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入关前满洲法文化研究[1]

王千石

目 次

一、满洲法文化的生长环境

二、清入关前满洲的主观法文化

三、清入关前满洲的客观法文化

四、清入关前满洲法文化的特征

五、清入关前满洲法文化的历史地位

本文以清入关前“满洲”这一民族的崛起史为背景,深入研究了特定历史时期内满洲法文化的内容与特征。本文从广义的角度解释法文化,认为法文化既应当包含精神层面的内容,也应当包含制度层面的内容,前者称为主观法文化,后者称为客观法文化。本文正是在对法文化进行主客观分类的基础上,对清入关前满洲文化的各个方面作出法的解读,揭示这个古老民族在崛起过程中经历的法文化变迁。

本文具有建设性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满洲法文化的生长环境

(一)满洲先世的传统文化

根据史料对满洲先世的记载,可以总结出满洲先世的狩猎文化传统及婚嫁、丧葬文化传统。

满洲是传统的渔猎民族,满洲文化处处流露出狩猎文化的痕迹。狩猎的工具主要是弓矢,满洲先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掌握了精湛的弓矢制造工艺,弓矢也因此成为了这个民族的文化符号。在史料所载的满洲先世的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篇幅是关于他们向中原王朝朝贡的记载,朝贡的贡品便是弓矢、楛矢、石砮等狩猎工具。

根据史料记载可知,满洲人的祖先很早便与中原王朝建立了朝贡关系,根据朝贡的惯例,贡品都是朝贡者当地的优质特产。通过满洲人祖先的贡品可以看出,弓矢是他们最出色也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器物。随着时间的推移,贡品中的弓矢等工具越来越多地被各色猎物所取代,这也是生产力进步的一种反映。

无论是用狩猎工具还是猎物作为贡品,都清楚地反映了满洲人自古便是狩猎民族的自然属性,这一特征在历代记载满洲祖先的史料中都可以寻到痕迹。

狩猎活动对满洲文化的影响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满洲民族共同体的形成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牛录制度便是由狩猎组织经历重重蜕变演化而来的;而后来对有清一代产生深远影响的八旗制度正是在牛录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在清入关前的满洲法律制度中,随处可见受到狩猎文化影响的痕迹。

婚嫁和丧葬风俗是一个民族生活习惯和价值观念的缩影。满洲人的祖先有着特色鲜明的婚丧嫁娶风俗,这些风俗对满洲文化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有限的史料记载中,我们可以管窥到满洲人祖先原始而豪放的生活态度。通过史料记载可知,满洲先世的婚嫁风俗相比中原文明来说更为简单质朴,同样,满洲先世的丧葬习俗更是豁达得出奇。数百年间,满洲先世丧葬习俗虽然仪式上有所变化,但面对死亡时较为淡然的态度并未改变,与重视孝道的中原丧葬习俗更是形成鲜明对比。

(二)明朝女真人的社会组织

明朝女真人是满洲人的前身,也是满洲人血缘最近的祖先。明朝女真人的活动对满洲法文化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响。明朝女真社会内部有血缘与地缘两重组织。其血缘组织,可划分为哈拉(姓)、穆昆(族,即宗族)、乌克孙(家族)及包(家庭)四个层级;地缘组织,则可分为固伦(部)和噶栅(村寨)两个层级。这些组织将幅员辽阔、人口庞杂的女真社会划分为不同规模的群体,女真人就在这些群体中生活。这种人口划分方式对明朝女真人的社会生活起到了根本性的影响。另外,明朝女真人的两种临时性狩猎组织——牛录和塔坦虽然不是明朝女真人的固定社会组织形式,甚至明朝女真人还没有把它们作为专门的组织名称来使用,但它们在日后的八旗制度建立以及满洲共同体形成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明朝女真人的习惯法

明朝女真人的法文化是满洲法文化的直接渊源。明朝女真社会还没有产生具有国家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还处于原始社会阶段,约束人们行为的仍然是氏族时代流传下来的习惯。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必须出自国家,并有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因此,习惯不是法,习惯只有得到国家的承认才能成为法,这就是习惯法。但是根据法社会学家的观点,法必须是在实际生活中起作用的行为规范,倘若一部法律经国家颁行,却未实际生效,那么它也算不上法律。相反,倘若某些规则并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也许当时还没有国家),但却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作用,那么它们也是法。因此,通行于明朝女真社会中的风俗习惯可以看作法,它们是满洲先世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是每个社会成员都要遵循的规则,主要可分为狩猎习惯、分配习惯、婚姻习惯和继承习惯。当然,明朝女真人的习惯法绝不仅限于此,但这四类习惯与满洲法文化的形成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其中一些规则经满洲统治者的确认而成为了满洲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另一些也深刻地影响着满洲民间的法观念、法意识,从而对满洲法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清入关前满洲的主观法文化

