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研究依据

追根溯源,信用萌发于伦理道德范畴,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的行为规范之一,其主要是要求行为人自觉遵守承诺、履行义务等道德准则,是一个人自身固有品行的体现。信用随着历史演进和社会变迁,逐步进入经济视野。经济语境下的信用是指受信主体基于授信主体的信任无须支付现金即可先行获得商品、服务或者货币的能力,这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商品社会化生产和货币流通条件下,产生以商品赊销或货币信贷为形式的经济关系,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转化过程,也就是商品或者货物有条件让渡的独特运动形式。[1]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流通模式使商品买卖发生了时间和空间分离,借贷规模和范围在不断地扩大,促进信用活动和信用关系的规模和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信用的萌芽和产生成为调整商品交易和资金流向之间不匹配形态的桥梁,有效地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流动。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看来,社会生产以及再生产的过程必须经由商品循环和资本循环。其中,在资本循环过程中(G-W…P…W′-G′),商品转变为货币的过程被马克思称之为“商品的惊险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而一定是商品所有者”。[2]“惊险的跳跃”不仅包括商品生产出来销售不出去的风险,也蕴含即便销售出去但却无法回收货款的风险。当货物销售之后却无法收回货款,资本循环链条中断,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不面临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信用的存在可能会发生信用风险,一旦信用风险确定发生,必然会随之产生相应的消极影响和不利后果,进而形成可以确定和评估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投机行为的发生、蕴藏产生经济危机的风险、容易导致资源配置失灵。信用风险是人类在生产生活中所面临的众多风险中的一种,并且是较为特殊的一种风险。通常认为,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未能如期还款而给债权人带来的风险。按性质标准划分,信用风险还分为还款不能风险和还款不愿风险。还款不能风险指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所导致债务人无法还款,从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风险,即“想还款而还款不能”。还款不愿风险指债务人出于主观故意而在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拒绝还款,从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风险,即“能还款而不想还款”。信用风险的存在必然要求风险防范和解决方法的出现,信用保险应运而生。

信用保险是指债权人向保险人投保其债务人因破产、拖欠、政治因素等而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风险的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等传统财产保险相比,信用保险具有以下重要特征:(1)保险标的是无形物且体现相对权的法律属性;(2)风险主体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3)显著的信息不对称性;(4)较强的风险传递性;(5)风险概率分布的厚尾性。信用保险具有转移和保障信用风险、促进和便利资金融通、扩大出口和内销规模、提高和完善风险管控、优化财务报表等作用和功能。我国信用保险起步较晚,加上此前较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近乎垄断经营的市场发展实际情况,信用保险市场长期处于初级阶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持续高速增长以及发展模式的日新月异,我国信用保险也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但随之而来的是企业面临着形形色色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频发导致对于信用保险需求的增强,积极研究信用保险、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保险产品既必要也迫切。同时,国家也高度重视信用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提升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制定各种政策积极推动信用保险发展。2009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同年5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六项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其中第一项就是“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2014年4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和优化结构有关工作,其中强调“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品牌产品、小微企业等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主体”。2014年10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强调: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简化审批程序,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经营主体;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2015年1月,中国保监会联合工信部、商务部、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强调要以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为载体,创新经营模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改革创新,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实现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应保尽保”纳入2016年政府重点工作之列。2016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把出口信用保险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将“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作为首要措施,强调要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抓紧评估和支持一批中长期险项目。

与信用保险的快速发展、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以及巨大的发展潜力相比,我国的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几乎一片空白,尚未形成基础的法律制度体系。2004年,我国颁布了《对外贸易法》,其中第53条规定:“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我国1995年《保险法》第91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这表明我国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信用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险种之一,信用保险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遗憾的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并未对信用保险的定义等内容进行规定,也未有其他更多的解释说明。在随后的2002年、2009年和2015年《保险法》修订中,也均未涉及任何信用保险定义及相关内容。2003年,为了正确适用《保险法》,公正、及时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做出详细解释。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保险的定义在第33条中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商业信用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承保权利人因债务人破产、解散、政府行为等引起的非正常商业信用风险的保险。商业信用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商业信用保险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商业信用损失后,有权依照合同向债务人追偿。”该条明确了信用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权利人。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进行了规定,认为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权利人因债务人破产、解散、政府行为等引起的非正常商业信用风险,采用列明具体损因的方式解释了信用保险的风险范围,基本覆盖了信用保险的基本内涵,具有积极和进步的意义,其探索和努力值得肯定。不幸的是,该《征求意见稿》最终不了了之、再无下文,并未实际颁布生效。

