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让坏人逍遥法外吗?

有人说,现代法律里最大的漏洞就是“疑罪从无”。因为它,坏人得以逍遥法外。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旦出现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时,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的处理规则。听起来好像很深奥,换种说法就很接地气了,说白了就是“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最著名的“放纵犯罪”的案例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O.J. Simpson)是美国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案发前可以说在业界炙手可热。然而,1994年6月12日的深夜,有人在辛普森位于西洛杉矶的豪宅门口发现了两具尸体,其中一具就是辛普森的妻子。警察在后续的调查中,在凶杀现场发现了沾有辛普森血迹的手套、辛普森的血脚印,还在辛普森的卧室发现了他带血的袜子等,在诸多铁证面前,辛普森被列为杀妻的第一嫌疑人,并最终接受了法庭的审判。然而,庭审过程中,检方指控辛普森的证据中被发现存在很多瑕疵,例如,辛普森的大手很难戴进血手套里,案发现场血滴形状都十分均匀、完整等,这些证据中的瑕疵被辩护律师无限放大,最终辛普森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在舆论纷纷认定辛普森是凶手的情况下,法庭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通过陪审团最终做出了相反的判决,让人大跌眼镜。看到这里,想必大家都会觉得“疑罪从无”真是一个碍事又让人不解的漏洞。但到底是不是漏洞,先按下不表。

与“疑罪从无”相对的,古代法律里也有一个所谓的漏洞,就是“刑讯逼供”。因为它,无数好人被屈打成招。

在古代,刑讯逼供是合法的,甚至还是司法的必要环节。最著名的就是《唐律·断狱》,其中规定:“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意思就是案子来了先审审看,审不出来就可以撸袖子开打了,还规定了打人可以,但次数不能过三轮,总数不能过二百,看起来好像残暴中又不失温情。

那么这么大的两个惊天漏洞,为什么不补一补呢?是古代人缺乏智慧还是现代人不明事理呢?

让我们回顾一下法律的定义。每个学法律的人,第一课必定都是《法理学》,在法理学的教材第一章“法律的定义”中,赫然印着几个大字: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恐怕才是解开谜底的关键。

在古代,刑侦手段落后,既没有监控摄像头,也没有网上追逃、手机监听、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在那个年代,坏人的违法成本非常低。不管是落草为寇,还是杀人越货,只要不被抓现行,换个地方隐姓埋名又是一条好汉。所以在当时,打击犯罪、维护秩序是社会统治的第一要务。为了起到震慑作用,冤枉个把人,社会效应也是正面的。而到了现代,刑侦手段有了极大进步,这个时候当政者就会选择宁可放纵十人也不冤枉一个,因为冤枉一个人的社会损失造成的影响远大于放纵十个罪犯。即便真的有穷凶极恶、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罪犯出现,如果不计成本地使用现代刑侦手段追查,罪犯基本不能逃脱。所以,在现代,“宁可少杀,不可错杀”的社会效益也是正面的。

看来,法律的制定是和时代、科技水平、社会发展程度密不可分的,被我们误解的“疑罪从无”实则有着更深层意义的社会公共管理的需要,从这个层面上讲,法律真的很委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