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慧女人的法律学堂(全新修订版)
- 谭芳
- 5626字
- 2020-08-27 16:43:59
第二章 同居
案例精选
试婚同居的流产纠纷
2005年,二十三岁的小白从外国语大学毕业,她凭借着流利的英语和靓丽的外形顺利地进入了一家知名外企担任秘书工作。小白的上司谢伟是一名年轻的销售主管,三十岁出头,英俊潇洒,凭借着个人多年的努力,取得了突出的业绩,业务能力深得公司上层赏识。毋庸置疑,他也是公司未婚女性眼中梦寐以求的白马王子。初到公司的小白与谢伟一见钟情,不久,两人便悄悄地确立了恋爱关系,在陌生城市无依无靠的小白认定了谢伟就是自己终生的依靠。几个月后,小白便搬进了谢伟居住的公寓,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公司里也逐渐有了各种风言风语。
为了不影响谢伟的事业,小白毅然从外企辞职,进入了当地一家国有企业,虽然工作环境和工资收入都大不如前,但为了两人的爱情,小白无怨无悔。换工作后,小白本以为能马上与谢伟组成新的小家庭,但事业心强的谢伟总是推说自己的经济基础还不稳定,家里的条件和环境也不好,暂时不宜考虑结婚一事。于是,小白也不好意思过多催促,一心一意当起了准妻子。
随着日子一天一天地过去,转眼两人同居已快两年。小白的父母有着非常传统的家庭观念,看着女儿与谢伟同居一起过上了小夫妻的日子,不止一次催促小白举行结婚仪式,但谢伟却总是以等到事业有所起色再结婚为借口,一次次拖延与小白去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每逢过年过节,小白要求与谢伟一起回老家见见家人,也屡次遭到谢伟的拒绝。单纯的小白从来没有过多的猜想,还体谅地认为是谢伟还没有做好结婚的准备。然而同居的日子也并不一帆风顺,第三个年头,小白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喜出望外的她觉得谢伟终于应该放下事业与自己共结连理了,但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孩子的来临却是悲剧的开始。谢伟得知小白怀孕后勃然大怒,坚持要求小白进行人工流产手术。不明原因的小白悲痛欲绝,追问谢伟理由。在谢伟吞吞吐吐的陈述中,她才得知原来谢伟早已经在农村老家有了合法的妻子,甚至还育有一个五岁的孩子。谢伟来城市发展后,与妻子感情不和曾口头提出离婚,但妻子不愿意离婚,因此谢伟很少对人提及家庭,也隐瞒了已婚这一事实。
得知真相的小白犹如五雷轰顶,在母亲的陪伴下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并一怒之下将谢伟告上法庭,要求谢伟支付流产所有手术费用以及各种营养费和误工费用2万余元,并支付自己10万元作为精神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白和谢伟在恋爱期间未婚先孕,双方皆有过错;而谢伟隐瞒已婚真相与小白恋爱并同居,行为违法,小白流产手术产生的费用应当酌情承担。故法院酌情判定谢伟支付小白流产手术产生的各种费用5000元,驳回了小白的其余诉讼请求。小白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组织调解,谢伟另外支付了小白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维权指引
5.我和他长期同居,构成事实婚姻吗?
解答 年轻的小白与谢伟同居将近三个年头,两个年轻人试婚的前卫做法,到头来却使无辜的小白不明不白地做了回第三者。那么,因多年的同居行为,谢伟是否已经与小白构成了事实婚姻呢?答案是否定的。
“事实婚姻”这一制度的存在是来自于早期婚姻登记制度不健全的时代,人们仍然保持着以结婚仪式为缔结婚姻标志的习俗。但随着婚姻法律制度的健全,我国民政部在1994年2月1日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该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更明确地规定,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节点,在此时间之前,同居男女如果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的同居关系,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则不再被法律承认为事实婚姻,双方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需要指出的是,谢伟在已婚的前提下与小白长期同居,如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则是一种重婚行为。小白与谢伟虽然形成了长期的同居事实,但并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更不是一种事实婚姻关系,而仅仅是一种同居关系。
众所周知,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完全不同,前者是被法律保护的一种人身和财产关系,而同居关系在很多方面不被法律所认同和保护。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会选择婚前同居,也称作试婚,虽然试婚可以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更加深入地了解对方,避免因了解不深仓促结婚而离婚的悲剧。但不可否认的是,同居试婚将可能会给女方带来一定的伤害,而本案中的小白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虽然没有婚姻的负担,但长时间的情感投入,给她的身心带来了不小的打击,被男友欺骗和流产的双重伤害因为没有婚姻的保护,最终在法律上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6.我是无辜的小三,能否要求他赔偿?