从世界范围来看,英国、美国、韩国、加拿大、法国、韩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的澳门和香港地区都制定了信用保险法律法规,从立法模式上看,主要分为“政策单行”模式和“政商不分”模式,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考虑采用“寓政于商”模式。从立法内容上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信用保险立法尽管具体内容不尽相同,各有千秋,但可以给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诸多借鉴之处:(1)法律位阶高、效力强;(2)立法模式和内容体现本国和地区实际情况;(3)政策性信用保险机构不与商业性信用保险机构竞争;(4)政府提供积极的政策支持;(5)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6)严格的行政监管体系。

二、研究意义

研究信用保险,制定信用保险法律,建立信用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对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扩大出口和内销,创新保险理论等都具有积极效应。本书希望通过对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性研究达到以下目标:

第一,进一步提高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的深度和厚度。由于我国信用保险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对于信用保险的研究非常匮乏和狭窄,不管是在研究范围还是理论深度等方面。即便是从国际信用保险研究领域来看,虽然研究范围和深入领先于我国,但是其基本都是从经济学、保险学等角度进行研究,也有从实务角度所开展的较为全面的研究,但是从法律角度尤其是合同法角度对信用保险进行深入研究则难以见到。目前国内对于信用保险研究也主要是集中在经济学和实务操作等方面,信用保险的经济学研究基本是采用经济学原理和模型来论证信用保险存在的作用和功能,尤其是出口信用险在保障出口企业收汇安全、促进外贸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有学者从金融学和保险学角度对信用保险中的风险管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阐释,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信用保险的实际操作研究主要是信用保险实务部门所开展的有关信用保险具体的承保、核保和理赔等操作流程和环节的介绍,实务性和操作性较强,但缺乏必要的研究角度和理论深度。目前我国关于信用保险研究的学术著作和论文少之又少,公开出版的信用保险学术研究著作不超过5本,其中仅有一本学术著作与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有关,即赵明昕博士所著的《中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债权人的信用利益保障为中心》,其余著作则是从经济学、金融学和实务等方面对信用保险进行研究。在近年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只有5篇左右研究信用保险法律制度以及相关问题。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相关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为市场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政策指引、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积极推动信用保险发展的前提是必须对信用保险有更加深入和体系化的研究,尤其是对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深入而体系化的研究,比如信用风险以及信用保险的属性、商业性信用保险和政策性信用保险的协调、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信用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的承担、信用保险的风险管控、行政监管等内容,这些都有待深入挖掘和耕作,其研究必要性、重要性和广阔性不言而喻。保险行业里,信用保险由于其风险性质特殊、技术含量大、金融属性高等特征,被誉为“保险皇冠上的明珠”,堪称保险中的无冕之王。因此,从法律角度,尤其是从合同法律角度对信用保险进行深入而完整的研究,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工作,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健全完善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3]法律为市场经济、贸易发展提供操作规则和纠纷解决方案,进而形成有序的贸易准则和市场秩序。我们都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因为所有的市场主体、市场关系和市场行为都必须置于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之中,与市场和贸易密切相关的信用保险更是不能例外。

目前,信用保险在我国法律法规层面仅仅是略有触及。在法律层面,现行《保险法》和《对外贸易法》只是提及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的名称而已;在行政法规层面,《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信用保险属于法定保险业务范围。上述法律法规关于信用保险的规定仅仅是表明信用保险是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经营范围之一,同时确认信用保险隶属于财产保险以及将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手段之一,这是非常宽泛的规定。除此之外,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再无更多关于信用保险更为具体、更为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经营信用保险过程中都非常重视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通过立法规范和引导信用保险发展,促成信用保险良好秩序的法治秩序和发展环境。虽然我国的信用保险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从2009年以来,我国信用保险呈现快速发展局面,尤其是2013年1月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首次向商业保险公司——中国人保开放以及国务院2014年要求“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经营主体”,我国信用保险事业进入了快车道和黄金期。与之对应的是更加迫切需要立法对于信用保险的明确指引和具体规定,如此才能为信用保险市场的逐步放开和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立法基础和良好的法治环境,避免出现无法可依、野蛮生长、积重难返的不利局面。同时,从比较的角度而言,与信用保险同属于新兴财产险业务的责任保险,两者在风险属性、发展规模等方面相对最为接近,但是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更为完善和具体,现行《保险法》不仅明确规定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之一,同时在第65条和第66条中明确了责任保险的理赔规则和理赔费用范围,并界定了责任保险的定义。此外,仅仅是责任保险众多险种之一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竟然有保监会专门制定颁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因此,责任保险在立法层面的篇幅之多、内容之细,让信用保险相形见绌、倍感尴尬。从业务属性、风险特质、存在意义、发展空间等角度来看,信用保险都不应该在我国立法中处于如此尴尬和弱势的地位。