(一)努尔哈赤和皇太极的法律思想

清入关前满洲主要经历了努尔哈赤和皇太极两代君主,二者的法律思想是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努尔哈赤的法律思想呈现出比较原始和古朴的色彩,保留了较多满洲传统文化的特征;皇太极接受汉文化程度较深,对努尔哈赤的法律思想既有继承,也有大幅度的创新和变革。当然,他们二人的法律思想并不完全是他们个人智慧的产物,满汉文臣在其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努尔哈赤将自然崇拜信仰与古代帝王“天讨天罚”理论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以“天意”为核心,“顺天意者得天佑,逆天者意遭天谴”的法观念,这一观念成为了指导满洲国家政治、军事行动的思想武器。在这一法观念的指引下,努尔哈赤非常重视法治对维持社会秩序、维护自身统治的作用,他将“敬天”与“守法”的理论联系在一起,以此作为保障国运兴隆、国泰民安的不二法则。努尔哈赤不但重视立法,更重视教导国民守法,皇室贵族尤其不能枉法而行。努尔哈赤时常教导诸贝勒,务必存公正之心。将公正之心投入审理案件的工作中,就要求审理案件的贝勒、大臣务必查明案件真相,不能使人含冤受刑。努尔哈赤重视法治、力行法治的思想对满洲社会的安定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他对立法、司法技术以及如何教导国人守法方面的探索启发了后世。他的法律思想直接影响了皇太极,为清朝最终统一中国作出了贡献,并开启了有清一代法制完备、以法治国的先河。

皇太极即位后,继承了努尔哈赤的“天意”观,确立年号为“天聪”,并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念。同努尔哈赤一样,皇太极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当时复杂的战争局势和崭新的统治任务决定了皇太极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经过多番探索后,皇太极采纳了汉臣宁完我的建议,走出了一条“参汉酌金”立法路线,后金的许多制度都体现了这一立法路线的要求。如等级制度以满洲制度为基础融合了儒家文化;对殉葬习俗、首告习俗、婚姻习俗的法律规制无不在考虑到满洲习惯法的基础上借鉴了明制,采取折中策略;以“十恶”入律,但未引进“八议”;规定贵族犯罪可以革世职代刑,但职爵越高刑事责任越重;等等。皇太极时期,这样的立法不胜枚举,也正因如此,才形成了满洲法文化独特的价值选择和与众不同的精神风貌。

(二)满洲社会中的法观念、法意识

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满洲社会中的法观念、法意识,它们分别是:满洲的婚姻家庭观念、满洲的纠纷解决观念、满洲的契约盟誓观念以及满洲的宗教信仰观念。第一,婚姻家庭观念。满洲妇女的家庭地位相比同时期的中原妇女来说要高一些,据史料记载,满洲妇女掌握家中的财政大权,同时有着一定的话语权,在满洲,妇女的意见往往可以影响丈夫在外边的行动。此外,部分满洲妇女比较悍妒,对于丈夫纳妾的行为无法容忍,表现出虐待婢妾的行为。当然,满洲妇女的地位较高也只是相对的,绝不是说满洲实现了男女平等。相反,满洲社会同中国历代君主制王朝一样,都是男权社会,满洲女子虽然未受儒家纲常礼教的约束,却也遭受了很多残暴的凌虐。此外,满洲民间对于两性关系的观念比较开放,对通奸、狎妓等行为的处罚较轻。第二,纠纷解决观念。满洲社会主要有两条路径:对于不同部落之间的戕害,人们习惯采取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报复;对于部落内部的纷争,人们习惯提交到部落首领处,在首领的主持下进行公议,最终提出解决方案。后来,随着国家的产生和首告制度的建立,满洲人逐渐形成了诉讼观念。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的过程中,推行法治,鼓励告奸,首告之风遂在满洲社会盛行起来。第三,契约盟誓观念。明末女真部落间经常通过结盟的方式共同抵抗外敌的入侵,部落间结盟时,需要通过一定的仪式来表示永不背叛的决心,于是,立誓成为满洲人的一种习惯。盟誓行为的哲学基础在于满洲人对“天”具有虔诚的信仰,因此立誓也叫对天发誓,立誓与祭天的仪式往往结合起来进行。立誓行为最开始只在两个部落之间缔结联盟契约的时候发生,目的是表示自己的承诺永不改变。此时的立誓是在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做出,但随着汗权的加强,满洲统治者要求臣子要对自己立誓,立誓行为的意义开始扩大化。立誓的行为只具有仪式性的意义,并不能真正保证臣子的忠心,但久而久之,仪式也会对人的心理产生约束作用。然而,立誓行为终究只是对人们心理上的制约,打破誓言者亦是大有人在,部落间的结盟终究是以共同的利益为纽带,认识到这一点,具有法律意义的契约盟誓行为便也逐渐被摒弃了。第四,宗教信仰观念。满洲及其先世,都有信仰萨满教的风俗。明末,努尔哈赤屯兵赫图阿拉,离其住所“五里许,立一堂宇,缭以垣墙,为礼天之所。凡于战斗往来,奴酋及诸将胡必往礼之”。爱新觉罗家族的堂子祭经历了由简入繁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祭祀礼仪,并一直延续到清入关后。不仅爱新觉罗家族在堂子供奉神祇,满洲其他部族亦然。满洲民间崇尚萨满,倘若有人生病,首先想到的不是寻医问药,而是请萨满跳神,举行巫术仪式来为人治病。只不过由于萨满通过巫术仪式为人治病实属荒诞,且萨满对满洲人思想领域的影响威胁到了统治者的统治,因此才被指责为“以鬼狐惑人”,被统治者所禁止。

