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婚前签订“忠实协议”,出现协议中约定的情形后能否据此索赔?

上官燕于2011年与丈夫结婚。婚后不久即怀孕。在怀孕期间,由于上官燕的妊娠反应比较强烈,她一度不想要小孩,但丈夫为了保住小孩就逗她开心,包揽了家里的大事小情,并主动与她签订了一份关于夫妻间相互忠实的协议:约定若发现一方出轨,另一方可要求出轨方支付赔偿金100万元。生完小孩不久,上官燕偶然发现丈夫在她怀孕期间有外遇,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双方父母、亲朋好友、单位领导及居委会经过若干次调解,均无效果,现双方已接近离婚的边缘。请问:上官燕能否要求丈夫按“协议”约定向她赔偿100万元?

律师解答

上官燕能否要求丈夫按“协议”的约定向她支付100万元赔偿金,关键看他们当初签订的这个所谓“忠实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可知,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他们签订的夫妻“忠实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该法第46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也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在一方出轨后能否请求赔偿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第一,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第二,该过错直接导致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上官燕与丈夫签订夫妻“忠实协议”,规定夫妻一方如违反协议必须赔偿对方100万元,正是以协议的方式将《婚姻法》第4条、第46条的规定具体化。因此,该协议能否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应当以上官燕和丈夫最终是否离婚为前提条件。即如果法院判决他们离婚,那么因她丈夫违反“忠实协议”的约定,法院会依法判决支持她索要100万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如果他们的离婚诉求未获法院准许,那么,她索要100万元赔偿款的诉求就无法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