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黄碟”遭遇陕北

论文令人钦佩地回答了其提出的问题。但不幸的是,它提的问题错了。

——斯蒂格勒[1]

借助一个具体法律事件,所谓“黄碟案”(鉴于其最终也未进入诉讼,因此严格说来不是“案件”),以及围绕这一事件的法律话语,本试图梳理一下相关部门法学者在思考和分析这一事件时实际运用的知识。梳理的结论是,当代中国的主流法理话语大致属于学术上的自由主义传统,日益强调保护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包括个人的隐私和价值偏好。但我发现,并以本系统分析论证,这是一种被法律人阉割了的教条化的自由主义,不仅不完整,视野过于狭窄,还太爱重复一些政治正确的法律关键词,对法律事实和重要细节缺乏足够的敏感、考察和分析,对中国城乡社会以及乡村司法和执法的真实语境也缺少关注和理解。一句话,表现了太强的法教义学倾向。

我的批评容易被人指责是以偏概全;但从个案透视整体,我也只能以偏概全。这也不是全无道理,非但“一沙看世界,一花见天堂”[2],而且谁都只能首先从一个视角切入,一般性判断无不首先来自具体经验。甚至,只要不是全数据分析,任何取样分析其实与此的区别也就是100步与50步之别。这种判断会错,我愿意承认这一可能,却不因此就终结讨论,相反更想引发学人的反省,努力开发法律分析的能力,发展中国的法理,更重要的是完善中国法治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