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的离婚手续?

10年前,危晓洁接受苏州某公司的劳务派遣,在日本务工时与工厂管理人员加藤久一相识相恋,并在日本领取结婚证。后来,单位人员轮换,危晓洁回国,加藤久一也随之来到苏州。近几年来,由于单位效益不景气,加藤久一萌生回家发展的念头,加之危晓洁的父母一直不太认可女儿自作主张结下的这门婚事,翁婿关系一直不够融洽和谐。危晓洁夫妻两人沟通后,决定离婚。请问:如果他们离婚的话,应该怎么办理离婚手续呢?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也就是说,如果危晓洁与加藤久一在国内协议离婚,可以选择按我国法律来办理离婚手续,也可选择日本法律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协商不成,进行诉讼离婚的话,这起离婚案件必须按我国法律规定来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