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学(上)(第二版)
- 刘艳红
- 7字
- 2021-03-24 12:56:10
第二编 犯罪论
第四章 犯罪概述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有形式与实质之分。形式的犯罪概念从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着手给犯罪下定义,即将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与之相反的,是实质的犯罪概念。西方思想家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犯罪人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而实施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因此犯罪是出于不道德的动机而实施的不道德的行为;犯罪是违反社会的怜悯和诚实的两种道德情感的行为;等等。
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1926年《苏俄刑法典》也规定:“目的在于反对苏维埃制度或破坏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行为。”20世纪30年代末,原苏联法律研究所集体编写、供法律高等院校使用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在该书第3版中,除指出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之外,还指出了像罪过、应受惩罚性这样一些特征。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规定:“凡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政治和经济体系,侵害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利和自由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刑事法律规定的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这个概念可以说是典型的将形式与实质的犯罪概念统一起来的混合型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受原苏联刑法的影响,采用了混合犯罪概念的立法。1979年《刑法》第10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既规定了犯罪的形式法律特征又规定了犯罪的实质社会特征,它无论是从逻辑结构来评判还是从法律概念体系的独特要求来看都是合理的。规定在这一犯罪概念之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但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相反,它还通过发挥其自身的刑法解释机能,使得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得以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