意为之,即为恶意,则不享有撤销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无权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还包括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另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这里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例如,出让、赠与、抵押等。权利人追认则合同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无处分权人又未在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合同无效。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情形:①经权利人追认。权利人的追认权是形成权,也就是权利人单方行使追认权,合同有效。②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知识点检验4-6

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A.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超越公司对其限权,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

B.张某将李某寄存在他家的名画卖给王某,所签订的名画买卖合同;

C.李某在张某的胁迫之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D.李某超市无香烟许可证,李某以超市的名义与张某达成1万元的香烟买卖合同。

案例分析4-3

2015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16年7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同年10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问题: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请结合所学的合同法理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