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 父子矛盾缘起生钱的老宅

生于1930年11月的许仁华老人,原是清河县人,后来从部队转业到邢台县工作。他和老伴育有三女一儿。儿子许志强,现年53岁,在一家国企上班,是位白领。1991年2月,老许从岗位上退下来和老伴一起照看外孙、孙子,与子女相处很融洽,彼此相安无事。

2006年2月,老家亲戚来串门,笑盈盈地说:“我家老宅翻盖后,每年光收租金就4000元……”

这番话让老许羡慕不已,他想到自家的老宅与火车站毗邻,比他家的还要好。于是,老许心中盘算着怎样出租老宅赚钱。可是,这老宅年久失修,最棘手的是没有资金翻盖。老许的家境不好,老伴没工作,八年前还患上脑瘫,每月治疗费、专人护理费就达千元;前不久单位集资盖楼他还要了120平方米的新房……月工资2000元的老许恨不得把一分钱掰成两半用。

就在老许发愁时,儿子许志强听说父亲想翻盖老宅,满脸兴奋:“爸,这是好事!即便日后不出租了,我们回老家也有歇脚的地儿……我愿意出5万元翻修费。”

听儿子这样说,心花怒放的老许当即表示:“你出钱修老宅,那房租收益归你,我全力协助你。”老许不仅把老宅的宅基证交给儿子管,还东拼西凑了1万元支持儿子。

“上阵父子兵。”小许白天上班,晚上回家跟老爸商量翻修的事宜。周末跟着老家的叔叔找施工队,买砖、购水泥。动工后,老许住在弟弟家,整日监督施工质量……半年后,在父子同心协力下一座四方小院拔地而起。老许擦着额头上的汗珠,望着5间宽敞明亮的大瓦房和门前川流不息的人群,脸上露出灿烂的笑容。

从老宅出来东行100米就是火车站,这样优越的地理位置不管是开旅馆,还是办商铺都很合适。小许不费吹灰之力,便以每年5000元的租赁费与求租者连续签下三年合同。数着白花花的钞票,小许不禁为父亲当初翻修老宅的决策暗暗叫绝。联想到,日后清河县城经济发展了,老宅还会有更大的升值潜力,小许更是欣喜不已。

然而,父子间的关系并没有随着每年老宅租赁费增高而更加融洽,反而出现了裂痕。2008年的一天,老许躺在床上久久难眠,他考虑是不是卖掉老宅更合适?这样可以留一部分养老钱,留下的分给儿女用。

第二天,老许召集儿女和老伴坐到一起举行了家庭会议,商讨卖宅问题。结果,遭到儿子和大女儿反对。特别是小许的情绪十分激动:“这是我盖的房子,房子是我的,律师说,这房子我不同意卖就不能卖!”

老许气愤之极,搬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的宅基地怎么处理别人无权干涉。”为此,他委托了老家的村长办理卖宅事宜。许志强闻讯后赶回老家,将街头贴有售宅的广告全部撕掉,并驾驶摩托车走街串巷大呼:“这是有纠纷的老宅,谁买谁倒霉……”

眼看就要跟购宅者签合同了,可小许这一闹没人敢买老宅了。老许气得吹胡子瞪眼,却拿儿子没办法。

◎ 耄耋老人与儿子法庭交锋

俗语说:“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可父子间筑起隔心墙,摩擦一直不断,三个女儿每月回家看望老两口也很少,这让老许伤心不已:“我们把儿女从小一把屎一把尿养大成人,又把孙子、外孙看管到上学。现在他娘说不了话,瘫痪在家,难以护理……他们用不着我们就不管我们了。”

老许先是找儿子协商解决赡养问题,可是没说几句便吵得面红耳赤。接着,他拄着拐杖找到儿子单位。终于,儿子的领导与老许的儿女多次协商后,在2009年10月26日这天,父子俩达成了调解协议:“从现在起,所收的房租交给父母,直至双亲过世,老院所有权归儿子所有。”同时,四个儿女还签下赡养协议书,内容包括,“由儿女们轮流照顾两位老人,每人半年;如果不在谁家住,每月应向父母交1000元生活费;对父母要知恩报恩,每周要去看望父母一次,确实来不了,应电话问候”等8项具体措施。

然而,平静的日子没过多久,又起了波澜。老许找到老友哭诉:“我和子女说好轮流住,可是谁也不愿管,儿女们每月也不交赡养费……现在老宅给了儿子,就是叫儿子一人管也应该呀!”

