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定价和高科技产业

人是否乐意“调用”知识存量,更重要的,是否乐意学习,取决于社会对其拥有的运用知识和技术的能力怎样定价。定价机制不简单,讲起来似乎只是钱、报酬方式和数量的斤斤计较,背后其实是完完整整的一部文艺复兴以来在人本主义基础上从人权、产权到知识产权的现代文明史。

知识和技术的载体是有头脑的人。知识和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载体是企业。因此研究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策略,不能不研究有头脑的人和企业。本文讨论人和企业诸多问题中的一个:市场和企业怎样为掌握知识和技术的人的头脑定价,以有利于知识和技术在经济发展中得到更充分的运用。

定价问题:一般商品和特别商品

北京人都知道大白菜的故事。大白菜是居民的生活必需品,所以当时的政府很有理由地管制着大白菜的价格。管制的结果是,菜农不愿意供应低价白菜,而居民的“需求”又因为低价机制而毫无弹性。于是政府两头忙:一头要督促农民种够大白菜,另一头要组织低价大白菜在城市居民中的分配。后来开放了市场,允许价格反映大白菜的供需形势,价格就开始发挥所谓的资源配置功能。现在,政府再也无须为大白菜忙活了。这个故事说明,定价机制被歪曲,连大白菜都会供不应求。

改革二十多年,关于价格机制对一般商品供求的调节作用,大家的认识似乎一致了。现在的问题是一些特别商品,比如所谓事关国计民生的粮食、油料、棉花,能不能放开由市场价格自由调节,政府和许多经济学家的意见还不那么一致。至于更特别的一些商品,比如货币(其价格是利率),能不能由市场价格机制来调节供求,人们的认识就更有分歧了。但是,今天的政府和中央银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注意主动利用利率杠杆,也是一个可以观察到的事实。

最后一类特别的商品,是否可以由市场价格调节其供求,各方的认识分歧更大。这类商品,包括本文讨论的人的能力,或者说人的头脑。困难的问题,首先还不在于应不应该运用价格机制为这些资源定价,而在于:(1)这些特别的“资源”是怎样一种性质的商品;(2)市场和企业怎样为这些特别商品定价;(3)这些稀缺资源被正确定价之后,社会能不能接受。

本文集中讨论这三个问题中的前两个。根据大白菜的经验,只要解决好怎样定价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最后是可以解决的。

对“能力”定价:重要性何在?

知识和技术的载体是人。但是,人可不是一个被动地“存放”或“保管”知识和技术的“场所”。人是否把他掌握的知识和技术应用于经济过程,以及这种应用的效果如何,至少取决于两个因素:(1)能力,即综合已经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并加以创造性组合或发挥的本事;(2)意愿,就是我们的这位知识和技术的主人是否乐意“调用”其知识存量。

人的意愿是知识和技术能否转化为生产力的十分重要的因素。知识和技术的载体,是具有自主意志的个人。这一点,把知识财富与任何其他物质财富区别了开来。物质财富可以“随便拿走”,但是“臭老九”掌握的知识财富可是拿不走的。他不乐意“调用”,任你天王老子也没有办法。这是知识分子问题麻烦的全部根源所在。当然如果社会制度足够野蛮,也可以“蓄人为奴”。但是根据巴泽尔的研究,即便在奴隶制下,法权上成为奴隶人身主人的奴隶主,也无法做到在奴隶不乐意的条件下,像享用自己的物质财富一样,“享用”“自己的”奴隶的劳动。恩格斯的著作中提到过的罗马时代那些聪明的奴隶在事实上支配着愚笨的奴隶主,现在看来并不是特别费解的事情。

人是否乐意“调用”知识存量,更重要的,是否乐意学习(即主动增加知识存量),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一个基本的因素,是社会对其拥有的运用知识和技术的能力怎样定价。定价机制对头,人就乐意去“启动”知识和技能的存量,并变成经济增长的增量;反之,他不但不生产,还可以“反生产”。这样看来,所谓对人的头脑定价,就是对人的能力定价。对人的能力定价的重要性,完全在于历史已经证明,靠强制和威胁是没有办法动员“能力”资源的。仅仅靠说服(或宗教情怀或意识形态),既不充分,也不可能持久。必须研究的,是平等交易。基本问题是:你在多大程度上启动你的能力资源,社会在多大程度上给你回报。平等交易,就要定价机制。所以定价机制不简单,讲起来似乎只是钱、报酬方式和数量的斤斤计较,背后其实是完完整整的一部文艺复兴以来在人本主义基础上从人权、产权到知识产权的现代文明史。

回到大白菜。政府人为压低大白菜的价格,本质上不是“看轻”大白菜,而是“看轻”生产大白菜的人——北京菜农——的“能力和努力”。你看轻了,人家的“能力和努力”就不充分“供应”,结果就是任你用尽什么办法,还是达不到大白菜满足供应。

高科技、低科技,在这一点上道理是相通的。原则上,真正懂得“低科技”的大白菜供求之道的,也应该懂得“高科技”的发展之道。不过,“高科技”依托的能力定价问题有一些特别,需要作一些特别的探讨。

“能力租”

“能力”资源,作为一种要素投放到市场,有一些特别的经济性质值得注意。限于篇幅,本节只讨论其中的一个特点。这就是,生产“能力”的“成本”与“能力产品”的关系非常难以确定。