三、清入关前满洲的客观法文化

(一)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司法机构的建立

通常认为,满洲法律制度的肇建开始于万历十五年(1587年)努尔哈赤定国政时。满洲国家的法律制度与社会制度是伴随着政权的产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一个由简入繁的过程。在努尔哈赤时代,国家法律尚处于草创阶段,统治者既没有系统的法制建设构想,也没有效仿明制的意愿,往往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颁布谕令,凡事“皆以意创行”。随着统治经验的积累,统治者逐渐形成了系统的法律思想,也开始有意识地借鉴其他民族的立法经验,于是国家法制逐渐完备起来。清入关前满洲的法律制度仍然有着鲜明的民族色彩,法律规则大都建立在本民族原有的历史传统和生活实际的基础上。伴随着立法工作的展开,国家开始产生独立的司法部门,逐渐形成了统一的司法制度。

(二)八旗制度的建立

满洲的法律制度与社会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努尔哈赤起兵初期的一段时间里,归附的大多数部落保留了原来的“族党屯寨”的组织形式,仍由从前的酋长进行管理,努尔哈赤只是通过这些部落首领对归顺的人口实行间接统治。随着统治人口的增多,社会组织形式出现了一个过渡地带——由过去的以血缘和地域相结合的“族党屯寨”形式,向军政合一的八旗制度过渡。约万历二十九年,努尔哈赤开始了整编牛录的工程。从此,临时的狩猎组织牛录终于演变成为了固定的军政合一的社会组织——平时是社会基本行政单位,战时则是战斗单位。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金国建立前夕,努尔哈赤已经统一了建州女真,兼并了海西女真中除叶赫部以外的三部,实力空前壮大,人口数量也空前庞大。此时,之前粗略整编的牛录组织已无法满足管理如此庞大人口的需要,于是努尔哈赤对牛录组织进行了进一步改良,创立了“八固山”制度,也即八旗制度。皇太极进一步完善了八旗制度,设置了蒙古八旗与汉军八旗。八旗制度对满洲法文化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仅许多法律规则本身就建立在八旗制度的基础之上,满洲人的心理状态也因八旗制度的构建而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

(三)满洲的民族政策

满洲属于边疆少数民族,在它崛起的过程中,如何处理与其他民族的关系成为不能忽视的问题。清入关前,满洲已经统治了大量的辽东汉民和蒙古人民,如何对他们进行妥善的安置和控制是满洲统治者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满洲国家针对其统治下的汉民和蒙古人民颁布了一些特别的法律与政策,这些法律与政策是满洲客观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夺取辽东后,满洲统治者必须面对八旗军队的供养和大量汉民的安置问题。为此,天命六年(1621年),努尔哈赤先后两次颁布谕令,合称“计丁授田谕”。“计丁授田谕”颁布后,旗人与汉人混居,汉人境遇十分悲惨,以致到处发起反抗。这样的情形使努尔哈赤非常气愤,他开始下令屠杀庄屯中的汉人。由于满汉混居,冲突不断,努尔哈赤决定“分庄编丁”。但是此前,他先下达了甄别屯内汉人的命令,如有异心者皆正法。皇太极即位时,后金正处于满汉矛盾极为尖锐的时刻,皇太极立刻下令纠正努尔哈赤时代的错误,缓解民族矛盾。他下令宽恕以往逃跑的汉人,很快便使满汉之间紧绷的民族关系松弛下来。为了切实解决汉人生存环境水深火热的问题,皇太极进一步推行了汉人“分屯别居,编为民户”的政策。在解放被奴役汉人的同时,对于新归来的汉人,皇太极要求满蒙大臣不得抢掠、扰害,要将他们“视为我民”。努尔哈赤和皇太极在与明朝征战的过程中,争取到不少明朝的文臣武将,这些明朝官员的归附增强了后金的实力,也为满洲法文化吸收中原文化创造了条件。满洲人在征服辽东的过程中,收服了众多汉族百姓,为了使他们从心理上真正臣服于满洲的统治,从努尔哈赤时起,满洲统治者每征服一地,就下令当地汉民剃发、易服。

