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视野中的朱子妇女观

近代以来的民族危机使许多学人失去了对传统的同情,他们把民族的落后集矢于儒学,尤其是理学。作为理学的集大成者,朱子(1130—1200)更是招致了有史以来最大的误解甚至攻击。有一个叫舒芜的人,他的言论颇具有代表性:“我从小就养成一个观念,就是我多次表白过的那句话:反儒学尤反理学,尊五四尤尊鲁迅。”[129]请注意,他的这番高论发表的时间竟然是2006年6月。遗憾的是,他的“观念”并不见有多少学理的阐述,有的只是谩骂和调侃。这当然是五四反传统的遗产。朱子的言行,特别是关于道德伦常的一些言行,时常受到诸多学者的非难和抨击,特别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一语,成为他迫害妇女的最重要口实和理论污点。然而,为什么人们不对朱子的言论做一点实事求是的考察和分析呢?从社会学研究的视野看,历来的批评者显然是脱离了朱子说话的语境而断章取义。加上封建统治阶级对朱子理论的改造利用和引向极端,朱子就成了罪恶的代言人——反封建自然就要反理学,反理学就自然要反朱子。由于反封建斗士的渲染,朱子就成为了吃人礼教的制定者和守护者。但是,这实际上是违背事实的。

一、“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考原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本是程颐(1033—1107)的发明。程颐认为“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已失节”,娶妇要与身相配,娶孀妇是失节之事。由孀妇是否可娶引出孀妇再嫁的话题,程颐认为孀妇再嫁“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130]。许多学者并未考查程颐对婚姻的全面态度,其实他的观点是:再嫁、再娶均为失节。他说:

大夫以上无再娶礼。凡人为夫妇时,岂有一人先死,一人再娶,一人再嫁之约?只约终身夫妇也。但自大夫以下有不得已再娶者,盖缘奉公姑,或主内事尔。如大夫以上,至诸侯天子,自有嫔妃可以供祀礼,所以不许再娶也。[131]

程颐不仅规约女性不许再嫁,也对男性提出了不许再娶的要求,男女忠诚是双方的,义务是对等的,可以说这是很进步的观念,符合了现代婚姻观念。但程颐的这一论述历来被人忽视,人们只说他不许孀妇再嫁却绝口不提他也反对男子再娶,这是不是有点隐匿证据为不德之嫌呢?在《程氏经说》中程颐又重申:

男女之配,终身不变者也,故无再配之礼。大夫而下,内无主则家道不立,故不得已而有再娶之礼。天子诸侯,内职具备,后夫人已可以摄治,无再娶之礼。[132]

考察程子之意,当是要约束士大夫,乃举孤孀为例而勉励强调士大夫之守节持道。清代有一位很有些现代意识的学者叫徐继畬,他专门对程颐这一说法做了很精辟的分析:

夫礼制因时而变,风议因时而发,宋承五季之后,世风靡靡,夫妇一伦轻亵已甚,故伊川立此严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为愚夫愚妇言也。周制同姓者百世不同婚姻,夏商以前五世即通,将执周道而议夏商之渎伦,可乎?故执孔氏之家法而訾伊川,妄人也。执伊川之论而疑孔氏不更甚乎?《柏舟》之节,桢干人纪,夫妇一伦,赖之不坠。伊川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者,匹妇能毅然行之,诚令典之所重,志乘之所必详,苟有其人,宜竭力表章焉。不能守而改醮,亦常情耳,彼固为贤,此亦中人,未为不肖也。[133]

徐氏深入分析了程颐立论之深意,程子意在规范人伦纲常,正夫妇之道以为天下之始,确立士大夫婚姻之理想。但学者从未关注程颐对男子的要求,而一味指责他苛求女性,是典型的断章取义。他还指出,礼制、风俗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后人不能用自己的标准和观念去要求和非议古人。此外,他还指出,程子的这一要求也不是为下层百姓所设,更不是完全针对妇女而言。

