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美国宪法中的德先生与赛先生

一、德先生、赛先生与美国宪法

近一百年前,面对内忧外患积弊重重的旧中国,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喊出了德先生与赛先生的口号。在《新青年》的发刊词里,陈独秀先生慷慨激昂地为德先生与赛先生辩护:“西洋人因为拥护德、赛两先生,闹了多少事,流了多少血,德、赛两先生才渐渐从黑暗中把他们救出,引到光明世界。我们现在认定只有这两位先生,可以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学术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1]

无独有偶,在两百多年前的美国制宪期间,德先生与赛先生也支配了美国宪法制定的讨论。面对独立战争后松散的邦联,美国的国父们一方面希望宪法以德先生或民主为基础建构联邦政府的权力,将联邦政府的权力直接建立在人民的民主意志,而非各州或各邦的意志之上[2];而另一方面,面对制定一部史无前例的新宪法的机遇与挑战,美国的国父们也将宪法视为赛先生或科学理性的化身。他们希望,宪法所选择的政治制度建立在“反思和选择”,而不是“机遇与强力”的基础上。

德先生与赛先生的二元框架不仅仅支配了美国宪法的制定,在后来两百年间的宪法实践中,这种德先生与赛先生的二元框架也如影随形,在一系列重大宪法问题上支配着美国宪法的争论和思考。在美国宪法实践与宪法理论中,一方面,很多法官和学者强调宪法的科学性,认为对宪法的解释应当以科学理性的宪法解释为准;而另一方面,在其他法官和学者看来,对于宪法的解释则应当更多地强调宪法的民主性,在宪法具有争议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宪法的解释应当以大多数人的民主意志为准。

二、德先生与赛先生的想象

德先生与赛先生为什么会支配美国宪法的实践与讨论?其根本原因在于,宪法并非一种外在于人的客观事实,而是一种内在于人类意识的人为建构。对于美国宪法,我们的第一直觉可能是:美国宪法是一种外在于人的客观事实,是一部在美国国家档案馆或各类网站上可以查到的文本。在这种观念看来,似乎只要对这类文本进行独立的研究,就能探寻到宪法的真谛。然而,一旦在具体的政治生活中思考美国宪法,我们就会发现,宪法无法独立于人而孤立存在。当人们解释宪法时,宪法解释其实依赖于人们如何看待和想象宪法。

以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同性恋婚姻判决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Obergefell v.Hodge)为例。对于美国宪法是否保护同性婚姻,通常的想法是认为美国宪法存在一个客观答案,只要循着某种宪法解释方法就能发现客观存在的宪法答案。但实际上,美国宪法是否保护同性婚姻更多取决于人们如何看待或想象宪法。如果人们采取德先生的视角来想象宪法,将宪法和法律视为人民民主意志的体现,那么只要宪法中没有明确的关于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关于婚姻问题的决定权就属于“人民的民选代表,而不属于五个被授权根据法律解决纠纷的法官”[3]。相反,如果人们采取赛先生的视角来想象宪法,那么宪法解释者就可能通过对宪法科学理性的解释而推导出美国宪法对婚姻自主权的保护。

事实上,不仅宪法解释依赖于人们如何看待和想象宪法,就连宪法本身的效力和正当性也依赖于人们如何看待和想象宪法,依赖于人们采取德先生的视角还是赛先生的视角。例如,在阿克曼所称的宪政时刻,当总统或国会乾纲独断,在高度的民意支持下以违反宪法具体条文的方式作出政治决定,这时候宪法条文是否仍然具有约束力?总统或国会的政治决定是否具有正当性?对于这样的问题,如何看待和想象宪法也决定了问题的答案。如果采取德先生的视角,将宪法想象为人民民主意志的化身,那么政治对宪法具体条文的违背并不必然意味着政治决定的非正当性。相反,如果采取赛先生的视角,将宪法想象为遏制民主的科学理性,那么违反宪法具体条文的规定显然是不正当的。