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美国流行起来的人力资本理论,通常把“体现在人身上的技能和市场知识的存量”(Rosen,1977,1986),看做是一种未来收入的源泉。更一般的,人力资本经济学家把“以教育、培训和扫盲为基础的工人技能的长期改善”,看做是“生产”人力资本的结果(Schultz,1961,1975)。由于这样的认识,社会用于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投资,就可以在收益率方面同用于非人力资本的投资相比较。但是,事情并没有这样简单。一个直接可观察的事实是,同样的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投资,可以“生产”出不尽相同的、在某些方面差距甚大的“能力结果”。同等学力的学生,日后的能力差异颇大。一些低学历的“天才”,在经济增长中表现得能力非凡。反过来,部分高学历者,虽然投入的成本很高,但终其一生,既没有重大的创造和发明,也没有惊世骇俗的企业家才能。这可以说明,投入的资源和产出的“运用知识和技能的能力”之间,并没有线性的关系。这对于习惯于“成本定价”思维模式的人来讲,要按照“能力”的“生产成本”来为能力定价,实在不是一个好消息。越是“高科技”,越是“知识含量密集”的地方,简言之,对转化已有知识的创造性要求越高的领域,生产能力的“成本”与“产出结果”的关系越难以确定。成本定价法,例如按照学历定薪资和待遇,就越是错误百出。

比较相近的,能力资源有点像矿产资源。我们可以根据矿产的稀缺性和矿产的品位定价,但无从探究和比较不同矿产的“生产成本”,因为我们其实根本不知道矿产的全部生产成本。如果说矿产对于人类经济社会,是自然所赠的礼物,那么那些杰出的头脑,就是文化历史所赠的礼品了。在经济学上严格一点,与其说为能力资源确定一种价格,不如说决定一种能力资源的“租”(rent)。关于“租”的经济学告诉我们,成本对于确定租的水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力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和产权强度。

测度“能力”的困难

能力资源是无形的,因此直接为能力定价(租),首先要遇到测度的困难。矿产在物理上有形,甚至油气田都是如此。但是“能力”无形,于是带来无法直接测度(或者直接测度的成本太高)的困难。经济学家早就发现,凡是涉及对人的能力和努力的测度,问题就比较复杂。由于经济产出品常常是许多要素综合投入的共同结果,要测度能力的贡献份额,就更加困难。其实,许多经济制度安排就是为了解决测度困难而生的。例如计件工资合同,就是通过计量产出品数量来测度工人的能力和努力。计时工资合同,则通过计量工作时间来测度工人的能力和努力。显见的事实是,任何间接的测度办法都会有误差,因为无论产出品数量和劳动时间,都不足以完全准确地反映能力和努力的投入。因此,在任何一种市场性的合约中,总有一些“公共域”(public domain)问题存在。就是说,总有一些误差带来的实际利益,落在一些力量的控制中。

对一般工人的能力和努力的测度误差,带来的后果也许并不严重。但是,在高科技产业中,如果对以下两种能力的测度带来了误差,从而引起能力和努力的供给不足,那么发展高科技,就差不多成为南辕北辙的事情了。

这两种能力,一种是技术创新,一种是将技术创新转化为市场盈利能力的企业家才能。我们首先分析,为什么这两种能力的测度误差常常很大,主要是因为:

第一,技术创新和企业家的能力,由市场的长期竞争来检验。

第二,技术和市场的创新能力的间接测度指标,常常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性的,例如利润指标。

第三,综合性的间接测度指标,反映的是众多投入要素的共同结果,因此发明家和企业家能力的贡献份额,难以独立考核。

第四,这些考核的困难,带来了对经济制度安排的挑战。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仅仅运用工薪报酬制度,没有办法激励技术创新和企业家能力的有效供给。

为什么股权安排是重要的

正是创新对经济产出流的持久的决定性影响,要求在薪资制以外,以企业的股权来作为对重大技术创新和企业家才能定价的基本经济制度。

薪资制的经济特点是事先的“合同性收入”。当企业与员工签订薪资合约的时候,通常包含着一个确定性的承诺。因此,当员工一方完成合约规定的工作义务的时候,企业不论总的经营成效如何,都必须按照合约支付薪资,即使在企业破产的时候,也要首先支付拖欠的薪资。换言之,薪资的领取人对企业的存亡并不负有责任。这类薪资合同,适用于经济行为影响企业成本,并仅仅影响企业成本的主体。

但是股权安排完全不同。首先,它不包含一个确定性的承诺。股权的回报是红利,也就是企业支付了全部确定性承诺后的剩余。有剩余,股东可以分享;但没有剩余,股东也必须“扛着”,直至承受破产的风险。其次,股权不是短期安排,而是与企业生命周期同样长的制度安排。股权是不可退、只可转的制度安排,这保证了持股人的经济行为与企业持久地连在一起。

不难理解,为什么要考虑技术创新人和企业家的股份安排。道理很简单:技术和市场创新的行为,影响的是企业的长远的、不确定的未来结果。对于行为影响长远而影响的方向又不确定的行为主体,仅仅给予短期的、确定性的激励制度安排,必定会发生经济学家们叫做“激励不相容”的后果。股权分享是给发明家和企业家能力定价的主要制度,回避这一点,发展我国高科技产业最主要的资源就会供给不足,正如当年定价机制的错误,导致大白菜的供不应求一样。

理解当代的实践

对于利润分享、认股权、管理层收购(MBO)以及风险资本等,直到对硅谷的优秀头脑大下其注的当代西方企业制度和高科技经济体制的实践,我们有必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借鉴。对于国内的探索,包括公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经理持股、各类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经验,我们更要下工夫研究实践的合理性和所面临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基本的判断是,政府根本无须“发明”什么高明的办法,只要顺应时势,在中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政策,并在与社会各方充分的信息交流中推进有关立法,就可以完成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推进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198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