我们再看现实中程颐对待妇女再嫁问题的态度,他在《先公大中家传》中记载其父“取甥女以归,嫁之”,并盛赞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134]由此可见程颐对妇女再嫁充满了同情的了解,并没有以理杀人。

二、朱子对待妇女之态度

朱子论及“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凡两处,一见于《近思录》,他和吕祖谦选取了程子“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一条目入“家道”章。《近思录》编纂本为汇集理学诸家思想为一编,作为理学之进阶。朱子《与陈丞相别纸》云:“伊洛文字亦多,恐难遍览。只前此所禀《近思录》,乃其要领。”[135]朱子《答或人》云:“《近思录》本为学者不能遍观诸先生之书,故掇其要切者,使有入道之渐。”[136]这些材料阐明了朱子编《近思录》是要辑录北宋五子重要思想。《近思录》“家道”一章意在定家道伦常之纲要,此条“以其义理正当,可作行为之范”,[137]朱吕辑录入书以为人伦规范。但论者一般忽略朱子还辑录程颐父亲取甥归嫁一段同入“家道”章。朱子若果是宣扬禁止孀妇再嫁,这一矛盾的材料大可不载。此段材料的选辑无疑包含了朱子处理现实生活中孀妇再嫁问题的态度,朱子对孀妇还是充满人情味的。这些现象,无疑反映了从程子开始就已经发生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一种紧张。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朱子援程子此论入《近思录》,目的不是为了宣扬禁止孀妇再嫁。

朱子唯一一次引用“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论述人事是在《与陈师中书》中,深原朱子此书,可以考见朱子本意,而避免断章取义之害。朱子信中云:

自明之亡,行且期矣,念之怛然,痛恨如新。……朋友传说令女弟甚贤,必能养老抚孤,以全柏舟之节。此事更在丞相夫人奖劝扶植以成就之,使自明没为忠臣,而其室家生为节妇,斯亦人伦之美事。[138]

文中“自明”是郑鉴的字,与朱子性情相投,朱子盛赞“自明之为人凛乎其有古争臣之风”,二人“一语定交”。郑鉴死时年仅三十八,朱子闻讣“词与泪而俱扬”,[139]特作祭文沉痛哀悼亡友。郑氏妻是陈师中的妹妹,郑鉴亡故将近一年,大概是朱子风闻陈氏有议再嫁之事,朱子致书陈师中希望他能劝说其父亲前宰相陈俊卿,让女儿守节不嫁以“养老抚孤”——赡养好郑鉴的父母和抚养郑氏遗孤成人——以“全《柏舟》之节”。朱子信中还引程子“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语劝陈师中女弟守节,并认为这是知经识理之君子应当明白的道理。朱子还希望借前宰相陈俊卿名位整顿风教,[140]敦化天下,他说:“丞相一代元老,名教所宗,举错之间不可不审。”

朱子不仅通过陈师中婉达此意,还特意致信陈俊卿直陈心迹,云:

自明云亡,忽将期岁,念之令人心折,其家想时收安问。熹前日致书师中兄,有所关白,不审尊意以为何如?闻自明不幸旬月之前,尝手书《列女传》数条以遗其家人……其所以拳拳于此……正以人伦风教为重而欲全之闺门耳。伏惟相公深留意焉。[141]

朱子《与陈丞相别纸》,要陈俊卿以人伦风教为重。他是要借助前宰相陈俊卿的名望,扭转世俗不顾亲老孤弱而改嫁的习俗,就是要“以人伦风教为重,而欲全之于闺门”,收到扭转习俗的效果。其实这件事更多地蕴含着朱子对朋友郑鉴的深情,对他辞世后亲老子弱的担忧,而绝不是对妇女自由的剥夺。朱子以教化的名义劝说,只是一个婉转的说法。朱子的劝说没有起作用,后来陈俊卿女儿携子改嫁名士罗点,其父兄听其改嫁,当然不是出于程颐所说的贫穷寒饿,而是出于不违人情的考虑。