在臣服于满洲的蒙古部落中,除了被编入八旗的内藩蒙古之外,还包括广大的外藩蒙古。至清兵入关前夕,东至吉林、黑龙江界,西至贺兰山,南至长城,北至瀚海的漠南蒙古广大地区都已纳入清王朝的版图,为了有效统治漠南蒙古,皇太极制定了一系列的政治、军事、法律措施,这些措施是满洲统治者创造性地治理其他少数民族的优秀范例,不但对于蒙古地区的法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开创了有清一代民族政策的先河。

四、清入关前满洲法文化的特征

满洲法文化最鲜明的特征表现为它与外来文化的融合性。满洲法文化具有比较开放的品质,正是这一品质使得满洲在对外交往中迅速打开局面,吸收其他民族文化的精华,达到改造本民族文化的目的。满洲法文化最早融合的是蒙古文化,由于二者都是北方民族,历史渊源很深,渔猎文明和游牧文明本身又具有许多相通之处,所以两种文化的异质性表现并不是十分明显,文化融合性并不突出。与蒙古文化相比,汉文化对满洲文化的影响更为巨大和明显。满洲的主客观法文化都明显表现出了与汉文化融合的特征。

在主观法文化上,文化融合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统治基础神权化、道德标准礼制化、军事战略宽仁化以及宗教信仰多元化。满洲从努尔哈赤统治时期就显示出神权法的影响,努尔哈赤精通历史,也十分善于总结和反思历史,曾多次援引古代帝王的例子来论证自己取明朝而代之的必然性。皇太极延续了努尔哈赤的理论路线,他指出:“皇天无亲,善则培之,否则倾之,乃不易之理也。”[2]这句话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如出一辙,说明皇太极已经完全接受了神权法思想,并将它作为满洲国家政治、军事行动的理论指导。努尔哈赤和皇太极的儒家理论修养都比较高,组织翻译了大量汉族书籍,并要求贵族子弟学习儒家经典。在接触中原文化时,统治者立刻抓住了“礼制”这一历代君主统治臣民的思想武器,开始以儒家的道德标准要求满洲的臣民。满洲贵族习惯了烧杀抢掠的发展方式,长期的战斗生活使得他们面对敌人时的态度是残酷的。终皇太极一朝,戒杀劫掠的建议并未得到采纳。皇太极去世后,其子福临即位,史称顺治皇帝。是时,明朝灭亡,李自成攻陷北京,以摄政王多尔衮为首的新一代的满洲最高统治集团迅速统一了认识,作出决断,毅然改变长时期对关内汉人实行的杀掠策略,打出“仁义之师”的旗号,挥师入关,迅速占领了黄河以北的广大地区。此次战略的实施,是满洲军事战略儒家化的一个表现,当然,法文化并不会轻易改变,宽仁化也只是相对的和暂时的。在努尔哈赤起兵之前,女真各部普遍信奉的是萨满教,努尔哈赤也是如此,在定居费阿拉城时,就建立了祭天神堂。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努尔哈赤迁居赫图阿拉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努尔哈赤在赫图阿拉建七大庙,分别为堂子、地藏寺、玉皇庙(顺治十五年改称显佑宫)、城隍庙、文庙、关帝庙和昭忠祠。七大庙的修建是赫图阿拉城建设的重要环节,体现了以努尔哈赤为首的满洲统治者宗教观念的变化。