第三,促进我国信用保险业务和谐有序发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是我国政策性信用保险专业经营机构,也是我国最大的信用保险经营主体,其保费收入和承保金额占据我国信用保险市场份额达到90%以上,近乎完全垄断。以2015年为例,中国信保全年实现承保金额4715.1亿美元,同比增长5.8%;其中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新增承保金额238亿美元,海外投资险承保金额409.4亿美元,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3638.8亿美元,向客户支付赔款达14.5亿美元,承保规模持续位居国际同业前列。中国信保全年承保我国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口、投资、承包工程金额达到1163.9亿美元,其中承保“一带一路”战略清单项目38个,承保金额232.2亿美元,发挥了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作用。

2013年1月,经财政部同意,中国人保获得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资格,成为继中国信保后能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第二家保险公司,也是第一家商业性保险公司。2014年6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获得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资格,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化进程加快。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数据模型测算,2014年通过出口信用保险直接和间接拉动我国出口超过5500亿美元,约占我国出口总额的24%;促进和保障了1400多万个就业岗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市场完全市场化、商业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逐步放开、信用保险市场经营主体进一步增加的背景下,对信用保险的研究,尤其是信用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研究更为必要和迫切,理论研究将为信用保险市场发展提供理论基础、智力支持、决策参考、产品开发依据,为整个信用保险行业的规范、有序、和谐发展正本清源、保驾护航。

第四,有助于实现个人职业实践与理论研究兴趣的有机结合。本人自2009年开始在中国人保从事信用保险工作,至今已经整整7年,历经信用保险的承保、理赔、资信评估等多个工作岗位,具有全流程、立体化的实务经历和深入思考,同时也非常熟悉中国信用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国际信用保险市场发展格局。本人在日常的信用保险承保和理赔实务操作中,遇到了很多很多的难题和困境,其中大部分与我国信用保险研究匮乏息息相关、与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缺位密切相连。因此,希望借攻读博士学位的契机,对信用保险法律制度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梳理和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践、实践推动研究的思路,力求实现工作和兴趣的结合、事业和学习的互动,为建立健全完善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尽绵薄之力。

三、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外对于信用保险研究较少,从法律角度研究信用保险进行专题性研究更是少之又少。专著方面,仅有赵明昕博士对信用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相对完整、体系化的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方面,江丽娜、韩强、贾余广等人对信用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但都是针对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没有从整体对信用保险进行法律解读。其他专家学者对于信用保险研究,更多的是从保险学或者金融学角度进行信用保险原理和功能、经营模式、经营机构的研究,而且主要是针对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或者从实务角度对信用保险的全流程操作进行阐释。

(一)国内研究代表性成果

信用保险法律论述方面,赵明昕博士所著《中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债权人的信用利益保障为中心》是国内第一本也是目前唯一一本信用保险法律研究的专著,其选择从民商法、合同法角度来研究信用保险,设立了“信用保险基本理论研究——信用保险合同具体问题研究——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构建”这样一个法学味道十足的逻辑线索。信用保险合同研究是该著作的中坚,也是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此部分阐述了信用保险合同较为独特的各项要素。该著作最具有开创性的研究成果是从合同法的视角审视信用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流程,对信用保险合同进行了较具创新性的阐述,包括信用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信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要件,信用保险合同的分类与要素,信用保险合同的履行与终止等,同时提出了构建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初步思路。

信用保险实务介绍方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版的《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与案例》是目前第一本较为全面详细的信用保险实务性著作。它以常用信用保险险种划分章节,全面地介绍不同的信用保险在承保理赔等方面的操作,这是一本内容实用的出口信用保险实务操作指导书,是业内公认的出口信用保险实务经典著作。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前总经理唐若昕先生主编的《出口信用保险实务》一书,系统地介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起源、历程、模式以及具体实务操作流程和环节,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引荐国外ECA发展经验、探索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实践等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王东伟、李雪峰所著的《出口信用保险原理与实务》一书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种类、经营管理规则以及国外先进国家出口信用保险运营经验予以介绍,寻找和发现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进行研究,提出私营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存在巨大空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从长期来看还是要坚持商业化为主,尤其是坚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化。