研究朱子妇女观者经常引用朱子此条材料以逞论述之快,从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始,到现今众多的同类著作,无不认为朱子的话是影响一代风气的言论,认为妇女重贞节的观念,经程朱的一度倡导,宋代以后的妇女生活,便不像唐代以前了。认为宋代正是由不注重贞节到注重贞节的转变时期,妇女改嫁成为社会禁忌。这实际上不符合事实。

朱子构建理学大厦,高举儒家伦理价值以反对佛道二家学说,理论上建构起天理人欲二元对立之伦理价值标准,实践中执此以为准绳,“行于家者,奉亲极其孝,抚下极其慈,闺庭之间内外斩斩,恩义之笃,怡怡如也”。[142]朱子是真道学,不是伪道学。在对待妇女家庭问题上我们可以考见其学说之基本价值。朱子认为婚姻是“别男女、经夫妇,正风俗而防祸乱之原”的方法。[143]所以朱子外任常以风教为己任,整顿风教,移风易俗,其中以临漳为最著。临漳民间私创庵舍,女道与人奸通,败乱风俗。绍熙元年(1190)八月,朱子颁布《劝女道还俗榜》严禁女子随意出家。朱子指出佛教盛行的严重后果是毁败父子、君臣之纲纪,直接威胁到人类自身生产,“不过百年便无人种”。又出家之人庸下,不能真正践行佛教教义,以致和尚无不盗人之妻,尼姑无不肆为淫行,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朱子要求女道还俗以复先王礼义之教,以遵人道性情之常,革淫乱之污俗。朱子以夫妇为人之大伦,要求男有分,女有归,男正乎外,女正乎内。以此身修家齐,风俗严整,人心和平,百物顺治,达致天下太平。[144]朱子把家庭当作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根本要素。家庭伦理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所以要求正家道以正人道,对违背家庭伦理的事毫不假贷。朱子临漳任内不仅禁止随意出家,还整顿伦理纲常,颁布《揭示古灵先生劝谕文》整顿家庭伦常,要求百姓做到“父义、兄友、弟敬、子孝、夫妇有恩,男女有别、子弟有学、乡闾有礼。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婚姻死丧,邻保相助”,对那些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等善人善行予以旌赏。指出夫妇应当贫穷相守,患难相共,反对“弃妻不养,夫丧改嫁”。[145]朱子不仅对女子有夫丧不嫁的要求,同时对男子提出养家的责任,持论还是比较公允的。陈淳评论朱子临漳事业说:“先生在临漳,首尾仅及一期,以南陬敝陋之俗,骤承道徳正大之化……良家子女从空门者,各闭精庐,或复人道之常。”[146]朱子所努力维护的就是儒家的伦理纲常,从民间完成了对佛教的清算,这与其理论上反佛老相互辉映。

事实上,孀妇再嫁的问题历来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关乎社会风俗与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关于孀妇再嫁而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的记载史书上代不绝书。隋代李谔见公卿薨亡,子孙辄嫁卖其爱妾侍婢,于是上书云:“臣闻追远慎终,民德归厚。三年无改,方称为孝。如闻朝臣之内,有父祖亡没,日月未久,子孙无赖,便分其妓妾嫁卖取财。有一于兹,实损风化。妾虽微贱,亲承衣履,服斩三年,古今通式,岂容遽褫缞绖,强傅铅华,泣辞灵几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见者,犹致伤心,况乎人子。能堪斯忍?”这种再嫁实质上是不肖子孙贪图钱财的结果,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从社会学的视角看,这种改嫁严重危及作为稳定家庭孝道的伦理纲常,可能导致社会纷争,以至于朝廷重臣,位望通贵,“平生交旧,情若弟兄。及其亡没,杳同行路,朝闻其死,夕规其妾,方便求娉,以得为限,无廉耻之心,弃友朋之义”。毁弃作为社会交往基础的朋友之道,丧尽廉耻。私德不昌,必然影响公德,所谓“且家理治,可移于官,既不正私,何能赞务”。于是“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醮,始于此也”。[147]当妇女再嫁,威胁到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时,儒家学者提出了他们的诉求,这正是儒家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把道德作为个体融入社会的依据。他们注重家道伦理是对社会安定的负责。

