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约定的“分手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冀雪芳在5年前与文某相识,而后发展成恋人关系,一年后两人同居在一起。同居4年后,文某提出分手。冀雪芳当时不愿意,但看到文某去意已决,只好同意。当时,两人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约定:文某自愿补偿冀雪芳经济损失10万元,协议签订后文某当场支付现金2万元,在分手后10日内转账支付5万元,余款在分手后2个月内支付完毕。可是,文某在签订协议并支付冀雪芳2万元现金之后便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愿意再付剩下的8万元,并说两人分手,冀雪芳没有任何损失,不应补偿。所以,当初他答应支付的这10万元属于赠与,且按照法律规定,剩余的赠与在没有支付前可以撤销,因此,他不准备支付了。冀雪芳准备就此向法院起诉。请问:她能否要回剩余的“分手费”?

律师解答

冀雪芳可以要回剩余的款项。从形式上看,这份“分手协议”是双方同居多年后分手时达成的,是双方经过认真思考后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证据表明某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从内容上看,该协议明确约定一方以经济损失补助的名义,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物,根据《合同法》185条的规定,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根本特征是无偿性,受赠人不用付出代价,只要同意接受即可。而且,两人同居多年,冀雪芳对文某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感情等均是一种代价。文某提出分手,对冀雪芳的人生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因此,以经济损失补助的名义支付给冀雪芳金钱,就不是无偿的赠与,而是一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这份赠与合同不但不能撤销,还得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