信用保险经济学研究方面,何慎远、汪寿阳所著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研究》一书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出发,梳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演变历程,比较各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运营模式,论证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相关性,挖掘出口信用保险海外风险影响因素及其风险度量维度,为加快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本书的重要研究成果在于借鉴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研究成果,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基础理论,尤其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产生、存在的理由以及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应当在哪些领域发挥作用,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同时从管理科学的角度建立了一个四维的分析框架,对我国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规律及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最终为加快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严启发、成泽宇所著的《官方出口信用:理论与实践》一书首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对官方出口信用的存在、运营和发展进行了系统分析。理论层面,通过理论研究论证了官方出口信用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尤其是从WTO、OECD以及欧盟等世界性组织的一系列协议和文件中对官方出口信用进行了深入阐述。实践层面,对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官方出口信用机构进行了详细介绍,包括基本情况、法律制度、组织机构、运营机制、风险管理、行政监管等方面。

除了上述学术专著,国内也有一些关于信用保险的学术论文,但绝大多数都是集中于出口信用保险,其中涉及法律方面的更是少之又少。信用保险立法方面,翟因华先生在《浅谈出口信用保险立法中的若干问题》中提出要借鉴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单独立法,同时构建了比较完整具体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体系框架和内容。李本在《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立法的技术性考量》一文中认为,我国应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定出口信用保险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性质、宗旨、经营原则、管理方式、参与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时强调出口信用制度立法必须考虑两个关键性技术制衡点,一是出口信用保险的盈亏经营问题;二是是否应双轨制经营的问题。周玉坤博士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承保起点进行了比较论述,阐述了信用保险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承担的不同时间节点,最终认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始于货物交付,并对如何界定交付提出了具体建议。江丽娜博士在其博士毕业论文《出口信用保险合同问题研究》中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定义、原则、种类、成立、生效、责任开始、变更、终止等情况进行了较为完整的研究。贾广余博士在其博士毕业论文《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中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信用保险业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化的探索和论证。韩强博士在其博士毕业论文《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问题研究》重点阐述了构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模式、路径和具体立法内容。在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研究方面,赵苑达在《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经营问题探讨》一文中对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的路径、范围和具体内容进行阐述。徐放鸣和魏志峰的《关于法国、意大利、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出口信用保险体制的考察报告》是国内较早系统化介绍国外信用保险经营体制和模式的文献,重点对法国、意大利、韩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制和机构进行了详细论述和比较研究。

(二)国外研究代表性成果

国外目前未见对信用保险专门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的专著,主要还是从经济学、保险学以及实务操作等方面展开研究和论述。国际信用保险及保证保险协会(International Credit Insurance & Surety Association,ICISA)于2013年出版的AN INTRODUCTION TO TRADE CREDIT INSURANCE是目前世界领域对于信用保险最为全面、最为详尽、最为前沿的综合性信用保险著作,其理论和实务价值不言而喻。本书一共14章,从贸易的起源开始,逐步引出贸易信用保险的概念、发展、产品类型、风险类型,进而详细介绍贸易信用保险合同的标准成立过程、保险费定价机制与因素、保单日常管理、买方风险承保等最为核心的内容,其后又谈及可损通报、定损理赔、催收追偿、保单到期和续转、再保险等配套流程和措施,同时还具体地研究了出运前风险、单一风险等贸易信用险的特殊承保风险和模式,具有非常高的理论和实务参考借鉴价值,代表了信用保险研究的最高水准。