妇女改嫁带来的社会问题比较复杂,除了上述社会伦理与道德的因素外,还与社会的经济与保障问题有关。在生产力还比较低下的农业时代,改嫁对于孀妇个人来说是一种解脱,但对于失去男主人的家庭则是一种灾难,孤老与孤儿将失去生活来源。在社会保障体系根本没有建立起来的时代,一个孀妇的改嫁可能就意味着一个家庭的毁灭。再有就是再嫁妇女往往带来财产纠纷。朱子反对妇女再嫁,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孤老弱子是一种保护,对于社会安定来说是有价值的。朱子与弟子黄榦讨论了一个继母与夫不恤前妻之子的事,前妻子女数人无法生存,便上告官府求救。有司以子告父母,于名分不便,只得安慰安慰他们。朱子却认为官府做得不对,应当“以官法治之也,须追出后母责戒励。若更离间前妻之子,不存活他,定须痛治”。朱子还讲述了他遇见的一个案例,他在浙东赈灾时,绍兴有继母与丈夫的表弟私通,遂为接脚夫,擅用其家业,恣意破荡。其子向朱子告状,朱子开始认为名分不便,后来被这人真情感动,受理了此案,委杨敬仲处理。朱子告诉杨敬仲说:“其父身死,其妻辄弃背与人私通,而败其家业,其罪至此,官司若不与根治,则其父得不衔冤于地下乎?”[148]朱子临漳任上,还处理了一件以不分家名义篡夺寡嫂财产的案件,这个人后来以计嫁其嫂,又以己子添立,并其产业。朱子委派郑承看验。[149]处理了这起侵权案。在以家庭养老抚幼的社会机制下,在生产力还不发达的时代,禁止妇女再嫁有其合理一面不能一概而论。再嫁与否,应酌情而处,方可尽情文之变,乃为尽善。

三、禁止妇女再嫁探源

20世纪30年代,陈顾远《中国婚姻史》指出“夫死不嫁之观念,乃确定于宋兴之后”,矛头直指程朱理学,这基本上成为学界共识。不了解中国婚姻和伦理制度的反传统人士不考情实,往往以现代道德妄加指责,随声附和。其实禁止妇女再嫁不是理学家的专利,其起源甚远,《三国志》记载云:“听君父已没,臣子得为理谤,及士为侯,其妻不复配嫁,毓所创也。”[150]这是可以查考的最早史料。陈鹏曰:“品官妻寡,不许再嫁,实始于此。”[151]由此可知,禁止妇女再嫁本是对贵族妇女的要求,原不为贫民设。并且提倡“品官妻寡,不许再嫁”目的在于敦化社会风气,慎终追远,使亡灵祭祀有人。《宋书·王微传》云:“妇人虽无子,不宜践二庭。此风若行,便可家有孝妇。”“刘新妇以刑伤自誓,必留供养,殷太妃感柏舟之节,不夺其志。仆射笃顺,范夫人知礼,求得左率第五儿,庐位有主。此亦何益冥然之痛?为是存者意耳。”[152]可见,禁止妇女再嫁并不是为了死者,而是“为存者意耳”——还涉及赡养舅姑和抚养幼孤之事,不在于禁止妇女人身自由。唐律无再嫁之禁,唐宣宗始诏“夫妇教化之端,其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153]宋初无再嫁之禁,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八月甲寅,“诏宗室大功以上亲之妇不许改嫁,自余夫亡而无子者,服除听还其家”。[154]由此可见:一,禁止妇女改嫁源远流长,绝非从宋代始;二,禁止妇女改嫁并不是对普通老百姓的要求,而是针对的士大夫阶层。提倡男女平等者多不考史实,胡乱棒杀,难免浅薄之讥。

