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书是教育部2013年人文社科资助项目“文化(产业)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编号:13YJA820077)的最终成果,并曾获得北京印刷学院的重点项目支持。从课题设计到最终交稿,对于将近五年的研究与写作过程,我们很想把它比喻为一次“探险”:好奇与探求、担心与懊丧、激动与兴奋,可以说,五味杂陈。

很明显,课题缘于法律实践之需要。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历着一个文化大发展的历史时期,而且,这种局面还将继续。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我国文化领域的法律实践却难如人意:文化发展急需依法治理,而我国相关立法却严重不足。我国只在少数文化领域颁行了成文法,大多数领域的治理是依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文件。已有的法规零星散乱,缺乏相互衔接的体系性。

相应地,我国文化法学术研究也难免显得比较薄弱。著述不丰,研究深度与系统性都有待加强。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又急需强化文化法的教学与研究。很多高校设置了文化产业与管理方面的专业学科,开设了有关文化法律法规的课程。但就市面可见的相关教材来看,大多是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支离破碎的介绍,完全不能满足一个学科的需要。

当然,对于文化法治与学术研究的缺乏,人们没有无动于衷。我国立法机构、行政部门、文化从业者,当然还有众多的学者,已经在为改变现状而努力。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我们就欣喜地发现:十余年来,除了越来越多的论文问世,中央有关部门曾多次组织有关文化法的课题研究,超过几十个政府部门、高校与科研机构参与其中,完成了高达几百万字的科研成果,涉及文化法治的方方面面。

所以,当我们就此申报课题资助时,心中充满信心;当申请相继获得学校和教育部的批准时,更是难抑心中的兴奋。

但是,我们之所以充满兴奋,然后却又忧虑不断,是因为我们开启了一次探险:通过文化法律的基本理论研究,为文化法学科建设,也为文化法律实践做一些基础工作。而学术界都知道,基本理论研究往往吃力不讨好。

我们一直怀抱着一个美好的目标——通过全面论证,让一个体系性的文化法学科矗立起来;同时,在整体性的体系框架背后,我们要力争透视文化法的法理逻辑——至少,一部关于文化法学基础理论与体系的论著应该避免被写成各类法律、法规、法条的分门别类的罗列和汇编。那么,如何解构我们想象中的文化法体系,又如何寻求文化法背后的学理逻辑,成了贯穿于整个写作过程的纠结和迷惑。

几经修改,我们最终形成了一个宏大且貌似完美的研究方案——计划中的研究内容包括两大部分:总论和分论。文化法总论包括文化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体系构成以及简要的历史回顾等;分论(一)的展开以文化法的基本逻辑为线索,包括文化权利保护法、文化管制法以及文化促进法;分论(二)包括各个文化领域或机构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电影法、图书馆与博物馆法、演出法、网络法以及文化遗产法等。

而现在,我们只能说,期待中的目标最终只是大致实现了;而与此同时,更多的问题也只能留待将来了。

面对现在这个与理想目标尚有不小差距的“半成品”,回顾写作中反复思量的重点与难点,我们想作一些简要说明和解释,希望读者诸君借以理解作者的若干感受,也期待各路方家不吝指教。

首先值得一说的是,研究中,我们曾面对一个根本性的质疑:“文化法”这一个概念,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或学科,是否真的存在?比如,向某些核心期刊的投稿石沉大海,有些杂志的编辑善意地提出质疑:这样的研究选题,要么是一个开拓,要么就根本不成立——我们不知道这是不是其退稿的托词。而且我们也发现,国内外以“文化法”为题的文献非常少。但我们自己一直坚信这一选题的合理与必要。资料虽少,却不等于完全没有,也正表明其存在值得研究的空间。国内已经有人在论述文化法律问题、并呼吁文化立法。我国台湾地区已有高校成立了文化法研究机构。国外文献中不乏cultural law这一词语,也早已有不少人撰写所谓艺术法/art law的论著,美国已出版过厚厚的有关艺术法的教材。尤其是,有关文化诸领域的法学文献更是丰富的,如出版法、广播法、电影法以及文化遗产法等。我们相信,这些零碎而丰富的资料,为进一步的系统性整合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课题本身的第一个难点是,如果就纯粹概念化的角度来说,文化法所调整的对象是文化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是,什么是文化?尤其是,什么是文化法意义上的文化?本书对此进行了多方面的辨析,最终采纳的是一种外延范围最为狭义的文化,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谓文化事业、文化产业。而这也正是一段时间以来各界关注的文化法意义上的文化。