解答 作为不知情的小白,在谢伟长期的隐瞒和欺骗下,不明不白地成为无辜的第三者。在她没有任何过错的前提下,法律为什么不支持她对谢伟的索赔呢?其实,这个问题与我们在第一章中提到的“青春损失费”在性质上有部分相似。
虽然案例中的谢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欺骗者,但小白作为一个成年人自愿与谢伟发展恋爱关系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与谢伟自愿同居生活也是不争的事实。谢伟隐瞒已婚事实与小白恋爱并同居,不仅对小白负有过错责任,而且还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不可否认,小白与谢伟长期同居却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未婚先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小白在长时间的恋爱同居生活中,没有察觉谢伟的已婚身份,过于信任,也过于轻率,才导致受到如此之大的心理和身体创伤,小白对自己的悲剧也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行为。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此行为并不属于权利受到非法行为之侵害,一方自然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费”。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因对方的侵害造成损失而要求赔偿,我国现有的法律也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因此,类似小白这样一个无辜的第三者对谢伟主张精神损失费,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7.他是否要为我的流产手术买单?
解答 同居期间,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而因为双方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终止妊娠也是可能的结果。虽然在此过程中,男方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侵犯了女方的合法权利,但事实上确实给女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并花费了一定的费用。
婚前性行为,毕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在法律上虽无明文禁止,但也无法充分保护。所以,一般情况下,婚外的自愿性行为并不被认定为对女方的侵权,发生怀孕并终止妊娠等后果一般也只能由女方承担。但事实上,因同居关系导致女方怀孕并终止妊娠,作为同居关系的男方,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前提,小白婚外怀孕,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小白要求谢伟承担全部的流产费用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法院判决谢伟承担一部分的流产费用,酌情给予小白部分补偿,显示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也体现了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律师寄语
写给同居中的女人
随着时代的变迁,越来越多的情侣在恋爱过程中早早选择了同居,一纸婚书已经不再成为男女双方的枷锁,同居试婚已俨然成为一种前卫的生活方式。
不可否认,面对高昂的结婚花销,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和法院逐年增加的离婚案件,同居试婚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婚前进行一段时间的“演习”,或许可以更为深入地了解彼此,如果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现双方并不合适,也可以潇洒地说声再见。没有婚姻的制约,没有家庭的束缚,没有子女的牵绊,这样轻松的生活方式仿佛更适合当代快节奏、高压力的生活环境,更能感受纯粹的爱情而不掺杂任何其他因素。
试婚的盛行反映了一定的社会顽疾,但是毋庸置疑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对于婚姻的恐惧让越来越多的男女选择同居和试婚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在享受纯粹感情的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隐患。由于我国目前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制度,所以长期同居不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无法获得认可。一旦产生问题,作为弱势一方的女性很难获得相应的支持和保护,而前卫时尚的生活方式背后,往往隐藏的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残酷的事实真相。一旦真相暴露于阳光之下,追求独立的时尚女性转而成为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其中的委屈不得不让人惋惜。如果一旦不小心成为了未婚妈妈,没有婚姻的保障无论对于母亲还是孩子,都是为未来的生活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可见,即便婚姻会带来一定的烦恼,离婚会带来无法抚平的伤痛,但婚姻作为维系男女双方的法律纽带,仍旧有其存在的重大意义。对于女性来说,同居生活不仅没有赋予双方任何法律约束,还将带来更多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的女性因为同居男友的背叛而人财两空,而同居试婚也是谎言和金屋藏娇的最好伪装。
如果你选择了高风险的同居试婚,那么,作为律师,我想对你说,一定要时刻保护好自己。因为没有一纸婚书,法律对于你的保护变成了无根之木,即便你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即便你遇到了一个背信弃义的伪君子,即便你为了他牺牲了自己的青春,但正因为你没有选择婚姻,法律也爱莫能助。你能做的,就是拿出勇气和智慧,自己保护自己。那么,究竟如何自我保护呢?