宋代朝廷对宗室与民间妇女婚姻政策有别,“宗妇少丧夫,虽无子不需更嫁”。遭到宗正汝南王允让反对,认为“此非人情”,并请使有归[155]。事实上禁止宗妇再嫁基本上没有施行。英宗时,宗正司“令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已上,即许为婚姻”。[156]宗室妇女改嫁只是对夫家身份有限制。而朝廷对于民间改嫁是很宽容的,这可以从元祐八年(1093)三月苏轼所上《乞改居丧婚娶条状》得以了解,苏轼指出“近世始立……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之法。既已害礼伤教矣,然犹或可以从权而冒行者,以女弱不能自立,恐有流落不虞之患也”。[157]朝廷元祐五年(1090)秋颁条贯允许妇女改嫁,甚至居丧期间可行婚配,但要求妇女为夫守百日之丧。苏轼奏状对居丧婚娶颇为不满,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还是充满同情,认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处理。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夔路转运判官范荪上奏云:“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庶使深山穷谷之民得安生理。”[158]对民间妇女改嫁不予干预,政策是相当开明的。宋代妇女再嫁的事例很多。在仁宗时,参知政事吴育的弟媳驸马都尉李遵勖妹,“有六子而寡”,寡后多年未嫁,御史唐询抓住此事,竟向皇上控告吴育:“弟妇久寡,不使再嫁。”[159]认为吴育目的在于攀附李氏以求自进。这件事虽是唐吴二人私怨,但可以见出妇女再嫁是一种被社会认可的正常行为。理学兴起之后,改嫁并未成为厉禁,上流社会妇女改嫁不乏其例,如王安石嫁其儿媳庞氏,[160]范纯祐孙女再嫁任氏,[161]岳飞的前妻刘氏再次改嫁,大诗人陆游的妻子唐婉被休后改嫁,刘朔斋与士人争娶理学名臣魏了翁之寡女,[162]参知政事会稽李安简公第四女再适奉议郎章驹,[163]中散大夫周枢长女再适俞世昌,[164]敷文阁待制林保第三女再适吴曦,[165]参知政事李邴第二女再适晁子阖,第五女再适傅伸。[166]史不乏例,姑列此数条以见士大夫之风气,亦以此阐明程朱非以理杀人者。

四、“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价值探索

一种伦理原则的提出必定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在女权运动时代显然会被当作迫害妇女的教条。但以今例古,显然不符历史唯物主义原则。“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作为基本原则来看有其特殊价值。

从社会责任角度看,妇女改嫁涉及养老抚孤的基本伦常,这一点具有普遍意义,属于儒家义利之辨问题,在儒家伦理系统中是常理。汪绂(1692—1759)《读近思录》的阐释颇能尽其味,云:

孀妇不可娶,以自修君子言之。若市井小人何能问此?然或闻程子此章之言为过,则程子此章之言非过也,常理而已。孀妇怕寒饿死而失节,何异于臣怕战而降贼哉?孀妇再嫁,孀妇亦羞之。羞而可为,则亦何不为之有?可以知人道之大防矣。[167]

汪绂从基本伦常出发,把妇女再嫁当作与臣怕战而降贼相提并论,可谓深得理学家注重道德教化之精髓,揭示了这一说法的普世价值。

日本学人佐藤一斋详细分析了妇女再嫁的不同情况,云:

出妇于前夫义绝,嫁固可矣。娶亦无不可。孀妇则义不绝,嫁娶两失节也。世儒一概谓妇人不可再嫁,则无出妇孀妇之辨,甚误。[168]

