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问题国别研究
- 傅宏宇 张秀
- 443字
- 2020-08-27 16:58:52
(二)第三方异议权
在采购过程中若存在任何违反采购规则的行为,参与竞争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第三方可向有权机关[4]提出异议,或采取适当的司法救济措施。
异议方向负责项目采购的政府部门提出异议后,由该政府部门经过核查作出决定。根据《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可出于公共利益原则作出取消采购的决定。采购程序的终止或撤销视为相关采购协议的撤销。对决定有异议的一方可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提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异议方向审计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法院有权要求相关政府部门提供采购公告文件及截至申请提交日前一工作日期间有关公告的资料,经核证(exameprevio de edital)后作出修改公告或暂停采购的决定。若政府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据,或审计法院经调查发现政府部门违反相关法律,则审计法院可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经审计法院对提交的文件作出最终分析,采购程序方能继续。政府部门须按审计法院的最终决定,对采购公告作出修改,必要时重新发布邀请文件。
对于审计法院的决定持有异议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颁发强制令(writ of mandamus)或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