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4年《巴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

2004年巴西颁布了《巴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Brazil's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Law,以下简称《PPP法》),对PPP制度进行了正式规范。根据该法规定,政府或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间建立有别于广义的私有化、特许或合作关系等的有限合伙关系,[2]通过发起性许可或行政许可形式开展项目。发起性许可项目主要为社会资本向相关政府提议潜在的项目,主要适用于公共服务或民用建筑工程等,社会资本方除直接从服务购买者或设施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外,还可从政府合伙方获得额外补偿,[3]收费标准和补偿数额视社会资本方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而定。行政许可项目主要针对政府付费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政府合伙方是项目服务的直接或间接接收者,社会资本方只能从行政部门收取常规费用。行政许可所使用的领域主要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监狱、灌溉工程、快速公交系统及尖端信息工程服务等。

此外,考虑到地区差异和本地化需求,该法授权各州在不违反《PPP法》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PPP法规。开展地方PPP项目时,需同时遵守联邦和地方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