Miran Jus所著的Credit Insurance出版于2013年,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比较能够体现信用保险理论和实务发展前沿的专业著作。其作者Miran Jus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律背景,具有丰富的出口信用保险从业经历,兼有信用保险方面的理论和实务功底。该书较为详细地介绍了信用保险的整体流程,主要包括信用保险的定义、参与主体、供应商信用保险、买方信用保险、信用风险、信用保险流程、风险管理、风险组合、供应商和卖方信用限额、操作流程等方面。作者认为信用保险虽然具有诸如信用期限长、人力密集型多方主体合作以及被保险人更多的参与保单日常管理等特殊方面,但其仍然存在于其他财产保险的基本原理之上:互助性和团结性、近因原则、大数法则、风险分散等。同时提出,短期信用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商业风险和别的可以市场化运作评估的风险,也是全球再保险市场所通常接受的险种。因此,短期信用保险是信用保险市场的基础和主流险种。此外,作者强调信用保险必须坚持统保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将其与全部买方的所有交易都向保险人投保,如此可以避免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除了上述学术专著,在学术论文方面,国外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方面,Dick Briggs通过出口信用保险的多维度研究,强调出口信用保险在扩大出口、扩展国际市场等方面对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应当采取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并实施适合实际国情的经营机制,如此将对该国的经济发展体现显著的促进作用。McCauley也对出口信用保险如何促进出口进行了多维度论证。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方面,Fabrice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并对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营管理模式和具体的经营机构开展横向比对,将主要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体制类型化为国家专营、政府委托私营机构经营等方式,同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国别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出口信用保险合法性方面,Coppens论述了出口信用保险合法性以及籍此实现促进出口的目的。

(三)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对信用保险的研究主要是从经济学、保险学、管理学等角度进行研究,也有一些从实务角度进行介绍,但是从法律制度角度对信用保险进行深入体系研究的成果非常稀少。即使是对信用保险进行法律研究的代表性成果也基本都是针对出口信用保险,比如翟因华先生的《浅谈出口信用保险立法中的若干问题》、周玉坤博士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相关问题研究》、江丽娜博士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问题研究》、贾广余博士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研究》、韩强博士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问题研究》等。

如何从法律整体层面对信用保险进行梳理是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的薄弱环节,也是今后信用保险研究者应该重点投入和关注的。宏观层面,主要体现为如何理解信用保险的概念和特征,如何对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和商业性进行协调,如何确定我国信用保险的监管模式和路径,如何理解建立健全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探讨其可行性,如何构建我国的信用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等。微观层面,如何界定我国政策性信用保险的具体范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如何商业化、统保原则以及法律责任如何确立、如何合理界定信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要件以及保险责任起始点、信用保险合同主体资格如何确定、如何对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进行法律规制、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规则如何确定等。

(四)本书的创新性

本书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不仅仅是局限于国内既往研究普遍集中扎堆的出口信用保险,而是扩大研究视野,提升分析宽度和厚度,着眼于更为整体全面的信用保险领域。其二,对美国、英国、韩国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用保险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梳理,进行类型化的剖析和研究,划分为“政策单行”和“政商不分”两种主流模式,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寓政于商”的总体立法模式思路。其三,对信用保险的商业性和政策性进行梳理和清分,确立清晰合理的信用保险商业性和政策性协调机制,并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实践路径。其四,对信用保险法律规则核心要素进行系统化的解析,特别是通过“分离原则”范式对信用保险合同第三人的存在和功能进行解读,这是显著区别于其他险种的很大不同和新意所在。其五,在若干基础性研究的基础上,本书系统完整地提出了制定我国《信用保险法》的思路、原则、总体结构和具体规则。其六,首次在国内公布了诸多国内外信用保险领域的最新数据和真实案例,极大地丰富了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的内涵和外延。

四、研究方法

本书主要运用以下研究方法:

其一,历史研究方法。恩格斯曾深刻地指明“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4]后之视今,犹今之视昔。历史是一面镜子,也是一本深刻的教科书,在研究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温故知新、继往开来。信用的历史变迁和功能转化、信用风险的产生和防范、信用保险的前世今生和来龙去脉、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萌芽演进、各国信用保险立法模式的确立和制度完善、商业性信用保险和政策性信用保险的交织等种种内容都需要以历史的角度和逻辑去探寻和发现。

其二,实证分析方法。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律是经世济民的学科,其生命和意义在于实践。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更加侧重实务功能,其来源于实践,更需要用现实生活的实践来完善和指导,尤其是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对信用的起源及属性、信用保险与保证担保以及保证保险的区别、建立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可行性分析等方面在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更有必要进行实证的分析,了解实际情况,把握真实动态。同时,还需要完全了解我国信用保险发展现状、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此外,对建立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也进行实证分析,主要梳理了我国目前的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立法实践活动和成果,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立法实践。

其三,比较分析方法。信用保险交织着商业性和政策性,通过比较的方式对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会有更加透彻的把握,同时也对政策性信用保险的不同运营模式进行比较研究。我国信用保险制度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了解和借鉴国外先进可行的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确有必要。因此,如果要探索如何构建我国的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就需要在对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比并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以及国家组织先进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同时,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过程中,需要对一些概念和现象进行比较分析,这样才能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把握,比如:信用保险与担保的区别、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信用保险的定义、信用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以及保险责任开始要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标准等方面。

