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进程

1994年1月13日夜,福建省莆田县忠门镇前范村村民郑某瑞(男,66岁)被人捆绑在家中床上死亡。案发现场为郑某瑞家老厝,共有5道房门被撬、挖开,家中有多处被翻动的迹象,莆田县公安局将本案定性为抢劫杀人案进行侦查。

侦查发现莆田县忠门镇联星村补锅匠蔡金森,案前曾住在前范村吓宝客栈,案发当天下午突然离开,并把补锅工具留存吓宝处,遂把蔡金森列为重点嫌疑对象。

1994年3月2日蔡金森被传唤审查,经过九天九夜的审讯,蔡金森供认:1994年1月6日,他和联星村村民许玉森、张美来共谋到前范村郑某瑞家抢劫作案,并于1994年1月13日晚9时左右,在张美来家再次与许玉森、张美来、许金龙共谋抢劫,由张美来携带螺丝刀、手电筒、麻绳等工具,许金龙携带白色布料面粉袋及黄色胶纸等,张美来开着其家的三轮摩托车载四人,去前范村郑某瑞家作案。撬、挖开几道房门后,进入郑某瑞家大厅,这时遇见郑某瑞刚好也走到大厅内,四人一齐上前,蔡金森、许金龙抱住郑的腿,张美来、许玉森抓住郑的手、扼住郑的脖子,把郑摔倒在地后,张美来、许金龙二人便用麻绳把郑的双手和双脚捆住,张美来用所带的风湿膏把郑的嘴巴贴住,许金龙用自己带的面粉袋套住郑的头部,又用塑料胶布把面粉袋粘紧。接着把郑扔在大厅的西墙脚下开始翻找财物,后许金龙等将郑搬到床上,四人作案后回到张美来家。

蔡金森还供述:他抢得金戒指6枚,许玉森、张美来共抢得现金14080元。付给张美来80元车费后,四人各分得现金3500元,金戒指斩断为12块,各分得3块。案后,他因结婚急需用钱,便把金戒指以1400元卖给了一个不认识的人。

莆田县公安局根据蔡金森的供述,抓获张美来,张美来到案后,经公安机关讯问,最终供述的作案经过与蔡金森的供述基本一致,并供认将分得的现金在西许山赌博时输掉,所分得的3块金戒指输给了陈某太。

1994年3月21日,莆田县公安局将在北京打工的许金龙、许玉森抓获。

许玉森、许金龙到案后不知道为什么被抓,经过7天的讯问,许玉森承认参与抢劫,亦供述将分得的现金在西许山赌博时输掉,所分得的3块金戒指以800元的价格抵给陈某太。许金龙则始终没有供认参与抢劫作案。

1995年1月19日,莆田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蔡金森、张美来、许玉森、许金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995年3月17日,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张美来、蔡金森、许玉森、许金龙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莆中刑初字第01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等三人死刑,判处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四被告人不服,均以没有实施抢劫犯罪、口供是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

1999年4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闽刑终字第243号刑事判决,改判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对蔡金森的一审判决。

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仍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7年11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三被告人的申诉。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0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许玉森的申诉作出了驳回申诉、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决定。

2010年11月8日,许金龙、许玉森的家属委托承德市公安局退休民警刘某智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4年3月12日,许金龙收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通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4年8月9日,蔡金森刑满出狱,亦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5年12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高院作出再审决定。

2016年2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宣告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四人无罪。

2016年11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四人合计获得赔偿1148.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