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问题国别研究
- 傅宏宇 张秀
- 386字
- 2020-08-27 16:58:51
(一)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的法律形式与项目的税收问题密切相关,因而在开展项目时需要重点考虑。信托公司可有效降低税收,澳大利亚的投资管理基金(Managed Investment Trust, MIT)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较低的税率下将澳大利亚境内的基金净收入(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转移至本国,因而PPP项目中外国社会资本方通常选择该形式。若非居民投资者持有项目公司10%以上权益且应纳税不动产占项目公司市值50%以上的,投资者在最终处置项目权益时应缴纳预提税。此外,澳大利亚政府为反资本淡化,规定了公司的资产负债比范围,超过范围的将不得享受费用抵扣政策。政府采购方和项目社会资本方根据不同项目的风险程度,约定项目公司的最低偿债比率(debt service ratio)和偿债留存收益。
澳大利亚的PPP项目中,项目公司通常以银行借贷和投资者投资的组合形式完成项目融资。最近的项目在开发阶段也吸纳了政府的金钱或其他形式的出资。此外,在开发阶段和运营阶段,也可适当使用债券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