其四,法经济学、法哲学分析方法。在研究信用保险法律时,也会涉及一些价值判断的问题,需要运用哲学、经济学、保险学以及哲学等诸多学科内容,对信用的伦理、经济、法律属性进行深入论证,对信用风险的可保性进行阐述,对信用保险的功能进行解析。同时,从法哲学、法经济学和法社会等角度对信用保险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

其五,概念分析方法。理论研究需要一个正确的方向和明确的基础,即对研究对象的概念准确的把握,否则只能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因此,需要对信用、信用风险、信用保险、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等概念进行梳理和明确。

五、写作结构

本书以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遵循现状分析、问题导向、原因推敲、路径探索、措施构建的写作原则,构建“论述信用保险特征与功能——阐述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探索完善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厘定信用保险商业性和政策性的关系和协调——重点研究构建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提出完善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建议”的写作逻辑,力求主要研究并回答信用的属性是什么、信用风险是否具有可保性、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现实问题是什么、完善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是否具有必要性、信用保险的商业性和政策性如何协调、政策性信用保险如何界定、构建信用保险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是什么、如何建立完善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等问题。正文部分分六章对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进行阐述:

第一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就信用属性以及信用风险可保性进行讨论,首先梳理信用的起源和演进,进而对信用的伦理、经济、法律属性进行了深入分析,便于更加了解信用的特征。此外,从信用风险的特殊性出发,论证信用风险是否具有可保性,奠定信用保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基础。第二部分就信用保险的定义和特征予以阐述,在综合各种理论和立法的基础上,明确了信用保险的定义,考察了信用保险的特征,比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区别所在。同时,还从实证角度对信用保险的功能进行了阐述,主要包括转移和保障信用风险、促进和便利资金融通、扩大出口和内销规模、提高和完善风险管控和优化财务数据和结构等。

第二章直面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首先要认识我国信用保险市场的实际发展格局以及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并深入全面剖析问题所在,主要体现为信用保险市场的实质性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司法实践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过度保护、信用保险监管的滞后以及其他配套制度措施非常薄弱。

第三章探索完善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从三方面着手。其一,从法哲学、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等角度深入地梳理了信用保险的理论基础,为建立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其二,论证了建立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即有助于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和谐有序发展、推动我国信用保险市场积极健康发展、确立我国信用保险独立完整的法律地位,提升信用保险的影响力以及促进信用保险行业监管的合法性和适度性。其三,在比较分析方法视野下,立足于国家化范围内归纳总结了“政策单行”和“政商不分”两种信用保险立法模式,进而充分梳理和借鉴了英国、美国、韩国、我国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等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信用保险法律制度,进而提出我国信用保险立法思路在整体层面可以考虑采取“寓政于商”的模式,并提供了论证依据。

第四章旨在论述如何对信用保险的商业性和政策性进行协调。第一,明确区分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的主要因素。第二,对信用保险的商业性和政策性如何协调进行讨论,主要涉及商业性信用保险和政策性信用保险的运行机制以及政策性信用保险不同经营模式的梳理,进而提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政策性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第三,研究如何界定和限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范围,主要了解了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政策性信用保险的演进历程,然后探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的可行性以及在我国实施的具体路径和步骤。

第五章力求梳理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主要分为信用保险合同法和信用保险业法两部分。信用保险合同法主要包括信用保险合同主体范畴的建构、信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平衡、信用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的综合管控等内容,同时对受益人设置、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标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方面进行了重点法理研究和分析。信用保险业法部分则是针对信用保险行业监管路径进行论证,最终推导出我国保险行业监管的关键举措以及信用保险监管路径的选择。

第六章是制定我国《信用保险法》的对策与建议。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本书建议我国信用保险采用“《保险法》+ 单行法”的立法模式,在《保险法》中增加信用保险基础原则性内容,发挥统领全局、承上启下的作用,主要规定信用保险定义、承保风险范围、相关立法授权等。在此基础上,制定《信用保险法》作为单行法,该《信用保险法》又具体分为商业性信用保险和政策性信用保险两大部分,在此体系框架引导下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则,主要涉及信用保险合同及监管等内容。


[1]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0页。

[2] 马克思著:《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7页。

[3]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5页。

[4]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