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问题国别研究
- 傅宏宇 张秀
- 1294字
- 2020-08-27 16:58:53
(一)项目采购流程
PPP项目采购过程中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特许法案》禁止采购过程中对参与竞争的社会资本方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此确保采购结果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许可委员会发布项目采购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参与竞争。自然人和法人(包括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可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方案。参与竞争者须根据《细则》或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数量缴纳临时保证金。采购公告中可规定有过不良记录[3]的自然人和法人自违约裁定公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参与项目竞争。该违约裁定由仲裁委员会(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4]在公共工程部请求下作出。在不违反平等原则的情况下,采购公告的条款和条件(Terms and Conditions of Request for Tender,以下简称RFT条款)中还可规定对参与者的其他要求。[5]
公共工程部对提交申请的参与者进行资格预审,评估潜在合作方的客观条件,如资金和技术能力、类似工程的过往经验和成果、企业合规性、有关工人赔偿的规定等。通过预审的参与者可进入谈判阶段,就项目协议具体条款进行协商。最终筛选出最适合的社会资本方。
智利在确定社会资本的具体操作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发展。最初政府主要采用传统采购方式,即统一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期限,仅根据参与者的报价高低确定胜出的社会资本方,并在确定中选社会资本方后进行再谈判(Renegotiation Stage)。如此引发的是参与者的道德风险以及项目实际效果与预期的不匹配。再谈判环节的设置使得参与竞争者在竞争过程中故意压低价码以获取中选机会,并在中选后与政府进行再谈判适时抬高条件。由于采购程序已经结束,政府方处于被动状态:拒绝条件很可能导致采购失败,继而影响项目涉及的公共利益;接受则意味着公共利益的直接受损。此外,一味寻求低价会使社会资本方在追求利润的时候以项目质量作为牺牲代价。智利政府意识到传统采购方式带来的弊端后,建设性地提出了“最低收入净现值”(Least Present Value of Revenue,LPVR)机制,[6]即不固定项目期长,参与竞争的社会资本根据各自情况设计不同方案,并根据项目标的额的净现值作为评判标准,同时限制再谈判的条件。由此,参与者获得更大的灵活性,方案设计也更符合实际需求。
公共工程部部长和财政部部长共同签署最高法令,授予最优社会资本方许可权,该社会资本方成为项目协议一方当事人,并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告。
授权法令应当包含以下必要合同条款:
(1)中选社会资本方身份;
(2)RFT条款和中选申请方案中的技术和价格参数;
(3)项目协议适用的法律法规;
(4)被许可方的履约内容及其地点;
(5)许可期限;
(6)税率结构;
(7)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
(8)可能适用的担保和罚款;
(9)合同义务的对价;
(10)政府承诺;
(11)公共工程部负责审核合同的部门;
(12)被分配用于项目的公共财产;
(13)符合RFT条款的其他条款。
最高法令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中选的社会资本方应对签字后的公告抄本进行公证并在公共工程部备案,并依法设立项目公司,由后者全权负责项目协议的执行。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最高许可法令抄本成立项目公司,则视为放弃许可权。经财政部部长签字,公共工程部有权公告该撤销决定,并没收该社会资本方缴纳的保证金。
此外,社会资本方应按照要求取得履行项目必需的许可,如环境许可、建造许可等。公共工程部有义务协助社会资本方取得地方政府的许可,但最终义务仍归属于社会资本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