见儿女无动于衷,没有办法,老许决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他将儿女们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按照赡养协议履行义务。2012年1月13日,经过桥东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一番入情入法的说理,老人与子女们达成了“老两口由大女儿和小女儿轮流照顾,儿子和二女儿每年给付赡养费1500元”的协议。

可是,从大女儿家搬到小女儿那里没多久,老许听说老家的老宅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他粗略一算吓了一跳:祖辈留下的这套老宅按最少200平方米,每平5000元的补偿计算,这就100万元呀!老许不由想到这笔百万巨款落到儿子身上……再想到儿子这几年的所作所为,不由气得浑身发抖。

思来想去,老许决定要回自己的老宅,分给儿女们每人一份。但是,儿子攥着宅基证坚决不同意。老宅的归属之争又成为激化父子矛盾的导火索。

老许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老宅归属协议,并将宅基地证返还他。被老爹告上了法庭,小许大为恼火:老宅早就说给我了……我凭什么要把宅基证交由他呢?

法庭上,面对主审法官,父子俩再次针锋相对、各持己见。老许掰着指头数落儿子的不是:“我们父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和赡养协议书,但儿子置约定的义务于不顾,2011年9月,儿子到我家打了我一顿……2012年下半年,孙子结婚,儿子也没有通知我和老伴参加;2012年4月到2013年3月老宅的租赁费5200元也被儿子收走,现在也没给我……儿子不管不问我们的疾苦,既不与我们住在一起,也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常年连个电话也不打……我要撤销这份调解协议书。”

对于赡养老人的问题小许有苦难言,心里很不是滋味,他没有多说,但在老宅归属上他辩称:“2005年我出资翻建了老宅,房屋所有权应该归我所有。2009年10月26日,我和父亲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协议有效不应被撤销。2012年以后的这5200元房租费是我代父亲收的,我向他交付时,他不让我进门……现在,这笔房租费我可随时交还原告。”

法庭上,小许的大姐和姑姑作证:老许分家时将老宅给了儿子,并说许志强很孝顺父母。但老许认为,到底儿子孝不孝顺的问题,父母最有发言权,大女儿和妹妹都没有说实话。

◎ 断清官司却伤了父子亲情

这份老宅调解协议是否有效,该不该被撤销?经过5个多小时审理,法官结合老宅所在社区居委会证明、宅基证、调解协议等书证及证人出庭证言认为:2009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中关于老宅使用权的约定可视为原告对被告附条件的赠与。2012年1月,老许因为赡养纠纷诉至法院,可以认定原告已经知道撤销事由,但当时老许没有请求撤销赠与协议。所以,撤销权已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已消失。从另一角度说,许仁华将宅基证交由儿子,儿子翻盖后,现在房屋正在产生经济效益,不宜撤销调解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2013年11月23日,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许仁华诉讼请求。

赢了这场官司,小许心里的石头落了地,可老许则一肚子不满:“老宅明明是我继承父母的财产,我又出资1万元翻修费……当初是为能舒心度过晚年才同意签订协议的。现在,儿子不孝顺、不主动履行协议内容,怎么就不能撤销这份协议呢?”

随后,老许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焦点是父子俩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是不是附条件的赠与?法庭上,针对这个关键问题,父子俩再次展开激烈的交锋。法院认为:许仁华为让儿子翻盖老宅出租营利,将继承父母旧房数间的宅基地证交由儿子,其本质是对许志强的赠与。老宅翻修多年后,父子俩签订《调解协议书》是双方权利义务的进一步确认。许仁华请求撤销双方协议已经超过《合同法》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

2014年3月19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次输了官司的老许对儿子法庭上针锋相对、寸步不让的表现痛心不已:“儿子宁愿要老宅,也不要亲生父母,真是忘恩负义!我宁愿不要他一分钱也要把老宅要回来。”

执拗的老许拄着拐杖来到检察院提交了申请抗诉书。2015年1月16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