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二

霍存福

王占通师兄发来书稿,嘱我写个序。师兄出书,是我祈愿;写序,则颇忐忑。乐于看到师兄出书,一则是不愿师兄的思考成果被长期埋没,二则也能多少弥补一下师门内原已约定好而未能完成或未臻圆满的缺憾。

与占通师兄本科同班,1981年年底一同考取研究生。他学思想史,我学制度史。因乔伟老师调往山东大学,学校、系里不同意我转学,遂在校内转专业、转导师。这样,与占通师兄共同师从栗劲先生,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1985年我们留校任教时,为便于学科专业发展,师兄专事法律思想史教学与研究,我则回归法制史教学、研究。1989年,师兄调往出版社工作,法律思想史遂无人专治;加之,后来全国性的课程调整,中国法律思想史变成选修课,我及后来者们便专注于法制史,再无精力与兴趣涉足法律思想史了。尽管好多时候避不开,仍要回到这个领域的问题和材料上。

师兄心气颇大。在校时,就希望形成法律史研究的吉林大学学派——以栗劲先生秦律与法家思想研究、汉律与儒家思想研究以及先秦礼法研究为基点和主干,经由我们及师弟们的发挥、扩充,成为融思想、制度研究于一体的研究门派与特色群体。但这一设想没能完成,先生逝去,师兄弟们先后调离吉林大学,人少势薄,难成气候;法制史研究和教学,虽然尽可能地发扬了栗劲等先生们开启的领域及所形成的特色、学风,不过整个实现程度问题多多。比如,法制史教学更多涉猎的是四库“史部”的政书类,经部、子部、集部基本无人阅读与利用了;法律思想史人物、问题,大多不再接触、不再提起,尽管偶尔有个别异军突起之处,但不成系统,无法达成体系性的理解和解释。

如此更显出占通师兄著作的可贵。他在校时,就以勤于思考、勤于写作著称,是最早进入研究者角色的人。本书的大部分篇章,都是他读研及后来任教时的作品。他与栗劲先生读《左传》,互相切磋,让我这个不读《左传》者插不上嘴;他也是最能体会先生思想者,先生每有点拨,往往是他最先领会。像《略论奴隶社会的礼与法》等文章,就是他们共同阅读和互相切磋的结果。而由于专业及兴趣的原因,也使得占通师兄对四库中的经、子、集涉猎尤多。先秦儒家孔子、孟子、荀子,法家商鞅、韩非子,汉代陆贾、贾谊、董仲舒,唐代韩愈、柳宗元,宋代“二程”、朱熹,明代王阳明等,都在他熟读和琢磨范围内;反映在作品上,他对经学、子学的研究成果独多,与此密切相关。系统的阅读,才可能有系统的理解,也才能有系统的思想史阐释。他的思想史研究突破了就片段法律言论而观察法律思想的传统,根据思想家的思想体系整体来研究其完整的法律思想。故而,把中国古代思想家们几无例外地以之作为维护法律秩序基础的道德价值纳入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并主张对道德意识的重视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主线。占通师兄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中国古代道德在法律的建构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充当的角色,论述最详尽,发挥最充分。从先秦儒、道、法家,再到汉儒董仲舒、宋明理学,一路论证下来,希图一以贯之、自成一体。这是他研究的特色,也是本书的特点。

当然,师兄也不偏废制度史方面经典的研读。他也研究《唐律疏议》,撰写《论违礼是唐律的刑事责任依据——兼论中华法系的特点》《地主阶级国家法典的基本原则》等论文;对制度史上的经典问题如“肉刑废复”之争,他也投入了很大精力研究,撰成《“肉刑废复”之争阐发的刑罚理论》等论文。他认为,思想史不能脱离制度,否则思想就无根;制度必得有思想的依据,如此制度的实施方能自觉。思想与制度的融会贯通,是他系统化理解法律史的又一角度。

一直为占通师兄可惜。已经学有所成、训练有素,最应该做研究和教学,却从事了为他人做嫁衣裳的编辑工作。有时想象他,应该是痛苦的。所以,我在吉林大学时,也曾争取他回归学校;但出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再后来,便是学院姚建宗院长出面,请他出任学校兼职教授,希望由此填补法学院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和教学的空档,并请他参与法律史博士学科点的建设事宜。

前几年,我也调离了吉林大学,但缺乏专治思想史的师资,则不只是吉林大学的缺憾。有时禁不住会想到:法制史所涉及的思想性问题,毕竟是肤浅的、表面的、形式的,只能回答历史上有什么、无什么的问题,却不能说明为什么、怎么样的问题。而期望通过法制史的教学、研究,来回答历史上的法律问题,不仅线索难以连结,基本问题都难以展开,更遑论制度的思想根源、历史联系了。因而,没有思想发展脉络、发展线索的法制史,或者说没有思想的法制史,究竟能给学生、给国家、给社会以多少启示?值得深思。法律史学科必须给法律思想史一席之地,必须重视“思想”的“史”的线索梳理,让学生多去想法律或制度的为什么、怎么样的问题,而不只是满足于了解历史上有什么、无什么的问题。深刻性,还得期望法律思想史为我们带来;而法律思想史也确实可以为我们带来某种深刻性。愿以此语与师兄共勉。

2017年9月20日

草于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序二作者系中国法律史学会原执行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原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