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观点

控方指控被告人喻某琴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要事实、证据和观点如下:

2011年11月初,被告人喻某琴以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副经理的身份,与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联系,代表中外建与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洽谈南海红沙道路和樵山大道BT项目,并于同年11月25日代表中外建与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签订《投资合作意向书》,载明中外建有意通过竞争方式获得四个有关BT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

2012年1月,被告人喻琴和自称为中外建常务副总经理的刘某柱(男,另案处理)与深圳市绿奥建设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奥公司)洽谈,被告人喻某琴向绿奥公司谎称已中标取得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锦湖片区市政工程樵山大道BT项目施工权,并于2012年1月15日由被告人喻某琴代表中外建与绿奥公司签订了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锦湖片区市政工程樵山大道BT《项目施工总承包协议书》等文件。2012年1月17日、20日,绿奥公司按照上述协议书约定,分两次向中外建建设银行账户(该账户由刘某柱于2011年12月23日开设,由被告人喻某琴控制使用)共汇入人民币4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按照约定,其中100万元为民工工资保证金,300万元为工程进度保证金。被告人喻某琴在收到第一笔人民币200万元后,于2012年1月19日将该笔款项转入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的银行账户作为谈判保证金;将另外200万元汇至多个不同个人及公司的银行账户,其中以劳务费的名义向刘某柱的个人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喻某琴个人支配人民币6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

2012年2月3日,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向中外建发出《关于进一步核实主体资格和资质的函》,就中外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提出核查要求。中外建在2012年2月6日回复《公函》称因总公司在改制及变更法人、增资等,暂无法查询企业信息。经查实,被告人喻某琴代表中外建与佛山市南海区道路管理处洽谈樵山大道BT项目,但喻某琴只向该管理处缴纳了人民币200万元的谈判保证金,并未开始与管理处就樵山大道BT项目进行任何实质谈判工作,也不存在中外建中标樵山大道BT项目的情况。被告人喻某琴和刘某柱在与绿奥公司谈判过程中所持的中外建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一系列证书及文件均系伪造。

指控喻某琴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主要有:

(1)物证:印章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信息、通话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协议书、投标协议、《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窦某某、郑某某、田某某、王某、罗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某琴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某琴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