佐藤一斋把无夫之妇女分为被休和夫亡两种情况,被休的妇女已和前夫恩断义绝,不存在守节之事,而孀妇还有承担赡养舅姑和抚养遗孤的责任,再嫁无疑对上有失孝和对下有失慈之讥,古今一理。这种尽量挖掘前贤思想潜在价值的阐释方式是可取的,也应当是阐释者所当持有的同情的态度。若对一切持批判否定的态度,我们注定不能建设一个新的思想世界。余英时先生说:“激进的革命之所以无法创造出一个新的社会这是因为它不能保守和继承文化传统中的合理成分。”他还引用保守主义者布克(Edmund Burke)的话说:“一个国家若没有改变的能力,也就没有保守的能力。没有这种能力,他将不免冒着一种危险:即失去其体制中它所最想保存的部分。”[169]这正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知识界的痼疾。

五四以来,朱子因为这句话被学界侮骂,从学理上辩护的人极少。贺麟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于《宋儒的评价》中指出:“伊川的错误并不在于提出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概括的伦理原则,只在于误认妇女当夫死后再嫁为失节……若单就其为伦理原则论,恐怕是四海皆准、百世不惑的原则,我们似乎不能根本否认。盖人人都有其立身处世而不可夺的大节,大节一亏,人格扫地。故凡忠臣义士,烈女贞夫,英雄豪杰,矢志不二的学者,大都愿牺牲性命以保持节操,亦即所以保持其人格。”[170]

已故海外学者陈荣捷先生辩解最力。首先,陈荣捷认为当时男尊女卑,所以道德要求也有等差,指出“吾人不能以二十世纪之标准,以评定宋代之习俗”。其次,他指出程颐之言是恒常之理,引用汪绂《近思录注》语谓:“孀妇怕寒饿而失节,何异于臣怕战而降贼?”此乃“人道之大防”。再次,陈荣捷指出程颐之语是就大原则而言,至于实际情形,仍有经权的考虑,寡妇宁死不改嫁在当时是极高理想,非常人能做到的,所以须承认人有不能尽人欲,而行天理的。[171]

诚如陈荣捷先生所言,朱子所说妇女不再嫁只是一种理想而已,朱子所谓“大纲恁地,但人亦有不能尽者”。[172]这是儒家所谓“经”,是常道。而处理现实孀妇问题常常用“权”,是变通。正如孟子所谓:“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173]经与权是儒家思想一大关键,朱子与学生赵师夏讨论的一个司法案例就是用权的典型例子,这正可以看出他对妇女的真实态度。这个案例讲的是建阳县一个妇女,丈夫无法养家,父母欲取以归,县官最后判准他们离婚。有人认为“夫妇之义岂可以贫而相弃,官司又岂可遂从其请”,颇不考情实,不知变通。朱子则曰:“这般事都就一边看不得。若是夫不才,不能育其妻,妻无以自给,又奈何?这似不可拘以大义。只怕妻之欲离其夫,别有曲折,不可不根究。”[174]朱子颇为通情达理,考虑了具体情况,对案中妇女充满同情心。从这一事实来看,朱子对待妇女问题充满了人情味。朱子曰:“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则为之制礼以处其子,而母不得与其祭焉,其贬之亦明矣。”[175]孀妇再嫁未能尽到为母之责,所以改嫁之母不能参加丧祭之礼。朱子评价唐朝皇族后宫淫乱之事说:“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176]朱子在对待男女关系问题上还是相当开通的。

