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矫正评论(第八卷)
- 刘强 姜爱东
- 2737字
- 2020-08-27 15:32:50
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建议
江苏省苏州市司法局 朱荣政 孙华磊
一、社区矫正性质、适用范围及法律名称
(一)社区矫正的性质
社区矫正具有当然的刑罚执行性质。理由有三:从法理上看,司法行政执行权与公安侦查权、检察起诉权、法院审判权均为法定职权,社区矫正已进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成为刑事执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规定上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都规定了大量的带有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带有明显的刑罚执行性质;从实践和社会治理需求看,近年来,出现大量社区服刑人员抗拒管理、故意违规、脱管脱逃情形,也需要强化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的根本属性。当然,社会适应性帮扶也是社区矫正三大任务之一,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就学、低保等问题,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也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社会帮扶性质。
因此,社区矫正可以定性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决定的刑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在目前社区矫正确定的四类社区矫正对象外,建议再增加两类:
1.增加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
目前刑罚执行一体化已成为刑罚执行的趋势,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宜分散执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包括刑满释放后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曾是社区矫正对象之一,实践中,监管效果也是比较好的。作为一种资格刑、社会刑,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有必要纳入社区矫正,由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2.增加免于刑事处罚人员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该部分人员仍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进行心理、行为上的矫正,防微杜渐,建议在修订《刑法》《刑事诉讼法》时,将免于刑事处罚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法院在裁判该类人员时,在刑事判决书中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于刑事处罚,但需在社区矫正机构监督下完成×小时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三)法律名称
建议仍旧使用“社区矫正”名称。毕竟从2003年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名称使用至今已有15年,已广为人知,不宜另起名称,以免引起混淆,且“社区矫正”名称已写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在学界和实务界均有一定的影响。
二、社区矫正机构设置
(一)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
目前普遍有三种设想:一是地级市、县级司法局分别增挂“××市社区矫正局”“××县(市、区)社区矫正局”牌子,分别为正处级、正科级建制,一把手分别由地级市和县级司法局局长兼任,在社区矫正局下设立社区矫正支队、大队,这样社区矫正局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方便执法监管和协调有关资源;二是在地级市、县级层面分别单独成立副处级、副科级社区矫正局,在社区矫正局下设立支队、大队,社区矫正局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三是队建制,在地级市、县级市司法局内部分别成立正科级、正股级社区矫正支队、大队。
目前来看,国内普遍比较赞同第一种做法,特别反对第三种做法,主要是因为内部成立支队,虽属直属机构,但以支队名义执法、处罚等均不妥当;第二种做法比第三种做法稍好,但仍未能做到独立执法,在协调政府各部门上仍有掣肘。
(二)县级司法局(社矫局)与司法所的关系定位
司法所为县级司法局派出机构,日常事务庞杂,事多人少矛盾突出。如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执法,其执法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建议社区矫正工作以县级司法局集中执法为主,将执法管理和教育矫治权限集中到县级层面,强化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加强县级层面执法专业化程度,保障执法质量,而司法所主要负责走访、调查、收集情况以及少量的请销假管理、违规调查等管理事务和教育帮扶工作。
三、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一)设置警察的必要性
建议建立警察和警辅二元队伍体制。从社区矫正性质上看,社区矫正本质是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法定刑、强制性、权威性等特征,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社区服刑人员的部分人身自由,由普通公务员来执行剥夺人身自由权显然不妥。从实践上看,近年来,许多地方出现社区服刑人员抗拒管理、威胁工作人员、故意扰乱矫正秩序的情形,甚至一些地方发生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被社区服刑人员威胁追砍的案例。因此,也需要有一定数量的矫正警察以警察身份参与执法管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秩序,提高社区矫正执法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
(二)矫正警察及警辅的职责、配备数量及来源
建议将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警察称为“矫正警察”,并将其纳入《警察法》规范范围。矫正警察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社区矫正执法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强制性训诫教育、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提请减刑、不假外出人员带回、脱逃追捕等职责。配备数量上,建议地级市层面7人以上,县一级5人以上。至于矫正警察的来源,可从正规警察学院或司法警察学校毕业生中招录。不建议从监狱戒毒系统抽调民警做社区矫正工作,监狱戒毒民警身着警服履行社区矫正公务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为确保履行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建议在不增加公务员编制的基础上,配备一定数量的矫正警辅。矫正警辅主要协助矫正警察开展社区矫正执法管理工作。警辅的数量可按与社区服刑人员一定比例配备。
(三)其他人员
培育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服务社或事务所,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外部招聘、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使用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社区矫正服务社或事务所专职社工开展教育帮扶工作,弥补矫正队伍力量、专业之不足。
四、社区矫正强制措施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违法违规社区服刑人员仅能通过警告、提请公安治安处罚、提前法院裁定收监等手段实现处罚,强制性措施不够有力,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一旦公安或法院对采取强制措施、收监执行等建议不予采纳,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告即无意义,社区服刑人员往往更为难管。
(二)增加社区矫正强制措施
建议新增以下强制措施:
1.短期集训
对新入矫人员和社会危险性较高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为期3至7天的短期集训,可采取半封闭式、半军事化管理,增强其在刑服刑和遵纪守法意识。
2.家中监禁
建议设立“家中监禁”制度,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如每日下班后、周末)只能待在家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手机、腕带定位核查,也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临时检查,对违反“家中监禁”规定的罪犯可以科处惩罚。在其余时间,其仍可以正常工作、学习、社会交往。
3.执行拘留
建议设置“执行拘留”制度,类似于公安治安拘留、法院的司法拘留及监狱的“关禁闭”,主要针对抗拒管理、严重干扰矫正秩序的人员,由县级司法局按照一定程序办理,拘留日期不得超过5日,由矫正警察负责抓捕并扭送拘留所实施。
(责任编辑: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