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中“三足定理”视域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邢会强[1]

【内容摘要】 以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为指导,理想的金融监管架构应该是在国务院层面设立一个金融政策委员会,作为宏观金融政策研究与决策机构,并下设三大类委员会:金融稳定委员会、竞争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金融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既要强调稳定,又要兼顾发展,这两大价值目标之间存在张力。为了走出金融监管的治乱循环,应在继续强调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基础上,引入公平价值。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应将自己定位为“金融政策委员会”,应在金融效率、金融安全与金融公平之间求得平衡。同时,为了使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职权法定化,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增设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职权条款,同时,制定“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条例”和“金融稳定法”。

【关键词】 金融稳定 三足定理 金融监管框架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