在程朱理学思想体系内,“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还涉及天理人欲之辨,与迫害妇女无关。人生处世有根本的道德准则,这是理学家所谓的义理,这就是“节”。不顾大节而让欲望恣行,会导致个体甚至社会系统的崩溃。人有各种欲望,尤其是不正当的欲望得不到节制是可怕的,社会上各种犯罪现象就与欲望的泛滥有关。儒家采取道德主义态度,努力把个人欲望纳入公共道德的范围,在利与义不可兼得的时候,要求个人能舍生取义、杀身成仁。朱子称这种道德主义态度为“存天理,灭人欲”。朱子的妇女观在哲学根源上与朱子理本体论、天理人欲(或道心人心)的心性论、主敬涵养的修养论密切相关。“饥寒怕饿”是“人欲”的具体表现。朱子认为应事接物稍微不合道义(天理)就是“人欲”,但是人欲不包括人正常的欲望,朱子从不否认人的正常欲望,“灭人欲”是要消除人的私欲,消除危害他人与社会利益的那种欲望。“孀妇不再嫁”应当包含不以私欲害大义,有合理的伦理价值,体现了朱子思想的天理论。道德内容是具体的、历史的,根本没有抽象的道德,在家国伦理一体的时代,维护家道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关键。任何时代个人的道德完善都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不管这个时代道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每一个人真能做到灭弃他的私欲,所欲有道,这肯定是个理想社会。

再从程朱思想内容来看,程朱确立了理本体论、心性论、修养论,重建了儒学的权威和一统局面,对于维护华夏文化的传承建立了卓越功勋。朱子一生的著作繁富,从没有专谈什么妇女守节的问题,涉及女人的言论极少。朱子说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绝对不能理解为是朱子针对妇女而提出的。朱子的一整套理论学说可以用“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几个字代替他的思想宗旨,可以说他的学说是做人的哲学,是教导人做一个杰出的人、高尚的人、了不起的人、伟大的人。朱子本人从没有针对妇女提出些什么具体要求,朱子更没要求女性要比看待生命还重要地看待自己的贞操。这里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更主要的是针对知经识理之君提出的,是高扬士人刚健挺拔的道德理性和节操意识。节不是指贞操,是指一个人的气节与骨气。“失节”重于“饿死”,“气节”重于“生命”,这涉及一个人的人生观、生死观的问题,这是对男人的更高层次的精神要求。程朱“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说是特殊场合提出的,是针对士大夫而发的,乃举孤孀为例而勉励强调士大夫之守节持道。学者不于程朱贡献及其理论的现代价值等大处用力,而锱铢于特定场合所论妇女再嫁问题,实在是舍本逐末,非学术正途。

再从儒学思想大系统来看,孔子倡“杀身成仁”“匹夫不可夺志”,孟子论“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司马迁泰山鸿毛之说,可以说与程朱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一脉相承的,都是针对知经识理的君子提出来的道德规范。“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一种崇高的品德与境界,是儒家思想中自强不息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决绝精神与信念,是“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不同流合污的高尚气节,是“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大丈夫的骨气。从这一角度来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对信仰的执着追求,是一种守死善道的精神,具有刚强坚毅的浩然正气,是我们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唯守此大节方可立于天地之间而不朽。

圣哲往矣,而精神犹存,一个世纪以来的批判儒学风潮差不多动摇了我们民族的根本,我们已经很少有人真正了解传统,随声附和的漫骂时而可见。提到朱子,人们只知道受到恶意宣传的“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并不了解朱子的本义,当头棒喝,认为这是朱子提出的罪恶的“反人类”的语言,礼教吃人甚嚣尘上,朱子就成了迫害中国妇女的罪魁祸首。以革命的名义剥夺了思想者思想的权利,这是一个民族的悲哀。程朱提倡孀妇守节的主张是有特殊背景的,批判者不探究其中具体情况就横加责难,是缺乏学者公心的。其实人们忘了程颐、朱子也不赞成男子再娶。当然,历代统治者借理学之名恶意地将有限的真理无限地扩大化,把一种理想化的道德精神制度化、强迫化,使得守贞操和夫死守节成了妇女必须恪守的义务,这就使事物走向了反面。但这样的过错怎么可以诿罪于程朱理学的创始人和集大成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