基于这种认识,本书的前半部分以德先生与赛先生为思考框架,努力深入到美国宪法理论的内部,以求全面理解美国宪法学者以及美国人民对于美国宪法的结构性想象。在某种意义上,如何理解美国宪法中的德先生与赛先生的对立与紧张,如何解决美国宪法中的德先生与赛先生的矛盾,构成了美国宪法理论的核心。

三、政治神学与政治哲学视野下的德先生与赛先生

我们必须意识到,德先生与赛先生的二元框架并非在美国宪法或现代社会中才出现。如果我们往前追溯,会发现这一对立范畴有着更为久远的历史与思想渊源。在基督教的教义中,就有关于为何应当遵守圣经的意志论与理性论的争议。在强调意志论的一方看来,圣经的权威来源于上帝的意志,遵守圣经是因为其体现了上帝的意志。而在强调理性论的一方看来,遵守圣经是因为圣经中包含理性,通过遵守圣经,人类可以尽可能地理解和接近上帝所创造的理性秩序。在某种意义上,当代美国宪法中的意志论与理性论之争可以说就是基督教教义之争的延续。只不过在现代美国社会,上帝的意志已经为人民的民主意志或者说德先生所替代,而上帝所创造的理性秩序则为现代理性或者说赛先生所替代。

在这个意义上,要真正深刻地理解美国宪法,就有必要跳出美国宪法理论的固有框架,以政治神学的视野来思考美国宪法中的德先生与赛先生。在本书第五章中,我将美国现代社会作为一个“神学”共同体来加以理解,指出美国政治和美国宪法是神学政治的延续。在某种意义上,美国社会并非一个完全启蒙的社会。相反,当代美国社会更接近于“神学政治体”或柏拉图意义上的“洞穴社会”。只不过在现代社会,对上帝的信仰变成了对人民的信仰,而对神学理性的依赖则演变成了对法律理性的依赖。因此,在当代美国社会,所谓的德先生的实践是“神学政治体”中的民主实践,而所谓的赛先生的理性则是这种“神学政治体”中的话语实践。只有将美国宪法中的德先生与赛先生放置在这种政治神学或“神学政治体”的视野下,我们才能更为深刻地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

顺着这一逻辑分析,本书在最后借用了施特劳斯学派的政治哲学理论对美国政制中的德先生与赛先生进行了分析。如同我们将在本书中看到的,施特劳斯学派也同样将美国社会视为一个“洞穴社会”,将美国社会中的德先生与赛先生视为是洞穴社会中的民主政治与话语实践。然而与政治神学的研究方法不同的是,施特劳斯学派的政治哲学研究不仅仅希望“解释世界”,而且希望“改造世界”。对于施特劳斯学派来说,既然现代社会仍然处于“洞穴社会”,那么现代宪法或政制之中所谓的德先生与赛先生都必须被重新思考。在施特劳斯学派看来,一方面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代美国社会处于洞穴社会的现实,引导一部分社会精英以更高的理性来代替现代“洞穴社会”中的理性。而另一方面,施特劳斯学派也指出,有必要培养社会精英的政治技艺,以求得在一个民主的“洞穴社会”中进行较好的政治实践。

对于施特劳斯学派“改造世界”的政治努力,本书在最后的总结中表达了质疑。在本书看来,试图通过哲学真理来改造宪法与政治,这多少显示了政治哲学家的僭越和天真。且不说政治哲学家是否能够通过理论来发现政治的技艺,从而“改造世界”,即使政治哲学家能够发现这种技艺,现代社会也丧失了让政治哲学家来制衡民主的基础。

然而从另一个层面,施特劳斯学派的理论的确给我们提出了关键性的问题:如果说哲学家早已经丧失了制衡民主的能力,柏拉图所谓“高贵的谎言”早已经没有存在的现实基础,是否现代社会的法官和法学家们集体无意识地承担起了这一责任?是否宪政与法治才是现代社会中必要的“高贵的谎言”?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法学特别是宪法学又应当如何处理现代洞穴社会中的德先生与赛先生?

或许,本书仅仅是这个问题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