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系统学习,希望同学们掌握如下知识点:
了解:公司的特征及其分类。
掌握:成立公司所需要的法定条件;掌握公司注册资本相关法律的变化;掌握股权转让;公司组织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
难点:股东知情权;异议股东股票回购请求权。
培养:设立公司、运营公司以及解散公司所涉及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
实训:课后运用本章所学知识点进行设立公司的实训。
案例导读
刘某某等诉某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原告刘某某等25人于2015年4月起诉某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前名为某县工业品贸易中心属于国有企业,2004年10月25日贸易中心向某县商贸办上报了《改制方案》,2004年10月29日某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作出了定企改发〔2004〕9号《关于对工业品贸易中心改制方案的批复》,同意贸易中心的改革方案,组建新公司,将原企业净资产房地产平均量化到64名职工名下,作为一次性安置职工的补偿费,退出国有序列。为了偿还原企业银行贷款640500元,64名职工平均每人出资10007.8125元将企业所欠银行的债务清偿,成立了某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即被告。2007年被告在某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时,只登记了11名即第三人(被告公司职工)为公司的股东并列入股东名册,25名原告没有登记注册。综上所述,25名原告参与了改制,并依法向被告履行出资也应当为被告的股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上述25名原告是被告的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②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因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64人无法全部登记注册,故选11人为代表进行登记注册;原告们从未参加股东会亦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故原告们放弃股东资格。
1.公司法对设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有无具体要求?
2.没有参加股东会是否视为放弃股东资格?
3.公司股东是否一定要参与公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