在客观法文化上,文化融合性也体现在四个方面:等级制度的确立、首告制度的演变、收继婚的禁止以及对外来宗教的规制。满洲国家建立之初,已经产生了阶级分化,但此时的满洲社会还不是一个典型的等级社会,物质享受是建立在财富基础而非社会地位基础之上的,表现得最明显的就是“冠服混淆”,人们的穿着全凭经济实力决定,不受社会地位的限制。这一点是满洲内部的汉族儒臣所不能容忍的。在儒臣们的一再倡导之下,皇太极建立了体系完整的服饰制度,改元崇德,建国大清之际,又对诸王、贝勒、贝子的顶子、朝带、车舆、府邸等作了烦琐的规定。同时,对各部院大臣的顶戴、服色也都作了细致的区别。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文官儒臣们所期待的区分尊卑等级的“一代制度”的雏形终于具备了。满洲统治者极其重视法制对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为了推行法制,努尔哈赤鼓励告奸,满洲社会盛行首告之风,奴告主、妻告夫都是受到鼓励的行为,这与儒家传统文化有着一定的冲突与矛盾。天聪五年,皇太极颁布“离主条例”,更改了努尔哈赤时一概“准其离主,听所欲往”的规定,详细区分了什么情况下可以离主,什么情况下不许离主。“离主条例”的产生,从根源上说是满洲统治阶层为自身利益筹谋的结果,但这项条例使得首告制度更趋向于合理化,客观上推动了满洲法制的发展。除了内因的推动作用外,中原法文化的影响也是首告制度变化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收继婚风俗在明朝女真中比较普遍,但随着满洲社会文明的进步,一部分满洲人对收继婚产生了不满情绪。随着儒家文化渗入满洲,对收继婚持不满态度的满洲人越来越多。到天聪年间,收继婚这一古老习俗终于被皇太极以汗谕的形式废止了。收继婚以谕令颁布的形式废止,表明满洲统治阶层率先接受了儒家的伦理道德,并以此标准要求自己的臣民。对满洲社会来说,外来宗教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佛教、喇嘛教的传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满汉、满蒙民族文化的融合;另一方面,外来宗教给满洲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许多人并非真正信仰佛教或喇嘛教,而是为了逃避服役等目的混入宗教队伍,既损害了满洲国家的利益,又玷污了这些宗教的清誉。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时期与宗教相关的立法呈现出严厉的面孔,对宗教人士进行严格的控制;与此同时,下边的官民又想方设法地钻法律的空子,出现了交易“僧缺”这种事情。这是一种独特的法文化现象,是满洲在与外来文化碰撞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它反映了文化融合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统治者的构想往往得到的并不是所预期的反应,人民群众不自觉的行为同样会影响历史的进程。

五、清入关前满洲法文化的历史地位

诚然,汉文化在中国文化集合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但这并不意味着汉文化就能够替换中国文化的概念。从民族学的角度来看,“中华文化既指中华各民族(包括历史上的各民族)丰富多彩、各具特色传统的和现代的文化,也指由中华各民族共同创建、普遍认同和共同享用的价值观体系及在其指导下的一切文化现象”。[3]从民族法学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习惯、习惯法,还是国家制定法和具体的法律制度,都是历史上各民族共同智慧的结晶,共同创造的结果”;“无论是建立过政权的民族,还是没有建立自己政权的民族,无论是建立了局部政权的民族,还是建立了统一的全国性政权的民族,他们的法文化都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4]因此,中国传统法文化不是单一的法文化,而是多元的法文化;不是某一个民族的法文化,而是囊括了中国历史上各民族法文化内容的文化综合体。

明确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内涵,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考察满洲法文化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地位。满洲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少数民族,它与今天的满族有着传承的关系,但二者并不相同。根据前述法制史学者的观点,中国传统法文化不是一个静态的文化,它在不同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因此,在清入关前满洲法文化形成的过程中,中国传统法文化对满洲法文化的形成起到了影响和促进的作用,具体说来,作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组成部分的汉族法文化和蒙古族法文化都是满洲法文化的渊源。当满洲法文化形成后,它便成为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一部分,由于有了满洲法文化的加入,中国传统法文化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这正是中国传统法文化动态性的体现。

但需要说明的是,清入关后,统治者对中原法文化的接纳程度极高,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基本继承了中原历代君主制王朝,因此,清一代的法文化与中原历代君主制王朝呈现出明显的承接关系,而与满洲法文化的承接关系并不明显。因此,尽管满洲是清王朝的统治民族,但过分夸大满洲法文化的地位与影响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作者简介:王千石(1987— ),女,黑龙江人。2009年在云南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12年在北京师范大学获得法律硕士(法学)学位,2015年在北京师范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曾在《学习与探索》等核心期刊中发表学术论文数篇,现与吴凡文博士合著《清入关前的法文化》即将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现为司法考试培训讲师。


[1]博士论文作者王千石,2012—2015年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攻读刑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刑法史。2015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并通过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导师吴海航教授。本博士论文经修改即将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名为《清入关前的法文化》。

[2](清)《清实录太宗实录·卷四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32页。

[3]杨建新:“从民族关系视阈论中华文化”,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4]马克林:《回族传统法文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