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

民事检察权作为一项极具中国特色且历史相对较短的权力,在我国民事程序立法乃至整个民事司法的演进过程中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回顾立法的时间线索,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将民事检察监督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到1991年正式法典新设民事抗诉制度,再到2007年局部修法时对法定抗诉事由的扩张、2012年全面修法时对民事检察制度的全方位革新以及2017年对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认可,在这三十余年的演进历程中,民事检察权一直在理论争议、实务创新、司法政策以及立法修正的相互碰撞下交错发展。然而遗憾的是,由于一直未能形成契合权力属性和制度原理且具有共识性的理论体系,致使作为三次修法“交集”的民事检察权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仍旧面临着程度不同、内容各异的争论和质疑:在宏观层面,对于民事检察权的内涵外延、本质属性、权能类型以及适用对象等核心问题长期缺乏清晰的认识;在微观层面,对于各类民事检察权能的行使条件、程序配置、具体规则、法律效果以及救济机制等基本问题长期处于粗疏和混乱的状态。在此背景下,对民事检察权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理与规范相链接的系统研究,便具有了相当的必要性和积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