第一,对于对方的婚姻状态要做到“心里有数”。
试婚是一种时尚,但是试婚的目的还是为了结婚。如果对方完全回避结婚的问题,那么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你已经做了无辜的小三,不仅最终失去了爱情,还有可能失去尊严。时刻提醒自己,同居关系不被法律所保护,即便你见过了家长,即便你与男友举办了婚宴,即便男友已经把你当成了妻子,但毕竟,没有法律的认可,你们之间仍然是同居关系,与婚姻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所以,你要清楚地认识到,试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走入婚姻殿堂,最终组成家庭。长时间的试婚对于女性是极度不利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财富的累积,适度的试婚后就应当作出是否结婚的定论。长期同居将使自己陷入不确定的状态,一旦男友离开,可能剩下的仅有欺骗和伤痛。
第二,尽量避免同居期间怀孕,更不要当未婚妈妈。
长时间的同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下一代的不负责任。对孩子而言,未婚妈妈难以给孩子一个健全的家庭,如果将来在抚养和探视上不断地发生争执和推诿,无疑会给孩子的心理留下更多的阴影。虽然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根据目前的户籍制度,孩子在入园、入学、就业等方面可能都会遇到困难。由于社会上固有的一些传统理念,非婚生子女遭到歧视也在所难免。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还可能导致心灵扭曲,最终演变为社会问题。
没有婚姻的保护,一个不负责任的男人更将成为一个不负责任的父亲。要知道,婚姻是你的保护伞,没有婚姻,再美好的爱情也无法成为白头到老的佳话,无论在财产上还是身心上,拥有一个合法稳固的家庭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更是对自己子女的保护。
第三,同居期间尽量保持财产的独立。
同居是一种生活状态,是双方的自愿选择,但是同居生活同样无法避免生活的柴米油盐和甜酸苦辣。有生活就有支出,生活在一起的两个人无法绝对实行“AA”制,但在双方的关系没有法律认可的状态下,付出了感情的同时还无私地付出自己的辛苦所得是试婚的女性必须要避免的。夫妻之间由于身份的关系,一般来说妻子将分享丈夫的所得和丈夫创造的财富,而同居的女性不享有这样的权利,所以,为避免同居关系终止之后受到财产的损失,在同居期间尽量保持双方经济独立,严格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谨慎对待同居,时间过长要尽快做出决定。
女人一定要自尊、自强,而且要自我约束,不要随意和已婚男士交往,更不要期待通过做“小三”、当“二奶”而一劳永逸,也不要存在通过生孩子来绑住对方或者获得一份财产的功利想法,那样最终受害的只是自己。选择同居时一定要谨慎,不要缺乏了解就轻率答应同居,如果同居时间过长而男友始终不愿意和你结婚,那么要尽快做出决定,不要因为不甘心而苦等下去。不要把爱情当儿戏,更不要被口头的承诺所迷惑。
选择婚姻不仅仅是获得了一份法律保障,更是担起了一份对家庭的责任,尤其是当你还计划给世界带来一个新生命时,更应先担起这份责任。另外,不要让爱情等得太久,在长时间的同居生活中磨灭了真爱。不管你的内心有多强大,不管你对他和未来多有信心,都记得为自己留一条后路。要知道,长久的同居不一定会使你的付出和收获成正比,不要仅仅因为你和他的名字共同出现在同学和朋友的结婚请帖上,就真的以为你们的关系会像婚姻那么牢靠。对于一个负责任的男人来说,没有什么承诺会比一纸婚书更值得女性信任和依靠。
法律链接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
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 该条例现已废止,相关规定参见《婚姻登记条例》。
[2] 该条例已失效,相关规定参见2003年7月30日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