文化与媒体、传媒之间,继而,文化法与传媒法之间是何种关系?就此我们尝试对几个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实际上,文化与传媒两个术语虽有区别,但这种区别可能微乎其微,甚至只是一种使用习惯的差异,如行政管理领域对文化与新闻出版广电的区分。比如,多数人可能将图书馆、艺术作品归入文化范畴,但它们也都无非是信息传递的渠道,因而属于传播媒介。所以,说它们紧密相连也好、交叉重叠也罢,其实,在法律规范的视野下,文化法与传媒法可以被视为拥有相同的规范领域。

面对任何一个法律领域,法学者绝对不可回避的,是属性之问。这就是说,文化法是公法,还是私法?其实这样的问题早已存在于其他领域,如科技法、环境法等。经简要论述,本书采纳的研究路径是将文化法作为公法——狭义的文化法。

在具体的文化部门法的专论部分,本书仅仅涉及了三个领域,即广播电视法、电影法和文化遗产法,这似乎显然不够:本书没有论及最为古老而又面临发展新机遇的出版行业,未涉及正当走红的互联网络,也未涉及图书馆与博物馆法、演出等。理由何在?我们的确对这些领域的法律问题和现有制度有过思考,但最后没有纳入。其主要原因是,综观世界文化法律实践,广播电视、电影和文化遗产三个领域都有相当多的问题需要法律规制,各国也确实在这些领域形成了比较发达的规范体系(我国亦然)。并且,国际、国内还在这三个领域形成了相当的学术积累。所以,此三者不可或缺。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出版法虽然古老,但至今并未形成、也不可能产生自成体系的法律规范。网络法治固然必要,但传统的文化法治原则完全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如对于有害信息、淫秽品的管制等),而特殊的网络文化法是不存在的。图书馆与博物馆属于公共文化设施,应适用文化促进法、公共文化保障法的一般法律规范,有关特殊问题多属政策调整。另外,关于演出法(甚至还有图书馆与博物馆法等),法律实践与文献资料的不足是我们研究缺乏的重要原因,希望以后有机会再作弥补。

比较所搜集的文献资料,不难发现,我国有关研究文化法的论者大多来自各文化领域,如广播、出版、电影以及文化遗产等领域,不少优秀的论述出自文化领域的官员之手,而法学界关注文化法研究的人偏少。并且,与我国法学整体上已经达到的研究水平相比,文化法的研究深度有一定的差距。这给人的感受是,法学学者们的学术步伐远远落后于文化行业的发展,无法满足文化法治的需要。

2016年,我国文化领域的两部重要立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先后获得通过,文化界上下普遍表达着其道喜致贺之情。此时此刻,我们的感受却是复杂的。一方面,我们体会着比普通人更为强烈的喜悦,因为这让我们感受到这部书稿因时应事的意义;另一方面,我们的心头难免添加一份沉重的压力感:在我国法律实践已经迈上一个新台阶之后,我们的研究又该如何作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当然,这只能留待以后了。

我们的研究与写作曾得到来自不少人士各种形式的支持与帮助。在此尤应铭记的是,我们愿把深深的感谢献给如下诸君: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朱兵主任,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魏玉山院长、张凤杰主任,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法规司许炜处长,文化部法规司王鹤云处长,北京印刷学院教授张志林女士、张书勤女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孟庆瑜先生,河北廊坊师范学院教授向淑君女士,《北方法学》杂志社赵立程先生,《新闻爱好者》杂志社施宇先生等。当然,文责自负!

是为序。

周艳敏 宋慧献

201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